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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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谁要与你吵?我只看不惯半知半解地用法律分析问题而已

                  不要回避问题嘛,是你自己说

                  你连盗窃罪的定义都没搞清楚,盗窃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小构不成盗窃罪。

                  我为了表明我是知道定义的,特来搬个完整的定义给你CC,你却这样回答我

                  是个人都知道法条是怎么写的,但多次盗窃与讨论的东西无关,你用不着拿法条来证明懂得多了一点。

                  另,我搬的不是法条,再另,很明显

                  是个人都知道法条怎么写
                  很不对嘛,1、是个人都知道?你确定?2、知道怎么写有嘛用,理解不了等于零。

                  你给的链接是“大学生论文网”,有什么权威性,这篇文章的最初出处到底是哪里,是名家所作被转载还是拼凑文还是其他什么,谁晓得。我只明白一点,去这种地方学法律找论据是件很荒唐的事,因你连人家到底说的对不对都不晓得,万一那是篇被老师判不及格的文章,不是亏大啦。

                  你的例子“郭某天寒偷棉袄,却不知道棉袄里藏1000元钱,后棉袄被追回,钱一分钱未少”。你知道为什么郭某不以盗窃罪论处吗?说到这里,我还得劝你一句,少上“大学生论文网”,文章质量真的没办法保证。

                  这个例子里省略了一些重要因素,比如棉袄被追回前郭某不知道里面有1000元钱。这才是郭某不应被定盗窃罪的原因,如果这个棉袄价值挺大,那郭某就符合盗窃罪的要件啦。

                  你的律师朋友说的有道理,但前提是要懂法,所谓的法律本意也不是随意发挥。

                  • 家园 连棉袄的价值都拿出来说事了,胡搅蛮缠也有点限度吧

                    你知道法条,却没有理解含义。

                    自己死板的客观归罪还看不惯这看不惯那。

                    我那篇文章,是因为觉得里面说的和我理解一致,而且逻辑清楚,我懒得打字了,贴过来方便。

                    你不去看看文章本身是否有问题倒去追究什么出处。只能说明你自己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判断力,所以要依赖所谓权威帮你思考。

                    • 家园 你在打自己嘴巴吧

                      你认为我说的不对,那就指出来,一句“胡搅蛮缠”就打发啦?我倒要给你个总结——你不仅胡搅蛮缠而且不学无术、不懂装懂外加造谣,没一句说错你。

                      棉袄的价值---很抱歉,这是针对你这一句的

                      盗窃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小构不成盗窃罪。

                      真搞笑,这个说辞更加暴露了你的程度了。

                      你知道法条,却没有理解含义。自己死板的客观归罪还看不惯这看不惯那

                      你理解法条含义了?你自己的法条吧(咦,这话我好象对你说过)。再一次问问你,什么叫客观归罪?什么叫“看不惯这看不惯那”?麻烦你说清楚,说不出个所以然,就开始感性化形容了,言之有物一点,好吗?

                      对于专业问题当然是要看专业文章,这是很基本的道理啊。即便不论你引的文章水平如何,你对那个棉袄夹钱的理解就是错误的。我指出来,你视而不见,那只能理解为你理屈。

                      你靠一篇“大学生论文网”里的文章为依据,只能说明你是

                      只能说明你自己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判断力
                      的绝佳例子。

                      至于

                      所以要依赖所谓权威帮你思考。

                      我又要笑S了。你学习的东西原来都不权威啊?连学习与思考都分不清,唉。

                      • 家园 全知全解的你竟然连客观归罪这个法学名词都不知道?

