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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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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么一说才发现自己确实是被媒体误导了

          将14kg的箱子当遗弃物,确实是不大可能的。看来她确实不是“捡”

          • 家园 媒体误导很明显

            最先报道的是《广州日报》,文中基本采用了梁丽和她的律师的说法,对失主的说法一笔带过,警方的说法没提,检察院的说法,说是对方不透露。

            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诉盗窃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1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梁丽就在这个垃圾桶旁边捡到了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

              调查:你如何看待女工“捡”获300万金饰可能被起诉?

              【核心提示:】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策划\柯学东 文、图\王纳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从天降: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从中来: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丽老公:

              “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妇女”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昨日,记者采访了梁丽的老公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清洁工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律师

              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

              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梁丽案与许霆案之比较: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女许霆”梁丽

              以非法侵占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还是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 家园 老不起诉倒是个事

              算不算超期羁押?

              • 家园 警方在这件事上是有点疑问

                时间的起点是2008年12月9日。

                18时后,警方到梁丽家。

                19时许,警方将梁丽带回公安局。

                21时左右,警方告知刘建华“梁丽需要被拘留24小时,明天等消息”。这算不上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而后补办手续。所以次日(10日)9时,派出所电话通知刘建华去领拘留通知书。

                又过了一个月,也就是2009年1月10日(不确定),刘建华收到批准逮捕梁丽的通知书。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为10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天。梁丽是否属于所谓的“重大嫌疑分子”,倒是两说。

                至于逮捕后羁押的期限,根据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一般到案件审结为止。当然这涉及刑期的折抵问题(有罪)和国家赔偿的问题(无罪)。

            • 家园 检察院不透露倒有可能

              国内的公检法对于媒体此类采访一般都是回避的,甚至宣传口还有明文的纪律:没有定案的一律不准报道。

      • 家园 很遗憾,不只是公众这样,刑法也是这样

        有空去查查刑法关于认识错误的规定。

        小偷企图偷钱包,打开来看是枪支。不能按盗窃枪支弹药罪处理。

        乞丐偷馒头,发现里面有金龟,也不能按盗窃罪判。

        • 家园 我很遗憾地告诉你,你对刑法半知半解

          我建议你先学好刑法再来讨论。

          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特殊的犯罪,归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与一般的盗窃罪是不一样的。而本案里的犯罪对象就是一般盗窃罪包含的对象,你的类比搞错对象啦。

          “乞丐偷馒头”说明你对自己的主观认定太过执着,乞丐说自己想偷的是馒头,我们就认定他偷的东西是馒头了?以后所有的小偷都扮成乞丐,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吧。

          • 家园 你连盗窃罪的定义都没搞清楚

            盗窃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小构不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罪来说,馒头是非犯罪对象,为偷馒头偷到金龟属于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

            你也根本就不知道刑法怎么认定主观方面。居然认为主观方面就是嫌疑人声称怎么样。

            • 家园 您例子举的并不是很恰当,

              如果偷的馒头而且只以为是馒头,同时并不存在认为是其他的可能性,才能适用您说的那种情况,比如到馒头铺偷摆着卖的馒头,一偷发现里面有个钻石,这个应该以盗窃和侵占的竞合论处;如果是公交车上偷钱包,偷出来发现里面有一袋价值1000万的钻石,那还是要定盗窃一罪的。

              回来说这个深圳机场的案子,小巴因为曾经的心理阴影,对媒体报道从来都采取听之一笑的态度,不过从客观分析,一箱子重14公斤的东西,就是小巴这样的年轻男生拿也不能算手若无物,而且一般来说包装金饰的箱子应该不会像垃圾一样吧,在失主仅离开很短时间的情况下,清洁工的行为归为占有无主物(主观认识)确实有点勉强。。。

              • 家园 清洁工发现物品实际价值后没有归还是一个大问题

                证明她有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产的故意。

                但物品外包装为纸壳箱还是可以被律师拿来一说的。(个人猜测,物主怕被认出是黄金,包装故意弄得比较烂)

                不过飞马的意思是要作客观归罪,即不管你动机是什么,按最后到手的财物数额判就是了。

                • 家园 喂,你怎么老是乱编别人没说过的话呢?

