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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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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所以啊,以事实为依据

            李某自己都招了,接下来怎么判就是法律界人士争论的话题了。

            我的原意是,不象有些人所期望的,李某即使在美国大律师也不一定救得了她。

    • 家园 嘿嘿,我觉得按照“屁股先行”的逻辑

      恩恩,插播一下再讨论--

      应该先拷问一下双方的背景、身份、地位--

      李某:很清楚了,县委干部--强势群体;

      张甲及其家人:农户--绝对的弱势群体。而张甲之妹张丙, 并未参与其母、兄准备行凶杀人的计划,完全是一个无辜的生命。

      ok,按照“屁股现行”的逻辑,这案子来如何判不是很清楚吗?

      那谁,说李某无罪的同志们,先问问自己的屁股坐在哪里哦。

      • 家园 拿“屁股先行”反对“屁股先行”

        ,那什么,就像用另一种不义反对不义一样无理。

        其实看出了你调侃的意思,不过我没笑出来,有点冷。判官担心自己被人指屁股,在西河发帖也越来越对屁股有顾虑了。

        • 家园 这个没有必要吧

          虽然现在有些争执,但是应该对事不对人啊。

          都要考虑立场屁股问题,何不去天涯??

          西西河的好处在于可以和一群明事理的人讨论问题,兼有精彩的原创文章可看!

        • 家园 没办法啊,河里对确有人喜欢研究“屁股”问题

          但凡不顺其意的,一道目光就先往你屁股上瞄来了。

          • 家园 我给你们两个饶晕了。

            劳拉您的屁股问题的根源是一些河友观察到您总是跟官方一边。比如说河友A和B总打架。疑似A有理的时候您帮A,疑似B有理的时候您不做声。那么说您的屁股坐在A一边也不是很离谱。并不是说您帮A帮的没道理。

            我的意见是屁股不要紧,只要逻辑真。但很时候屁股是重要的前提,如果有意无意的忽略逻辑就不自恰了。所以有必要时时刻刻检讨自己的屁股。

            • 家园 有必要时时刻刻检讨自己的屁股

              屁股应该自己检讨,这个在理!而不是别人,让别人老是琢磨自己的屁股如何如何还加上一点臆想那就很不自在了。

    • 家园 再来一个更简单的类比

      武侠场景:一个坏人一剑刺来,A眼看躲不过,拿身边一路人B过来垫背致其死,官府要不要拿下A问罪?

      如果拉路人B过来搪掉了这一剑却卸了B的一个胳臂,要不要问A的罪?(还是应用紧急避险?)

      不断经人提醒,类比要小心,不要忽视了细节或偷换了某重要概念。所以请大家帮忙指正,忽略的细节是无关的,概念是一致的。因为我觉得A拿无辜第三人垫背道义上法律上都有责任。A有做为且明确做为的后果,虽非直接后果。法律要保护无关的路人B的利益不受无端侵害,不然可以推路人B及社会任何一人,则人人权益都时刻不安,那就大发了。

      • 家园 这个一定要赞,嚷嚷的赞

        不断经人提醒,类比要小心,不要忽视了细节或偷换了某重要概念。

      • 家园 你这些类比都是无关路人,把其中最关键的联系给切断了。

        你要把B的老婆拉过来垫背,B就是活该。

        除非B的老婆明确反对B,并有制止B的行为。

        何况该案中,凶手母亲一见到凶手,就已经明确成为凶手同伙了,乃至出谋划策。在这种条件下,李有理由认为凶手妹同样有很大的支持凶手的可能。

    • 家园 加一点料再炖炖

      看看能不能出点味道来。纯粹讨论,不涉现实与否,就当几何题添了条附加线。

      假设李某如果换位,但结果不是张丙死,而仅是伤(不要问是否现实,假设情况如此)。李某如此做可不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从那个检察官的分析来看,他可能会认可的。问的细一点,

      如果结果是李某换位不死张丙掉一条胳膊,李有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结果是李某换位不死张丙掉一只手指头,李有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结果是李某换位不死张丙掉一根头发,李有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结果是李某换位不死张丙掉一万块钱呢?

      如果不是从法律,而是从道德角度看,看官又觉得如何?