                        你开头的那段泼妇骂街我就懒得回了。

                        回你后面的

                        客观归罪是法学名词,你如果上学没好好听课,自己现在去补查一些资料总该会。我这让你看不惯的半之半解的都知道,你这全知全解都不知道岂不丢人。

                        你也知道

                        比如棉袄被追回前郭某不知道里面有1000元钱。这才是郭某不应被定盗窃罪的原因

                        麻烦你解释一下法学理论上这是个什么说法。

                        ---

                        总算看明白你提棉袄价值的意思了

                        你是说如果他想偷得是棉袄,那么不管可以认定他认主观上认为的棉袄价值是否构成犯罪。以棉袄本身价值决定他是否犯罪。

                        既然你纠结于权威,给一个法院网站上的东西吧

                        外链出处

                        第三, 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窃的财物数额只达到较小,根本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超过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主观上对被盗财物的价值应该有一定的认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是成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对被盗财物的价值无认识或低估其价值,行为人预见到自己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只有较小,但实际窃得的数额却异常地超出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即实际所窃得的数额已达到了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以被盗财物的实际数额为准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无疑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有失公正。考虑到在盗窃案件的认定中,不但要求行为人所窃取的公私财物在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应当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对其所欲窃取的财物的数额存在认识,因此如果行为人对财物价值存在无认识的错误,那么行为人只需对其认识到的价值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而对没有认识的价值部分,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

                        另外,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盗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为盗窃罪不会导致行为人都会声称没有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从而导致放纵盗窃罪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除了可以根据证据能判断外,还可以根据事实予以推断。这里的推断是根据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盗窃时的心理状态,推断的方法是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的盗窃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对“数额较大”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未作辩解或有效辩解, 通常认为推断成立。这种推断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 家园 我肯定不是全知全解,你却一定是半知半解

                          不懂装懂。比方说我不知道什么叫客观归罪,麻烦你给我解释一下这个法学名词吧,我上学没学好,请你这位自认很懂法学的人来给我上上课吧,别一边教一边没法回答我的问题啊。我之前的问题你回答了几个啊?

                          为什么

                          比如棉袄被追回前郭某不知道里面有1000元钱。这才是郭某不应被定盗窃罪的原因

                          这么简单的法律原因你都不知道,你拿什么与人讨论“盗窃罪”呢?靠那个“大学生论文网”?

                          你才是泼妇骂街,说你是泼妇还侮辱了泼妇呢,把自己嘴巴擦干净有助于你身心健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是响应你修改的分割线

                          总算看明白你提棉袄价值的意思了

                          你是说如果他想偷得是棉袄,那么不管可以认定他认主观上认为棉袄价值是否构成犯罪。以棉袄本身价值决定他是否犯罪。

                          你自以为看明白了吧。对照之前那个偷棉袄吧,他有偷“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他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偷窃,但是棉袄的价值构不上数额较大,所以此人构不成刑罚处罚。棉袄里有钱,有证据证明他在被上缴前不知道,自然那1000元不应算在盗窃数额中(这是第二次修改处)。

                          引申到偷馒头偷到金龟。无论谁偷馒头,金龟到手后不会认为这还是个馒头吧,比照清洁女工被正式调查上交赃物的时间,这时已经有个主客观统一的判断了。你说计算数额应该以馒头的价值计还是金龟的价值计?

                          你的链接我又看啦,蚌埠怀远县法院一位人员的文章。明显只是发表观点

                          但是,由于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多种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往往各地不相一致。
                          并非权威理论,司法实务通行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我还觉得会引起混乱呢,之前说的小偷都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怎么认定?

                          还是那个问题,什么是“客观归罪”?这并不是解释啊。不过,放G能成专业人士,倒是罕见。

                          • 家园 看看原贴的修改吧,看了半天才明白你的逻辑

                            可惜你搞错了,另外附送一篇人民法院报的文章

                            刑法中的数额认定与认识错误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蒋熙辉博士的对话

                            外链出处

                            看来连教授博士都不如你了解的深入阿。

                            • 家园 我回了你的修改了,麻烦你再理解一下我的

                              逻辑。

                              可惜你又一次错了,

                              刑法中的数额认定与认识错误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蒋熙辉博士的对

                              再一次麻烦你好好看看这篇文章吧,你怎么好意思把这个当作你的背书呢?文字浅显,你不能正常理解是因为你不懂法学理论,放G成不了专业人士的。

                              看来连教授博士都不如你了解的深入阿。

                              我肯定是不能与教授博士比的。不过无知者无畏,自以为理解了,那种人挺多的。

                              • 家园 文字浅显,你不能正常理解是因为你不懂法学理论,原话奉还

                                我以为这同行和专家几篇文章关于对数额的主观认识错误已经说得够明白了。

                                并非权威理论,司法实务通行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我还觉得会引起混乱呢,之前说的小偷都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怎么认定?

