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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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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记叙和评价历史人物,不仅仅是历史问题,也不仅仅是政治问题,而且是法律问题。回忆性文章,在法律效力上很脆弱。慎之。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思所写《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贬损,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陈永贵现已死亡,二原告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侵权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宋玉林、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吴思在《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中,对陈永贵的大量历史事件予以评价,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部分情节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所贬损,如“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等,造成了陈永贵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审法院确认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北京青年报上诉认为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及原判事实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思关于原判认定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为被告,无法律规定。因此,北京青年报社、吴思要求撤消原判,驳回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园 沙发.
家园 这个吴思是潜规则和血酬定律的那个?

那可不是什么民间历史学家.

家园 官方史料与民间史料

历史问题的复杂是让人十分挠头的。官史从来不可尽信,有些材料的粉饰让人不忍卒读。俺曾听朋友说笑话,说某权威官史机构出版的读物中,有关于解放前某事的说法,出版后,有经历此事的老革命上门大骂,拎着拐杖满楼追打编辑。

前些日子俺们报纸发了纪念某开国元勋的稿子,发后有老革命愤怒地打电话来指责,说中间有不实之处,编辑核对原稿,确实无误。老革命愤然称,俺就是领导的秘书,当时就在领导身边……你们的说法是哪里来的?编辑一看,说是领导儿子主编的某书中所说。老革命登时闭嘴,偃旗息鼓而去。由此可见,引述材料的微妙之处。

而民间流传的东西,更是真真假假。俺当年曾拿到一个稿子,是山东当地记者所写,说是发现杨子荣老家在山东,现有兄长家的孩子仍在等等,还回忆了些杨子荣当年往事。稿子发出后,也有一老革命愤然写信来,称他当年就是杨子荣部队的,咋不知道杨老家在山东。然后上纲说俺们报纸污蔑烈士。俺让山东记者核查,人家细说了采访经过,确认无误。俺便回信说无误。不料惹恼了这位,连番上书告状,最后闹到军方总部机关亲自打电话来报社询问此事。正当俺和记者百口莫辩之时,中央电视台也采访了杨家,这才救了俺们一命。说句老实话,这便是民间史料的脆弱之处,有人看你说的不顺眼,咬死了跟你闹,官方又没那么多闲工夫去查清真相,吃哑巴亏的可能性就很大。

近些年来,人人争说红墙轶事,中间夹杂了许多迎合读者猎奇心理的味道,这种所谓说史,不靠谱的东西更多,放在河里当做奇闻异事,大家一笑不妨。拿到外边去出版,还要点评。肯定会惹起无数争执。但贴在河里拿不到钱,把八卦拼凑起来印成字出版,是白花花有银子的。而到了这一环节,所谓史料真假都是其次,关键的是否有猛料!面对这种诱惑,也不是所有写稿的人都能凭心秉笔。

去年年底,俺曾拿到一个稿子,说是法国媒体披露,美国兰德公司出报告,建议美国打中国,转嫁经济危机。俺因为在网上看到了这消息,便把稿子上版,送给领导去审。领导十分细心,嘱咐俺们先找到原文核实一下。结果俺找了兰德公司的网站,查不到原文,感觉到事情不对,再托新华社的朋友查找法国媒体,也没有这么一说。结果仔细查下来,居然是长沙晚报旗下一家小报发的头条!那家小报一贯喜欢编造这类愚人节的段子,博人眼球。当年曾编过台湾4架F-16战斗机归降大陆的假新闻,而且编的有鼻子有眼,连叛逃者的姓名军衔都有。事发后被新闻出版署处罚,然后改个报名,还是一般的勾当。俺气不过,打电话去质问他们副总编,但质问又能如何?也只能如此。

这样的东西发出去,肯定很有料!将来大家上网一搜,从新华网到人民网、新浪网处处转载,肯定都以为是真的。当做史料编进自己书里,那才是真真的笑料呢!

家园 现在历史不仅涉及到政治,还与商业息息相关。

历史文学(我倾向于这样称呼)的作者写什么,怎么写,都是在揣摩读者心思呢,是不是考证了,语言是否严谨,是不是有社会责任感,这些都变成次要的了。

但是,我也有信心,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鼓噪一时,顶多给作者带来点小名小利,经不起时间的检验。真正有价值的,可以传代的东西,还是那些严谨的,一丝不苟的,有责任感的人,在聚光灯之外做出来的。

历史,总归是要被还原的,如果有什么历史规律,那么这应该是一条规律吧。

家园 判决别扭啊

别人的回忆,如果是历史孤证,怎么办?如果不能证实或证伪,就按有罪推定?什么叫“权威文献”啊?这个定义可以很狭窄,也可以很模糊。

退一步说,如果别人回忆录不准,那被告至少应该包括始作俑者吧?就像我使用了盗版光盘,我被罚而卖光盘的没事。

请法律方面的行家给断断。

家园 很简单的道理,不能基于“回忆性文章”来贬损他人。

无所谓的东西,回忆就回忆了,谁会管你。一旦涉及到名誉问题,就会有人控告你。你摆出这个那个回忆录,法律不认可你。

总的来讲,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这需要一个过程。

家园 如果按照这个案件法官的认定来做判决

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

恐怕大批的当年反动派家属,包括老蒋后人,如果提起关于其家人名誉侵权案诉讼的话,大约赢面都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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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送花出宝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家园 现在写书太简单,复制+粘贴=新书
家园 不知是否写潜规则和血酬定律的吴思先生,那可是个大拿
家园 革命与法。

从国民党的“法”来说,共产党革命是“非法”的。

而共产党会说国民党的“法”没有经过人民的认可。

恐怕大批的当年反动派家属,包括老蒋后人,如果提起关于其家人名誉侵权案诉讼的话,大约赢面都很大了。

这句话表述比较含糊,我这里不好评论。提醒一点,对于反动派,问题不只是“名誉侵权”了,那是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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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我不清楚。
家园 不清楚。

我没有讲吴思是否是民间历史学家。我发这个帖子也不是冲吴思去的,是给西西河的网友看的。

家园 法官也要注意

如果有新的史料,可能就是兼任历史学家的法官赔礼道歉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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