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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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脸通红了吧。
1、你跳读吗?没看我说的新东西?你的例子里有好多新东西可以加哦。
2、
我觉得公众有个误区,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
这句话哪里不对了?难道“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是对的?
3、
被指出错误后到处跳脚
这位同志啊,你对自己认识不够嘛。
4、“刚打开就被抓住了。我认为金龟的价值不算在数额里,构不成盗窃罪”,为什么泥?嫌疑人还来不及反应里面有其他东西。他哪里来的认识错误?那个棉袄夹钱的例子,你怎么到现在还不明白啊?
5、
更进一步,倘若这个馒头里面没有金龟,而是用万年人参粉做的,价值连城。只要有证据证明小偷有足够理由把它认作普通馒头,一样构不成犯罪。
我又要笑S了。不是有个著名的例子嘛,民工翻墙偷葡萄,他们有足够的理由以为那是普通葡萄,结果那葡萄是科学家培育的新品种,价值很高,然后民工就以盗窃罪定罪了。与你的万年人参粉相得益彰啊。足够的理由是个很高难度的动作,要达到很难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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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屏蔽 --。
🙂这位同学啊,LX给你的解释很多地方不对 1 飞马萧 字753 2009-05-18 03:21:00
🙂你除了重复一遍我说的话还加了什么新东西么? 猪头笨笨 字515 2009-05-18 04:12:47
🙂你看,你又在打自己耳光了,你现在
🙂你的4,5两点正是你自以为正确却有问题的地方 猪头笨笨 字303 2009-05-18 05:55:55
🙂你的疑问存在法律的角角落落,真要解你的疑惑 1 飞马萧 字224 2009-05-18 06:19:47
🙂你有实务经验,理论却只是半吊子 猪头笨笨 字277 2009-05-18 07:31:56
🙂麻烦你先把充实好知识再来探讨 1 飞马萧 字344 2009-05-18 23: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