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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刘晓原律师混淆视听的两个例子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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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一点,

关于219条,你归纳了两点,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三点:

1、哪些证物是“不宜随案移送的”;

2、当实物证据不适合保存的时候,该以如何方式处理存档。

3、不适合实体存档的实物证据由哪些些部门负责处理销毁。

以上三条,后面两条是你的,但我认为归纳为以上三条这样才是对这条规定的完整理解,所以,我认为,这条是可以作为反驳刘晓原律师指责的依据的

另外,《规定》中还有218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再联系第219条,逻辑关系就很清晰了--

首先是明确--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该如何处理--拍成照片;

其次在219条中罗列了--哪些证物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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