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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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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

    部分背景材料:

    1、美国90年代的判例确认金融类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中国专利法也没有阻断商业方法专利化的道路;

    2、花旗银行等在美国已经取得数百项商业方法专利;

    (题外话:次级债之类的也是美国独创,只是因为没有人学的来,也就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吧?)

    3、中国金融业刚刚起步,尚谈不上什么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如果说有,那只是中国的良好基本面),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同质化,竞争只是在价格层面以及渠道方面的。

    4、中国作为巴黎公约与PCT缔约国,美国银行业的专利申请全球同步进行的策略指向中国后,在国内金融界引起震动与恐慌。

    我国金融业创新专利化之路

    金融业的独立自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中短期来说,鉴于现状,我们是否应该完全仅仅专注工业制造呢?50年前,我们不甘于做一个农业国(苏联的建议),现在,(美国的希望)我们是否甘于做一个工业国呢?

    对于国内金融企业的发展考虑,政府可能有以下几种态度取向:

    其一,维持现状,前车之鉴慎言创新,等待,说不定人家欧美大鳄自己油尽灯枯就挂了。

    其二,积极主动,鼓励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引进外资参与竞争。

    其三,参照汽车产业模式。 x

    双刃剑之专利法

    法律,在保护了自己的同时也保护了你不喜欢的“别人”,在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建立起遥遥领先的优越地位面前,对于内资金融企业来说,这是一场龟兔赛跑。

    考虑到商业方法专利对相关行业的巨大影响力以及人强我弱的现实,我国在专利法律建设方面必须要根据国情把握尺度妥善推进。

    如果完全按照人家的游戏规则来办,则可能让欧美金融企业成为最大获利者,太阿倒持反受其害。

    (虽然wto了,pct了等等,咱还是可以用bureaucracy为国内企业争取时间,当然不是长久之计)

    反之则破坏国内技术发展环境,打击创新积极性。microsoft可以在此作为例证。

    (题外问题:计算机软件明明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这个地方有点迷糊,请指点迷津,多谢)

    是鼓励金融业专利创新,支持商业方法的专利授予?还是采取压制态度,复杂化其程序审批呢?

    如何取舍?

    从tg在基本上没有工业竞争力的1984年就制定通过了专利法来看,答案似乎很显然。

    欢迎指正。谢谢。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讨论】

      针对计算机程序,简单阐述下:

      虽然全世界范围内都将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但理论上中国,阿根廷,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对计算机程序是否属于合格版权客体还是把持疑问。

      从将计算机程序放在著作权法(版权法)下去保护来看,实际上是将计算机程序当做文字作品而不是工业版权来对待。

      从近年来美国司法界的态度来看,立法与司法似乎是向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即司法界认为保护不能太宽,立法正相反。从保护软件工业发展来看,尤其考虑到软件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科技成果,大都必须在已有成果,即已有软件的结构、顺序、组织基础上再开发,更应该适用工业产权原则。

      所以,只有享有了“创作性”劳动而形成的“独创性”成果,才能享受版权。

      • 家园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

        谢谢你提供的信息。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长,50年左右,但权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处罚力度稍弱;

        专利权保护的期限短,20年左右,但权利保护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严格。

        微软windows系列是符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相关法律保护,二选一的话,我觉得还是归属在版权里面对于大家更有利。

        可能是巴黎公约赋予了各国专利有条件强制实施的权利所以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企业中宅心仁厚的少见的很。

        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期限曾隐约记得台湾规定为3年,不知美国情况如何?

        • 家园 正如你文章中说的

          虽然《专利法》没有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其《专利审查指南》却将其列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种,而实质上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也就是说,根据现行中国《专利法》, 计算机程序几乎无法获得专利。“商业方法”就更不用说了。就我目前知道的资料来看,只有两项外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了授予,即花旗银行的财务系统管理与货币计算专利。

      • 家园 软件在中国归著作权保护。
    • 家园 从严从重控制风险的保守风格是人行的传统

      银行的所有的新开业务都要人行许可,依情况不同,全新的业务要人总行批,个别行已试行的业务,别的行要开,是各人行中心批.人行一向是极其保守的风格,以控制风险,避免社会动荡为第一标准.

