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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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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位同学啊,LX给你的解释很多地方不对

            我毛遂自荐胡乱解释一番吧。

            小偷要自圆其说目标是假币挺难的,钱在人钱包里,他如何认定这是假币呢?扯到假币麻烦可多了,万一他偷到的真是假币,即有转化为另一种犯罪的可能,处罚不轻的。你看“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这个“的”字正说明盗窃违禁品还有其他处罚可以适用的。

            LX的“更合适的例子”半点都不合适,乞丐偷馒头,馒头打开发现金龟。我们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1、刚打开就被抓住了。我认为金龟的价值不算在数额里,构不成盗窃罪。

            2、打开发现,没吭声拿着走了后被发现,盗窃罪。

            超市的小偷小摸,数额够不上是可能的,可万一被发现“多次”,照样可以进去。商家塞钻石,那真是头脑发昏了,当场抓到那小偷,搞不好人家连包装都没拆呢。普通商品里钻进贵重物品,小偷被抓前都不知道,当然不能计算在数额里面。人家小偷耍起泼来可以说商场栽赃,那就搞大啦。

            • 家园 你除了重复一遍我说的话还加了什么新东西么?

              你自己胡说了一通

              我觉得公众有个误区,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

              被指出错误后到处跳脚

              你的这段话

              1、刚打开就被抓住了。我认为金龟的价值不算在数额里,构不成盗窃罪。

              分明就是在打自己耳光么,金龟价值为什么不算在内?不就是因为嫌疑人对数额的认识错误么?不就是法律认可嫌疑人对数额的认识而不以物品的实际价值定罪么?

              更进一步,倘若这个馒头里面没有金龟,而是用万年人参粉做的,价值连城。只要有证据证明小偷有足够理由把它认作普通馒头,一样构不成犯罪。

              • 家园 你看,你又在打自己耳光了,你现在

                满脸通红了吧。

                1、你跳读吗?没看我说的新东西?你的例子里有好多新东西可以加哦。

                2、

                我觉得公众有个误区,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

                这句话哪里不对了?难道“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是对的?

                3、

                被指出错误后到处跳脚

                这位同志啊,你对自己认识不够嘛。

                4、“刚打开就被抓住了。我认为金龟的价值不算在数额里,构不成盗窃罪”,为什么泥?嫌疑人还来不及反应里面有其他东西。他哪里来的认识错误?那个棉袄夹钱的例子,你怎么到现在还不明白啊?

                5、

                更进一步,倘若这个馒头里面没有金龟,而是用万年人参粉做的,价值连城。只要有证据证明小偷有足够理由把它认作普通馒头,一样构不成犯罪。

                我又要笑S了。不是有个著名的例子嘛,民工翻墙偷葡萄,他们有足够的理由以为那是普通葡萄,结果那葡萄是科学家培育的新品种,价值很高,然后民工就以盗窃罪定罪了。与你的万年人参粉相得益彰啊。足够的理由是个很高难度的动作,要达到很难的哦。

                • 家园 你的4,5两点正是你自以为正确却有问题的地方

                  嫌疑人还来不及反应里面有其他东西

                  这不就是典型的主观认识错误么?就是他没有意识到盗窃东西的价值。所以不能构成盗窃罪。

                  你的第五点,

                  外链出处

                  外链出处

                  论文也有不少,不过没办法下载。

                  • 家园 你的疑问存在法律的角角落落,真要解你的疑惑

                    非得建议你上几年法律课再说。

                    嫌疑人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抓住了,他根本没有认识错误的时间与余地,也无所谓认识错误了。

                    对于天价葡萄案,你找的东西证明了你的错误

                    ——这个判决说明现行法律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与你认识是不一样的。

                    • 家园 你有实务经验,理论却只是半吊子

                      嫌疑人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抓住了,他根本没有认识错误的时间与余地,也无所谓认识错误了。

                      嫌疑人对馒头价值判断发生于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有充分的时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没有反应过来。

                      天价葡萄案国内是有不少类似的判决。而且也是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方法。但每次都是一堆争论。

                      • 家园 麻烦你先把充实好知识再来探讨

                        我的实务、理论水平吧,以你现在的能力说这话未免太托大,也太轻佻,很没水准。

                        再麻烦你看清楚点,是没有“认识错误”的时间和余地,不是对馒头价值的判断没有时间。连帖子在说什么都不知道,你只是在打字而已。

                        天价葡萄案件说明的东西我在上面帖里面已经说过了,麻烦你再看一遍。你的说辞根本没法动摇我的说法,倒是为我做了佐证,就像你之前做的那么多次一样。

          • 家园 对于主观认识上盗窃违禁品,不存在你说的问题

            对于你说的假钞的例子司法解释已经有规定了: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依据这一解释,对盗窃对象违禁品性质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盗窃罪的认定,也不存在所谓从轻的问题。

            更合适的例子:

            比如某乞丐因饥饿偷个馒头,打开发现馒头里有个金龟,这就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这属于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馒头价值不够盗窃罪),由于不存在过失盗窃罪,所以无法成立罪名。

            如果盗窃罪真不管上述认识错误那问题可就大了:

            现在超市小偷小摸不少,但都够不上犯罪。按单纯以数额判定方法,商家要治小偷只要把常被偷的东西包装中塞个钻石,也不用标明,对方就等着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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