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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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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从法律角度来看下这个案子(二):

3.侵犯死者名誉的构成要件:

(1)存在侵权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主要是说陈述不实。(陈述属实的情况相对复杂,需要结合隐私权保护来分析,略去)

(2)死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结果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难界定,但在侵权法上一般只以侵权内容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  

(3)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死者

即客观第三方从陈述中认定相关内容指向死者。

(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但是在名誉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

并非只有故意才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一些被告常常以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来作为抗辩的理由。例如:大部分因名誉权纠纷涉讼的新闻单位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新闻报道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而涉讼的人,更是常常表白自己写作的目的是抨击社会弊端,同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不良风气作斗争等等。过失是否也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呢?不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很快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尽管一些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主观动机不错,但如果在新闻报道或发表其他文章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因为严重失实或其他原因,给他人名誉造成了损害,仍然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立法上没有就是否为公众人物进行区分,按美国的判例法,公众人物享有的名誉权保护较普通公民为低,如公众人物主张其名誉权被侵犯,其需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即明知陈述的内容为伪,依然予以发布。

但因为我国没有就公众人物与否予以区别对待,所以本案中可略过讨论陈永贵的公众人物这一身份,因此我们在讨论这个判例时,要注意将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众人物需牺牲部分隐私或名誉权保护的潜在意识与法律要求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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