      如果是证券类创新,归证监会的,那个监管层可能胆子会大一些,不过327之后也一向谨慎.

      保监会大概比较混帐些,所以一些垃圾保险产品被保险公司拿去骗钱,也没人管.

      你有专利也没有用,人行不批准这项业务,你就没法展开业务.

    • 家园 金融危机期间应该维持现状。总趋势是废除任何专利。

      对中国来说这样是最有利的。

      没有专利的时候人们能创新的就故意不创新了吗?不会的。专利本身对技术的促进作用可以忽略,只考虑对追赶者如何最有利就可以了。

      要不然中国强调一种对抗金融危机的方法专利,其他国家若采用这种方法,就要交专利费。

      • 家园 尽管专利现在已经被发达国家滥用,并成为其遏止中国

        del

        • 家园 真正精品一般不是为了钱

          例子很多,梵高,曹雪芹,袁隆平等等,又比如我们一般人网上发帖,没有经济效益还是照发,有了经济效益恐怕反而缩手缩脚吧。

          起点的例子,从作者角度,能有点经济支持更好,所以选择的时候自然选择起点,能有点收入,但即使没有起点,他们也会发的。发在其他中文网上的小说,一般也没人去计较是否盗版。

          如果社会组织得当,人人能够温饱,且能上网,那么很多思想火花是会碰撞出来的,西方资本主义的专利制度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我不是绝对反对私有制,中国社会主义也是有私有制的。

          • 家园 袁隆平的杂交水稻技术

            曾经可是“国家机密宝藏”啊。曾经万金难求。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杂交水稻成为我国的一块外交品牌,逐步走出了国门。1979年,作为我国出口的第一项农业专利技术,杂交水稻被转让给美国,并在那里开花结果。

            为什么进口药一小盒动辄上千元,要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三天时间伟哥在中国就山寨化到维生素C的价格了,效果一样药片上还能烤瓷绣花。如此的话人家几百号工程师十年磨一剑的动力何来。

            专利保护确实造成强者恒强,南北不平衡加剧的局面,但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强大动力。

            • 家园 发明杂交水稻技术本身不是为了钱

                发明杂交水稻技术本身不是为了钱

                那时也没什么专利法。这和后来有经济效益是两回事。

                专利法出来以后,中国的重大发明更少了,以前还有人工牛胰岛素,后来就不知道有什么自主药品了。主要原因是放弃了自己的组织。并不是说专利法一出,技术自然来。

                专利法在工业社会实体领域是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在专利支持下产生规模效益,有利于技术积累,否则没有技术发展后劲。对社会而言,专利法的实质在于一种组织方式,而不在于发明者个人有多大利益。有组织的协同攻关是技术进步的关键,西方采用专利法的形式,即狗(企业)前面吊一块肉的形式来进行组织。中国是技术后进国家,而且有自己的传统习惯,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组织方式,比如把协同攻下人工牛胰岛素的组织方式经过否定之否定提炼之后,形成一种适合中国的组织方式,替换西方的专利形式。就好比开放源代码的Linux,对软件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更大。中国若形成新的组织方式,可能更适合信息社会的要求,更受世界人民欢迎,更有前途,也符合中国传统得道多助的王道精神。

                专利法的淡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体产业的专利既然已经存在,就暂时保持现状。金融创新也要专利就免了吧,要坚决抵制。思想创新方面不应该有专利。信息社会中专利法日益成为技术进步的障碍,应该反对知识产权,知识进步才会更快。

              • 家园 发达国家撤掉发展中国家上楼的梯子

                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功能的形象说法。

                经过几十年的韬光养晦,中国技术上应该已经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国际上来看中国也是既得利益者之一,所以“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不是削弱了而是由于中国的加入而更加强大了,我们已经过了河,桥也不是我们拆的,发达国家何苦难为发达国家呢?

                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WTO ,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WTO体制三大支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在这些系统上中国终于守得云开见日明,成为游戏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政府可以预期的做法是1而不是2。

                1、积极参加WTO多边谈判,争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者之间的博弈)

                2、根据国际法退出WTO,摆脱TRIPs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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