                                你的这段话,分明你根本不了解主观方面如何认定,反复拿“小偷声称...”当作你的杀手锏

                                那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说的很明白了

                                另外,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盗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为盗窃罪不会导致行为人都会声称没有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从而导致放纵盗窃罪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除了可以根据证据能判断外,还可以根据事实予以推断。这里的推断是根据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盗窃时的心理状态,推断的方法是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的盗窃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对“数额较大”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未作辩解或有效辩解, 通常认为推断成立。这种推断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不知道你是看不懂中国字还是法理知识不够理解不了别人在说什么。

                                那两位学者的对话最后几段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蒋:我以为如上基本共识是可取的,但这仅仅是定罪阶段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量刑阶段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比如:丙准备实施街头诈骗,与某一不良警察丁合谋,告知丁有人送价值3万元的手机配件,到交货时由丁假装来查处,获得货物后分给丁1万元。丁同意。但是,实际交货的交易金额为10万元,当场抓获后,警察丁按照原先约定分得1万元。量刑的问题由此产生:共同犯罪按照总数额确定没有问题,但双方对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究竟是按照3万元还是10万元?一审时按照10万元起诉,但法院只确认为3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确定为10万元。抽象出来的问题是:共犯对共同犯罪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如何认定?

                                  黄: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是实际总数额还是警察丁认识到的数额?辨明案件的争议,关键在双方达成某一犯罪数额的故意应当以对象及数额为实质内容。故意对象同一但数额不一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但不能以同一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理是按照参与的数额承担犯罪。共同犯罪中存在一方被欺骗的情况,比如案中的警察丁被骗,应当按照丙丁共同认识的犯罪数额即3万元确定共同犯罪数额。案中,警察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数额为3万,3万到10万之间的差距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为10万,以与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均指向10万元而非3万元的犯罪事实相对称。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不一定适合清洁工案,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

                                但是对于驳斥显得全知全解的你的下列说法已经足够了

                                我觉得公众有个误区,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

                                另,我不会为你解释什么叫“客观归罪”,我没那个义务,你既然全知全解,这种基础知识都不知道还出来乱下结论行为是你自己的问题。

                                • 家园 你奉还什么呀?一堆的错误,一堆的靶子

                                  我如果是你,就赶紧找找律师朋友咨询而不是强词夺理至理屈词穷。

                                  1、你不要混淆我言论针对的对象。

                                  并非权威理论,司法实务通行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我还觉得会引起混乱呢,之前说的小偷都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怎么认定?
                                  这句是针对你引用的那位“同行”的文章,根本不是对你之后引用的教授博士问与答的。你把两者放一起,不知是如何看贴的,这种夹带行为可一点都不高明。

                                  2、我之前就说了。你的那位“同行”,那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写的文章中开宗明义写了

                                  但是,由于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多种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往往各地不相一致。

                                  你看不明白什么叫争议吗?不知道什么叫写论文表达观点吗?他的观点哪里权威了?法条?教科书?理论界共识?

                                  3、我发现你的理解力真的很差,你不会以为法律就是认识中国字就能掌握的吗?你根本没懂教授博士的意思。

                                  你看看红字部分

                                  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大多为数额犯,按照犯罪数额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的轻重。如果对犯罪数额存在错误认识,如何定罪?比如,行为人本来没有想到偷窃的财物中会夹带数千元现金,盗走后据为己有的,可以视为是事前存在概括故意,认定为盗窃罪(间接故意)。盗走后加以返还的,是否能按此数额定罪?个人情形较为容易认定

                                  不正是对你什么什么认识的反驳吗?

                                  这个“基本共识”是关于“共同犯罪”中数额认识错误

                                  我以为如上基本共识是可取的但这仅仅是定罪阶段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量刑阶段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比如:丙准备实施街头诈骗,与某一不良警察丁合谋,告知丁有人送价值3万元的手机配件,到交货时由丁假装来查处,获得货物后分给丁1万元。丁同意。但是,实际交货的交易金额为10万元,当场抓获后,警察丁按照原先约定分得1万元。量刑的问题由此产生:共同犯罪按照总数额确定没有问题,但双方对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究竟是按照3万元还是10万元?一审时按照10万元起诉,但法院只确认为3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确定为10万元。抽象出来的问题是:共犯对共同犯罪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如何认定?

