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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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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记叙和评价历史人物,不仅仅是历史问题,也不仅仅是政治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回忆性文章,在法律效力上很脆弱。慎之。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思所写《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贬损,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陈永贵现已死亡,二原告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侵权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宋玉林、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思在《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的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如“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等,造成了陈永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审法院确认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北京青年报上诉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无法律规定。因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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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吴思在书里的意思并没有说陈永贵是汉奸

      看过吴思的书,这本书里描写的陈永贵还是挺传神的,对陈永贵的评价和看法也基本持中,并没有全面否定,当然也没有全面歌颂,吴思本人是反对农业集体化的。就陈永贵的历史问题,吴思的看法基本比较认同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并没有说陈是汉奸啊,我看文革的时候陈说自己是白皮红心,打入敌人内部的也是瞎吹居多,要知道可以肯定的是,陈当年根本不是党员,而且还是个村里的两姓旁人。真不知道陈家告人家吴思干什么,人家吴思可是在书里说了老陈不少好话呢,有种应该去告谢振华,那是真想把陈永贵打成汉奸的。最近陈的孙女也出了本书,当然全是赞美之词了,可这可信度么……

    • 家园 【原创】最后说下我自己的看法:

      虽然我认可这个判决在法律上能够接受,但是对导致这个判决出现的法律本身,我自己是不甚认可的,我认为这其中的缺陷主要在于就死者名誉保护问题上,没有规定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影视、文学、音乐、演艺作品的豁免。此案涉及到建国后重要历史时期政治人物的历史评价问题,所以相关作品的豁免问题就显得更为尖锐而重要。

      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没有提供这样的豁免?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回答:

      第一,公权力和私权利对立的角度:作为公民我们在宪法上享有多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对存有官方定论的历史人物予以评价的限度;

      第二,私权利之间互相制约的角度:我之言论自由权能在多大程度上侵入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在这个案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以及私权利之间的博弈都有体现。

      另外,我觉得看这个判决要区分两个概念:判决只是说“非权威性的文件,他人回忆性文章”无法作为证据采用,但并不是说这样的材料就不能作为写作的素材。尤其二审法院加入的“考证”要求其实是给作家们提了个醒,就是行文时多求证,态度须更严谨些。我觉得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好事,要求大家言之有据,不轻易臧否人物,不人云亦云,不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一些二手,三手,N手的材料之上。

      另外,我觉得不少河友对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颇有微词,看到这样的判决有时候可能不自觉地形成了偏见。嘉木是民主法治的忠实信徒, 每看到国内法律体系之流弊是极为难受并焦心的。但是我因为运气比别人稍好的缘故,在中美日三国都学习了法律,嘉木就自己的观察和经验而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其实也并没有那么糟糕,相比之于美日真正糟糕的可能是国人对法律的缺乏尊重和信仰。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进程始于清末沈家本的修法,一百年多年经历数次反复,好不容易到达今天这个局面,大家对中国法律和在其间辛苦工作像嘉木这样无甚力量改变大局的法律人多些宽容和理解吧:改变总是需要时间的。

      • 家园 嘉木姐能不能就

        中日美的法律的对比聊一聊?

        个人感觉中国和日本的可能会接近一些,都是从德国学习的大陆法。不过日本的又受过美国的改造..

        我先准备好鲜花和掌声~

        • 家园 花谢,

          我下河的时候曾给自己立了一原则,就是下河不谈专业,当时想的就是读读诗写些消遣的文字----但好像现在也渐渐背离这个原则了(挠头笑ing----很多问题一介入讨论,就难出来了)。

          待我忙过这阵子吧,你说得这个话题非常大,真要聊起来得先做资料收集的工作,法理、立法、司法、法律职业、社会法律观念等方面都要顾及。我在涉及专业方面的话题上会比较严肃和苛刻,所以写起来估计会很耗时耗力----我先记着,等自觉积累到了,我就试着写一点----兰州兄一定要有耐心:估计一两年时间是要的........

          • 家园 嘉木姐可能从案例谈起啊

            说说故事好啦~

            比如类似的案子,在中日美的判决有啥不同,中日美的律师,法官,群众的想法啥的

            反正嘉木姐这么会讲故事,就把这些当故事讲好啦~

      • 家园 道德比法律重要 民俗比法律重要

        下乡体验.

      • 家园 法律作为手段而不是信仰恐怕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改变

        而且这个作为手段还是很个人化的,我在xxh曾经说过尊重信仰法律之类的话,自以为说的很政治正确,没想到被人批评。

        就实务层面而言,能接受对自己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很少很少,一般反映都是你这个律师没替我弄好,潜台词是你没代我找人,对方肯定和法官腐败了。你没腐败过他,靠,最后是比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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