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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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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求助】深夜翻旧帖, 叨扰勿怪

两月前看到的时候在国内, 速度忒慢, 想回帖也没耐心等下去. 后来差点忘了这件事, 今天晚上不知怎么就翻到了, 还是想请教一下.

正如你说的, 这个案子关键在于举证和证据(好拗口啊...). 你又说, 谁主张谁举证, 而且是主张有/存在的一方举证, 这么看来是需要被告举证.

可是, 吴思到底主张了什么? 我看了新闻报道, 也去下载了这本电子书. 原告被告的争论焦点主要是其中一段话. 直接引用判决书吧 --

2002年4月,陈明亮、宋玉林以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连载的由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着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书中“‘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等情节系任意编造、杜撰,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要求北京青年报、吴思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我去下载了文学作品, 有所涉及的也几乎就是这些内容. 所以, 我们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文字进行讨论.

简而言之, 这段说他参加了维持会和兴亚会, "其中兴亚会是日伪特务外围组织". 这几个字可能有些刺眼, 但兴亚会的性质自有公论, 连原告证据都侧面说明. 接着, 吴思讲他在维持会的工作, 并且说明重点就是"周旋". 而这不仅没给他带来什么好处, 反而差点成为牺牲品. 从吴思的叙述来看, 公平而论, 我们不能推断陈永贵做了什么亏心事. 这样的描述也很难给一位理性读者带来"汉奸"的印象, 况且还有阿庆嫂和沙家浜, 周旋不是一个贬义词. 原告所主张的影响名誉的描写集中于后半段(解放后), 如"受共产党拘留, 五花大绑"以及"担心不过关, 向(村长)赵怀恩托孤", 这在写建国以来历次斗争的作品都屡见不鲜, 且一些作品暴力,屈辱,卑躬屈膝的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涉及人物上至开过元勋, 下至平民百姓, 都有可能. 我真没看出来本作品有什么特别的亵渎之处. 我想, 即使有可能, 至少原告应该说明这一点吧?

否则的话, 吴思就并未主张任何斩钉截铁的攻击性论断, 如实质性汉奸行为, 或含沙射影给予陈永贵此类评价. 同时, 考虑到北京青年报的非学术媒体身份, 本作品出现的位置 -- 31版面"每日连载", 以及文字的特点, 都给人一种通俗消遣倾向的纪实文学. 为此, 吴思仍然拿出了超过十条的证据, 其严谨程度应当说完全达到, 甚至可能明显高于同类型纪实文学作品的平均水准.

自然, 吴思的作品和提供证据, 作为民事诉讼中达成某种完全主张的举证或有不足(在我看来这使得原告和法院有机可乘), 但作为特定场合, 非盖棺论定的叙述, 应该就够了. 我的用词肯定很不精确, 希望把意思表达清楚了. 说白了, 吴思并不想控告陈永贵是汉奸走狗, 他没有必要拿出与之相配的证据.

再者, 判决书中认为吴思所举的回忆性文章缺乏考证, 而吴思本人亦没有考证. 这两点对最终判决结果应当说都有影响. 但前者有草率之嫌, 因为这都是发生在当代史当中, 本人的亲历不需要考证, 其证据认定应该接近于媒体报道的认定. 我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但我想, 至少原告要证明与之可以相比的类似回忆材料或者回忆人都很不可靠. 顺便说一下, 鉴于吴思的材料数量众多, 例如说其中包含5个独立来源的材料, 那么假如每个材料只有50%的可信度, 那么最终也有1-(1-0.5)^5=31/32或接近于一的可能... 我想原告的工作应当很艰辛才是...

至于判决中的"权威文献"理由没什么好说的. 现实无法绕开.

最后, 如果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 那么案件中原告的证据又作何用处? 这些证据既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主张, 也不能证伪被告的证据, 证明效力非常低.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各有部分举证责任, 那么被告比原告做得好, 为什么不能获胜? 嘉木mm认为法院到底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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