                                    黄: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是实际总数额还是警察丁认识到的数额?辨明案件的争议,关键在双方达成某一犯罪数额的故意应当以对象及数额为实质内容。故意对象同一但数额不一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但不能以同一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理是按照参与的数额承担犯罪。共同犯罪中存在一方被欺骗的情况,比如案中的警察丁被骗,应当按照丙丁共同认识的犯罪数额即3万元确定共同犯罪数额。案中,警察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数额为3万,3万到10万之间的差距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为10万,以与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均指向10万元而非3万元的犯罪事实相对称。

                                  麻烦你看清楚,什么是定罪,什么是量刑,什么是共同犯罪。

                                  连例子都引错,自己还以为是对的,你这才是真正的胡搅蛮缠。

                                  4、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不一定适合清洁工案,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

                                  以上分析,这都是什么呀,用对共同犯罪错误认定的分析去套个人单独犯罪,真是好笑。更好笑的是文理不通,“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而且箱子与箱子里的东西是两个概念,女工光拿个纸箱子有必要风波这么大嘛。

                                  5、你看,我不知道什么是“客观归罪”不正说明我不是全知全解吗?我很恳切地向你这位很懂法律基础知识乃至高深知识的人请教,你倒是一点都不诚恳嘛。你到底是不愿说,还是

                                  这种基础知识都不知道还出来乱下结论行为是你自己的问题。

                                  • 家园 你拿出过什么像样的东西证明你的观点没有

                                    法院那篇文章,他的观点到底多大程度上权威不知道,但肯定比你这种二把刀权威。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说的合乎逻辑。

                                    而你,除了纠缠于你以为的“小偷声称...",什么像样的理论都说不出来,只会摆出一幅什么都知道的架子大放厥词。

                                    关于专家的文章,你好歹把东西贴全了啊。他们是主要在谈共同犯罪,因为这比较棘手。个人认识错误对于据为己有的下了结论。但对于没有据为己有人家觉得简单,根本没有回答。

                                    后面你不用问什么定罪量刑,两段对话很明白,无论对于定罪还是量刑,都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关于定罪

                                    乙对窃取4桶油没有认识,2桶油的价值未达到起刑点,不能认定为犯罪。

                                    关于量刑

                                    案中,警察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数额为3万,3万到10万之间的差距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他们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非共同犯罪合原则,但这里焦点是主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只是引起认识错误的原因以及使定罪量刑复杂化的因素。

                                    • 家园 1、你不是要我把法律条文、法律教科书什么的拿给你看吧

                                      2、你放G搜了好多东西哦,可是我已经证明了不是错误,就是引用错误,不是引用错误就是理解错误。好可怜啊。

                                      3、蚌埠某县级法院的某位探讨型文章被你拿来当宝用,可惜你也承认

                                      他的观点到底多大程度上权威不知道
                                      ,连观点是否是法律界通行的认识都不知道,怎么可以拿来做你的背书、讨论的依据呢?我是不是“二把刀权威”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找出来这篇东西不是权威,只是探讨,现实中不那么用。

                                      4、

                                      而你,除了纠缠于你以为的“小偷声称...",什么像样的理论都说不出来,只会摆出一幅什么都知道的架子大放厥词。

                                      我那个“小偷声称”你好歹贴全嘛,我说的一点都没错啊。我说了象样的理论啦,可惜你不理解哦。我没有摆出什么都知道的架子,起码“客观归罪”我是不晓得滴。倒是你,的确知之甚少,放G大师,大放厥词无法自圆其说的是你。

                                      5、该贴全的是你,我还帮你补贴了几个呢,要感谢我啊。之前说了,那篇文章那几行用来驳斥你是最好的,你要驳我什么呀,真可笑。连自己拿来做什么的都不知道,思维混乱。

                                      6、又来乱引用乱理解。个人单独犯罪认识错误与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是很不一样的。你又跳跃到共同犯罪错误认识了?

                                      7、拜托你,不要乱掰扯了,真的很好笑啊。

        • 家园 记得一个故事

          同学实习的时候讲的。现在该同学是南方某大城市很高级的警务人员。十多年前了。

          南方某地严打,盗窃罪金额上万就是死刑。某人在大街上“拾”得狗一只,后被发现。当时该狗市场价值过万。于是,死刑。被称为人命没有狗值钱。

          后托关系,拖过了严打,保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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