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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昭公为什么说齐大非偶 -- 林风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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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极了,多蒙指教。

首先您指出的事实,我看来都非常过硬。我既然搞意气之争,那么愿赌服输,向高朋满座河友致歉,我这里确实是妄了。

接下来也和您理性论论。

1、我觉得上面那句话,高朋满座河友的解读其实是断章取义。因为只要通读一下该章,不难发现,作者的意思是有这样一个现象,或与昭穆制度有关,从而借以探究昭穆制度的起源流变;而绝非按昭穆制度的要求,周王须隔代娶一名姜姓女子。

而且作者的论证,我看来也不是无懈可击,为什么截取“从武王至厉王”这样一个段落?后至厉王,我倒是可以强作解人,如我前面所说,宣后是姜姓,出自列女传,从列女传里那个“待罪永巷”的记载,我闻到了后世附会的味道。如果把宣后去掉,就可以后至幽王了,而幽王之后,宗庙迁移,礼崩乐坏,不论也罢。

但前起武王,这个我看不出为什么可以不加解释。太王娶的也是姜姓女子,武王是太王曾孙,在昭穆次序里恰恰不一致,如果以太王为始祖,不列昭穆解释,那么与武王同属昭行的王季娶的又不是姜姓女子。按作者的见解,这是“昭穆制度的遗迹在婚姻制度中的反映”,既然说是遗迹,那理应年代越早,执行得越好才是。

而且作者又说,从“祔必以其昭穆”的角度看,属于昭行的王妃全系姜姓,则按女系排列,同昭或同穆就是同氏族。这个据我的阅读理解,作者在这说“同昭或同穆”,是因为还要对西周王系昭穆排列里孰为昭,孰为穆考辩一下,娶了姜姓的这一行,还不能简单说是昭还是穆。然而无论如何,另一行的王妃显然不同姓,这又当如何解释?

而且最根本的,根据现有记载,昭穆制度并非周王独有的制度,但昭穆和婚姻的关系,周王后在某一时代区间隔代姓姜看来却是孤例。而且时代稍稍放宽一点,我就能想到反例,这令我不能不稍作质疑。

2、周原甲骨从口完全不能支持林兄那个论点,您和肯理性思考的河友不难看得明白。我这里再多嘴一下,我虽然妄了,不过这个知识性错误并不影响我的结论。

3、我前面提到,我其实并不认为网上讨论必须一丝不苟,如您和高朋满座河友所说,先秦史实即使以学术标准要求,也是异说众多。立论驳论的难易不提,高朋满座河友提到的多聊聊长学问,我是很同意的。您肯定看得出,我在选择讨论论据时,其实是在刻意使用硬证,这不客气点说,是因为这位林兄的讨论态度不太高明,而他深入分析一些论据的能力又比较欠奉。我只反对他的硬伤——当然他某些硬伤很基础,直接影响立论——其实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共识作为讨论前提,尽可能的多聊聊。然而我这种努力都已宣告失败,还收获了许多无端的人身攻击,就容我放弃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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