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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由“海娜号”事件,谈谈扣船的事 -- 水银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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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我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只是工作中偶尔会接触到这方面的事情。在读书时,海商法及几门与海商海事有关的课程是必修课,因为时间久了,有的公约名称记不太准确,所以代之以“一系列公约”这样笼统的用语。

1、 关于韩国法院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

韩国法院有管辖权这点看来没有疑问,当事人和中国外交部没提出疑义就是最好的证明。

适用法律问题,韩国法院可以依据其国内法来扣船,前提是扣船这种诉前保全行为的起因一定要是国际海商海事案件。

中国有《海商法》这部法律,她的主要内容是符合中国签订的国际公约的,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只是在一些具体技术细节上有特殊之处,比如有的国家扣船只针对发生海事纠纷的具体船舶,不涉及这个公司的其它船舶。而我们国家的《海商法》按多数国家的惯例,可扣这个公司的其它船舶。这就是为什么有很多单船公司的原因之一。

韩国和中国没加入你提到的两个扣船的公约,但并不意味着韩国和中国不能行使与海商海事有关的扣船权力,依据其国内法也可以行使。还是那句话,前提一定要是国际间的海商海事案件。假如大新华欠沙钢房屋租金不还,沙钢向韩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船,韩国法院就扣了,那就有问题了。

我们这里说的扣船只是狭义上的扣船,广义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政府都有权扣留、留置外国船舶,比如某个国家的商船运载违禁货物,该港口国政府就有权扣留该轮。这就超出了海商纠纷范畴了。你提到的两个扣船条约,我没研究过,应该是不仅限于海商海事范畴的扣船。

2、 关于朝鲜

读书时,记得朝鲜没有签署重要的国际间的海商海事公约,所以有了上文的说法。这些年是否签署了,没认真查证。如果还没签,当事人首先不会上它那里去申请扣船,假如申请了,也扣了,那就是国际政治事件。

3、关于沙钢扣船时机的选择:您认为沙钢应该无法控制韩国法院执法的进程。这个时间点也可能正好是碰巧。------的确,控制谈不上,但沙钢委托的事务所一定做了细致的工作,否则不会有这么巧合的事。韩国那边办事讲不讲关系,这个不便评论。

4、关于您对我的思考的评论:我原文是从两个不同角度思考的。从法的角度,我肯定了沙钢。沙钢是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保全做的很精彩,效果极佳。

5、从情的角度,对该事件做了一些思考。这种思考,不是否定沙钢扣船的合法性,也不是对韩国法院扣船令的质疑。我原文的重点在于“为什么不在天津扣船”。

法律应该是维护所有守法人的利益的,维护法律的公正的过程不应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当然这只是理想,现实中只能无限接近,很难做到完美。

即使在以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著称的A国,要想实现这样完美的公平与正义也是一个理想。

6、海商海事法律很专业,不是所有律师都能接这类官司,也不是所有法院都受理这类案件。国内有海事法院受理。说到海事法院,曾经一度还归交通部管理过,中国特色哈。

网上很多评论极不靠谱,比如把韩国骂个狗血喷头,指责其狗拿耗子,这真是躺枪啊。

好在外交部并未指责韩国侵犯我国主权之类,只是督促其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云云。还是比网友专业哈,赞一个。

说了一大堆老百姓的大白话,教科书没翻一页,错谬一大堆是肯定的,轻点拍哈。

说到老百姓,想起英美陪审员制度,那不就是一大帮老百姓在决定重大的原则问题吗?有没有罪老百姓定,量刑等技术细节法官定。如果民事诉讼引入陪审员制度,这个船扣不扣,老百姓们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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