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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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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按照我的理解这种格格不入在于

                  西方自然法传统下(特别是基督教化之后)的一夫一妻是基于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夫妻之间的这种法权关系在自然法传统下首先是两个个体之间作为抽象的人经由上帝(或者别的什么具有神圣性的东西)所缔结的一种契约。而中国的婚姻制度则是基于上古时代就已经成型的宗法制度,即家国天下一体,整个社会的组织按照一种扩大了的氏族家庭关系来维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制度作为宗法制度的一部分不仅是一种家庭关系,更表现为一种政治关系;此外与西方自然法传统尤其不同的是,宗法制并没有把夫妻抽象为个体的人,并直接经过神圣性本身为其奠定合法性。反之,宗法制通过敬天祭祖首先确定宗法制本身的合法性,进一步再通过宗法制来证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如果简单点可以这么说:西方的自然法之下有着各种平行的自然法权利,其中包含婚姻关系;而中国的宗法制是在神圣性之下的各个不同层级的树状结构,婚姻则是一个小的枝丫。

                  此外,有一点补充。自然法并不天然和基督教的上帝有关。与自然相对的一个词是(convention),即习俗,习惯。自然法的基础在西方启蒙之前和启蒙之后是有着巨大不同的。启蒙之前主要是上帝,启蒙之后主要是人类理性。这点需要说明一下。

                  • 家园 我以前对西方的文化一直不太在意

                    比如一说到神圣性,我就感觉似懂非懂,摸不着头脑了。

                    现在我知道我以前的态度是错误的了,西方还是有很多需要我们学习,借鉴的东西的。

                    • 家园 反过来,西方要向东方学什么?

                      西方还是有很多需要我们学习,借鉴的东西的。

                      • 家园 这个问题简单,西方最好什么也不学习

                        永远以天朝上国自居。

                        • 家园 那么再问一下,西方以前向东方学过什么东西?
                          • 家园 对西方真的不了解

                            所以完全没法信口开河说西方学过什么什么。你认为他们向东方学过什么?

                            • 家园 比如中国瓷器西方当时很喜欢,但太贵而且中国也禁止转让技术

                              18世纪,中国瓷器已成为欧洲王公贵族极其喜爱的收藏品。于是,欧洲各国均希望研制自己的瓷器。

                              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自力更生,奋发图强,试验了无数处方,终于开发了自己的瓷器,一举打破了中国的垄断。

                              迈森瓷器

                              迈森瓷器至今在德国传统高档商品中是第二大知名品牌,仅次于保时捷跑车。

                              “至今,迈森瓷器仍是75%出口到国外。”克鲁茨克告诉记者,迈森瓷器厂正在制定开发中国市场的方案。

                              豆腐也是中国的东西,现在日本和西方都流行的健康食品中有豆腐,这也是西方向东方学习的一个例子吧?

                              • 家园

                                那他们还跟印第安人学习种玉米那。除了说明他们善于学习,好像说明不了别的什么问题,印第安人现在还是不入流的民族。

                                • 家园 印第安人文化没有来得及创造文字,文明程度太低,所以吃亏了

                                  另外学种玉米容易,会种小麦水稻再种玉米,举一反三而已。

                                  要学会造瓷器这样的“高科技”,必须花功夫,而且也就是德国人成功了,法国人英国人没有摸出门道---运气不好没有碰到高岭土。

          • 商榷
            家园 讨论

            我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来源于对现象的反推,而非法律史本身的发展脉络。这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认可西方法律判例中,金钱拥有超卓的地位。无论陪审员制多么避嫌法律程序多么完善,但是人就有软肋,是程序就有漏洞,辛普森案大致给了我这么一个印象:现代西方法判例就是拼钱。实际上美国各种律师题材的电影,想不得出这个结论都很困难,在西方法律面前,你是不是“人”,取决于你能否请得起律师。

            而在东方法判例中,最早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法无定法就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虽然东方自古在判罚时很难摆脱钱与权的影响,但相对来说,“民愤”所占的比重一直不低。也就是说,东方法从来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文本、行政条款等固定因素来行事的,它必须时刻考虑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这上面来说,大陆法的提法就显得比较局限。东方奉行的是“活法”,他较真的时候,可以非常“程序正义”,但是条件许可的时候,却又可以把自己的核心条款都忽略了。现代社会的“宪法”在名义上相当于中国古代的“祖宗之法”,可是祖宗之法的效力比起宪法来,很多时候都差远了。

            法的目的是服务于人还是规范人,这是东西方法学的分歧点。在东方看来,法是道德之下的保底线,故而并不需要事无巨细列个明白,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或博弈是不用进衙门(法庭)的,家法乃至作为道德标杆的族长一句话都可以盖棺定论。换言之,“道德法庭”承担了绝大多数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东方自古不用将法庭单列出来的原因。但是在现代社会下,尤其是妇女解放运动后,东方道德法庭即名存实亡,这个问题我会在家庭和婚姻文中详细说明。毛公的文革,现在看来,是以西化的方式来构筑东方式的民心社会,可惜他终究没有找到重造道德的方法。

            • 讨论
              家园 英美法认同判例的先例效力。大陆法不承认判例先例效力。

              英美法和大陆法,在民法里有同源的交集。其他各种法律发展差异非常大。比如,英国虽然产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宪法性文件,但是本身没有宪法。而汲取日本引进六法全书经验的台湾六法全书,其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并列,是大陆法不多的特例。我前面说了几次,英美法大陆法的不同,你在表述中一而再的混同两者。且不说一般抽象,就说你提及多次的判例,这在大陆法国家中在判决里是不能引为判决的依据的。比如在中国这个刑法采取大陆法原则的国家,北京地方法院的判例,对上海地方法院没有判例的先例效力,甚至以上海为例,一旦跨区了,同级法院在上海某区的判例也不能作为其他区的判决援引先例。你这里存在我说的重大误解。

              我这里无意和你纠缠法律技术性问题。但是,一般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关系还是有必要说明的。而我前贴里说的法律史,不是要把你引入你所不熟悉的环境给你下套。而是给你梳理一下西方法律法律效力的渊源。如果你还不能理解我关于法律历史的表达里阐述的核心我这里用大白话说吧。

              西方法律历史,就是在不断产生的基于生产者与生产能力关系不断发展中。新生生产力代表不断挑战旧有法律体系的历史。在这个角度我认可你的物权核心说。但是,我为什么说你不能把物权作为西方法律所有关系的核心,是因为你忽视了人权。我在前面写有关法律史的文字里说的很明确,先有享有人与人之间平等法律关系的自由与独立的人,才有依附于人身之上的财产关系。而就我理解,你一开始就把这个关系弄颠倒了。

              你阐述的观点我不反对,但是你阐述的举例有瑕疵。这样的瑕疵会让你的阐述产生不可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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