                  不过飞马的意思是要作客观归罪,即不管你动机是什么,按最后到手的财物数额判就是了。

                  我说过这话了?什么叫客观归罪?你哪里掘来的名词?主客观统一才定罪。你与其说动机不如说主观要件,动机主要影响量刑。

                • 家园 客观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实际上主观方面很多时候也有赖于客观方面的支持,不是行为人自己怎么说就怎么是的,所以飞马的想法实际上也并非完全不妥,因为实践中警检还是要从客观方面判断主观方面的。。。多说一句,中国自苏联继承来的主客观犯罪构成理论很多时候推导出来的结果相当荒谬的。。。

                  • 家园 其实现行刑法的实践主观方面认定,很多时候是基于客观事实的

                    并不能理解为当事人怎么说就是他的主观方面。

                    不过,说的技巧在某些场合下相当重要,如萨苏这个例子

                    萨苏:【原创】京师四小名捕之梁尹斗狐狸 一 引子

                    见了对方家属,刚醒过来,梁提费了半天劲才把脑子从梦里转过来,想了想,冷冷开口问道:“你来干什么的?谁让你来的?”

                    家属说:“某某让我来的,说是有笔钱要交给政府。”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57698.html

                    简简单单的几句话。

                    老尹说,这里头有门道,你看出来没有?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57698.html

                    我没看出来,我不懂他们的专业。

                    老尹点拨道,梁提其实自己不需要出来见犯人家属的,让会计收了钱就可以,但是他出来了,而且问谁让家属来的,来干什么,这就是良心 – 他能不知道家属来干吗?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57698.html

                    如果就是把钱一交一收,打个收条,手续上全对,家属为了有个好态度,有收条就行,不会多说什么。但他们不知道,这样的结果,这笔钱就是“追赃”所得。现在梁提出来一问,前因后果出来,记录员一记录,这个就是“主动退赃”,是立功表现,量刑的时候有尺度的。

            • 家园 我建议你先学习一下刑法,再来下别人知道与否的

              结论,可以吗?我与一个自以为很懂法律的说道有点哭笑不得。

              先指出你的一个错误,盗窃罪的法定情节即构成要件1、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两者符合一个,主观方面是故意,又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情况。

              你的第二个错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只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你的第三个错误,

              居然认为主观方面就是嫌疑人声称怎么样

              这是你的认为而不是我的,正是基于这个认定,你才会认为

              有空去查查刑法关于认识错误的规定。小偷企图偷钱包,打开来看是枪支。不能按盗窃枪支弹药罪处理。乞丐偷馒头,发现里面有金龟,也不能按盗窃罪判。

              所以,麻烦你不要把我没表示过的按在我头上。如果你并不理解我前文的意思,麻烦你多读几遍,我们不是辩论是在讨论,你总得明白我在说什么吧。

              唉,你这三段没一段正确。

              • 家园 算了,我不打算跟你吵架

                只解释一下你的所谓第一点:是个人都知道法条是怎么写的,但多次盗窃与讨论的东西无关,你用不着拿法条来证明懂得多了一点。

                俺一个律师朋友说,法律实务做多了,容易变成条文的奴隶。忘了法理上的本意

                犯罪构成有主客观统一的构成原理

                下面给你一篇文章

                外链出处

                。(2)犯罪人本意在于小偷小摸, 但是意外地偷到大量财物,自己尚未发觉,或者发觉后马上送回失主手里。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实际盗窃数额来认定犯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例如,郭某因为天寒而偷了件他人在外晾晒的棉袄,却不知棉袄内夹藏有数千元钱,案发后棉袄被追回,钱一分不少。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只针对那件棉袄,却没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目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棉袄内有钱。如果按其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将其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就容易导致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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