      为什么会对这个案例分析比较感兴趣,是因为我的两个老师,一个本科的时候教我法律基础(由此看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所以有错大家揪),教得不仅有趣且有逻辑,我以为我学到了法律抽象的精神;另一个老师研究生时教我微观经济理论,却在课上讨论过这样一个问题(当然,因为是研究生课,所以声明没有所谓正确答案):

      一列火车即将出轨,火车司机不采取措施的话将会撞死路边的一个路人A;如果司机变轨(假设原来朝左现在朝右),火车将会放过路人A却会把另一个路人B撞死,以上结果都是必然司机十分清楚。问题是,司机该不该变轨(道德上)?

      其实差别就是“做为”和“不做为”,虽然路人A/B并无差异,但撞死路人B是"做为"的后果,这就比路人A的死“多了一点点”。

      那继续,如果死的不仅是路人A而是路人A及其朋友C呢?现在多死一人会不会改变我们的看法,让“做为”变得值得?如果还不够,我们把路人A换做100个人,或者过分一点,100个天真的小孩,那还该不该变轨避险?

      从另一方向继续,如果我们也不多加人数,左边是路人A,右边是路人B,不变轨A死变轨B死,但是路人A的旁边恰好多了一朵“正在盛开的漂亮的小花”(我老师原文)也要一同遭殃。路人A+一朵“小花”v.s.路人B,变还是不变?

      希望以此思考

      “必要限度”通常是指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是衡量两个权益的大小,不能绝对地以某一抽象、一般的标准来确定,而必须就事件的全部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鉴别。并按照法秩序整体的精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紧急避险在涉及人身的时候的适用难度。

      p.s.为什么微观经济理论会讨论这个?因为很多事情都不只是收支相抵这么简单可以计算的,尤其是要把一个人的“收”和另一个人的“支"相比较的时候尤其困难(谈钱还算是简单的了)。讨论好这个再来问大家,某个政策后果是A损失1000元B收益1200元该不该干?但如果A的这个1000元的用处对其比别人都金贵呢?(潜台词,有多金贵还不是A自己说得算,说出来别人也不肯轻信呀。)得,决策如此难,什么都别干算了。最后总结陈词,不要轻易拿人和人比,没有这么一把尺,不能比的。Interpersonal comparison is (still) a big issue in microeconomic theory, as far as I know.

      • 家园 尝试回复。请大家批评。

        火车问题,从法律角度,现在德国的通说是行为人在自身生命无危险的情况下,不能够主张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不具违法性的紧急避险行为,因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是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在法律上不考虑人数问题。但可能成立不负责任的避险。

        道德角度关键看如何看待生命的价值,如果生命价值同样重要那么这个问题无意义。如果数量不等,那么多与少之间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同的。

        • 家园 谢谢参与,继续炖

          不能够主张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因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是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危害。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的定义,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也适用紧急避险啊。而且理由更强,你看,我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伤害第四人生命哦。

          或者反过来想,如果德国法律不主张“挽救第三人生命而杀害被害人“,那更加不能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杀害被害人了,这样想可以吗?

          道德角度关键看如何看待生命的价值,如果生命价值同样重要那么这个问题无意义

          这正是老师引发的思考,如果不涉及人身,仅仅是身外之物比如钱(甚至动物),答案都容易一点。但是在经济学里,困难在于不可避免要涉及人对于物的主观评价,如何看待不同人的不同主观评价呢?

          如果数量不等,那么多与少之间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同的。

          大家都是这么想的,所以为了救两个人是不是应该转向右边撞死那一个人呢?如果多的仅是一朵美丽的小花(或其他什么东西),那数量是不等,但是为了小花可以剥夺(或者说下降)路人A原来和路人B同等的生命权吗?如果是这样,路人A只要拉更多人过来和他同生共死,A就不必死了,对吗?可以吗?

          • 家园 继续尝试回复

            手里现在没法条,凭记忆。

            德国刑法第33,34条是紧急避险的两种情况。前提是为了自己可以采取伤害他人人身生命财产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比如说海难,为了争夺救生圈,而杀人,那么杀人者无罪,可以主张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在道德上,就我个人而言倾向于生命高于一切,但如果有数量比较的话肯定是数量多的价值更高,如果有女人儿童肯定比我这样的老爷们价值更高。

            先说这么多,我拿到刑法典后再详细分析一下。否则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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