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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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19条,你归纳了两点,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三点:
1、哪些证物是“不宜随案移送的”;
2、当实物证据不适合保存的时候,该以如何方式处理存档。
3、不适合实体存档的实物证据由哪些些部门负责处理销毁。
以上三条,后面两条是你的,但我认为归纳为以上三条这样才是对这条规定的完整理解,所以,我认为,这条是可以作为反驳刘晓原律师指责的依据的
另外,《规定》中还有218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再联系第219条,逻辑关系就很清晰了--
首先是明确--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该如何处理--拍成照片;
其次在219条中罗列了--哪些证物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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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必死,法院不是有毛病么 兔兔 字32 2008-12-01 18:43:43
🙂不是心中有鬼就是脑子有病啊~ 1 北京阿新 字0 2008-12-01 18:46:50
🙂LASKA,进来商讨下。对219条我有不同的理解: 2 化学 字1573 2008-11-29 12:30:46
🙂补充一点,
🙂这个我先谈谈一点直观的观点,具体要再翻翻条文 4 laska 字1880 2008-11-30 02:36:13
🙂3Q,又给套出来了点,学习到了。 化学 字0 2008-11-30 05:02:00
🙂表客气,我也是半吊子 laska 字0 2008-11-30 05:31:00
🙂我不一定支持刘晓原,但不同意你说人混淆视听 7 瓦斯 字143 2008-11-28 06: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