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 -- laska
对杨案的基本立场我和你是一致的。不过对于下面这条法规,可以再商榷下: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这条法规在我看来,讲了两点:
1:当实物证据不适合保存的时候,该以如何方式处理存档。
2:不适合实体存档的实物证据由哪些些部门负责处理销毁。
第二点不在本例讨论范围。
第一点在我看来其实是在讲不同物理性质证物的保存方式。比如有些纸张类证物文件,是可以
对于第一点本身我无异议。我想提出的疑问是:如果仅仅根据第一点的法律规定,其中并没有谈及用于呈堂的实体证物(简单说 就是那把管制刀具)必须一定以照片方式随堂呈现。换句话说,我认为证据在处于上庭阶段并不等同于就是处于
在此并无立刻认同这位律师的观点,还希望LASKA站在反方立场能提出更适合的法律条规来。
另外还想到一点,有些实物证据,比如毒气等。。在无适当安全措施建立的条件下确实不适合实物呈堂,当管制刀具,应该没有问题。其中应该有其他法律条规有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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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杨佳的律师就是出自杨佳的本意 2 laska 字737 2008-12-02 05:46:05
🙂既然必死,法院不是有毛病么 兔兔 字32 2008-12-01 18:43:43
🙂不是心中有鬼就是脑子有病啊~ 1 北京阿新 字0 2008-12-01 18:46:50
🙂LASKA,进来商讨下。对219条我有不同的理解:
🙂补充一点, 1 laska 字727 2008-11-30 02:49:51
🙂这个我先谈谈一点直观的观点,具体要再翻翻条文 4 laska 字1880 2008-11-30 02:36:13
🙂3Q,又给套出来了点,学习到了。 化学 字0 2008-11-30 05:02:00
🙂表客气,我也是半吊子 laska 字0 2008-11-30 05: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