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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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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1

        外链出处

        但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而只有所谓的"充公条款"。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当下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鼓吹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只是在其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补偿,不得占为公有。"因此,这一条款又被称为"补偿条款"。

        1793年 6月 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 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把将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总纲,成为"法国 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但却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十九条",即"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颇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中的"充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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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园 物权和知识产权界限也是很明显的

          德国民法里就明确说明,物权中所指的物是有体物。我国也把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而知识产权,是现代法律中很重要的财产性权力。

          尽管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具有物权的属性,但是因为其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他与基于有体物而产生的物权在权力效力上明显有别与物权。所以知识产权实际体现的是,民法中出于核心部分的两种权力,人的权力与财产权利的在对等地位之上,在两者交集之间产生的特别法律问题。

          这也因此证明了,基于有形的物而产生的相关权力及义务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的法律关系之间,是相互对等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用法律术语位阶来说,有关物权的法律关系不能享有当然的优先与人的权力的法律关系。因此我才说楼主对西方法律有明显的误读。

          还有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在今天我们所熟悉的当代法律应用上,最明显的区别是刑法和民法不分。这个现象,很明显不能用楼主所阐述的物权和民心角度来解释。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楼主表述完全错误,只是在表达物权不能涵盖基于西方法律而来的现代法律体系本身。楼主的思考本身有其揭示物权本质的积极一面,只是其本身的论述与其想表达的意图之间存在比较重大的疏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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