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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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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难得燕人正确一次,赞一个。

我印象燕人最初也是反对法官(印象)。

本坛能在本事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错误的不多。

家园 你的印象是错误的

大胖子第一次发这个内容贴的时候,我基本只看不说,直到他后来发这个要纠正你的时候,我才说他愚蠢,蠢就蠢在试图煽动人民对政府的信心。

最新的这个主贴更说明他是有意不理会法院通告的。

他在西西河带头污蔑我是敌人。由他最近帖子看来,他对国家的危害远过于我。我只是一个自由派而已。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份子,我坚信也支持国家的法律是义不容情的。

家园 不是阶级利益

本来是人民内部矛盾。但被这个罪犯的极端行为恶化了。

两者都是工人阶级,打工的。这里不是阶级矛盾。

家园 可以跟必须不难分清

就如你上学时,国家有政策,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发放补助,但前提条件是你个人申请,校方审批。你不会因为自己没申请,就说学校不主动给你补贴是有错误吧?这就是可以跟必须的区别,可以需要申请,而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人人有份。

精神赔偿也是如此,都是需要申请的,而不是法官主动给你的,因为这不是必须的。

最讨厌与法律系统打交道,打电话去检察院投诉法官,让我去找法院检查科,打一圈无人倾诉😂😂

这个是你自己没搞清该找谁投诉的问题,怨不得别人吧。就跟你买到假货了,不找消协不找市场局,跑纪委投诉人家不受理,你去怨纪委没人管你一样😜

家园 你能解释判决前的调解若保险公司愿赔12000为什么没有调解成

功呢?

法院结案两种:一种是调解结案,一种是法官判决。法官非常喜欢甚至刻意鼓动原被告调解,调解成功就可以调解书结案,双方无权再上诉。而判决的话双方有权上诉,一审法官就有考核被扣分的风险(如二审有改判)。而且判决麻烦、调解书结案简单。

结合党志军电动车只75元维修,党志军在交警队要5000元赔偿保险公司不同意,你觉得 判决前的调解保险公司愿赔12000 有多大可信度呢?

春虫。

家园 我已经问了两次了 -- 有补充

那我再问一次。在正常的保险流程下,党某提交票据后,保险公司会不会给出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这个赔偿金额可能是12000元,也可能不是12000元。问题本身跟赔偿金额是否是12000元无关。这个问题这么难回答吗?一个Yes or No的问题,你的回答是 or。

你不用担心我避而不答你的问题。等这个传言是否为真的问题扯清楚后,我会回答你提的问题的。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铁手这个匿名待认可制度真让人无语 -- 补充帖

上一贴我以为是寄意发的,准备回他的。我正在辩性大发,结果吃了一个苍蝇。

家园 海峰兄是想说自己才是真正爱党爱社会主义的吗?

连中共的总书记你都不停在抹黑的人,说爱党,你说有人信吗?

这也是为啥我说你蠢萌蠢萌的原因。事先声明啊,我这是客观评价,不带任何贬义。因为你的蠢肉眼可见,不需分辨,而且是直来直去的,给人以萌的感觉,故此曰蠢萌。

就比如你说

我上一段文字,引用的是“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的文章,一个字都没有改。

你想解读一个法律,正常人也是应该把法条搬上来吧?而你从医保局官网找一个文章中的一句话,连这段话的前后文都不提,就代表解读了法律?这不是蠢是什么?

并由此对质疑这段话的得出“一尊粉与体制的官网互喷”,这不又是肉眼可见的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这段话完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全文,一个字没改。你凭一篇文章中引用的一部分法律条文来喷,是不是显得你更蠢了?

学法要学全了,不能只看一半,懂了吗?

点看全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家园 是不是诸君在自己遭遇电动车只75元维修的车祸时,都会去讹人1

万8?

先要5000元,再造假电动车损坏到无法维修,造假皮衣损伤,造假住院,讹人1万8。

诸位真是好人啊。

见前补充 5038449
家园 这个问题你问过我吗?我回答过吗?可见你是逻辑弱智。
家园 是的,回复你的帖子确实显得我弱智

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

家园 稍微懂点法律包括法院审理的常识,都不会问这个问题

我有两个问题想弄清楚:一,谁去调查核密的客观事实?二,怎么处理提供材料的医院?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就是原告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法官根据双方的证据去认定事实。

简单复原一下庭审的场面:

法官:现在开庭,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举证。

原告:我要求赔偿18800,因为我衣服损坏价值2900,证据为购买发票、破损衣服照片;电动车损坏价值1800,证据为购买收据、维修收据;住院29天要求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14000元,证据为住院票据。

法官:请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不认可皮衣损坏赔偿要求,因为事发当天原告未穿皮衣,有办案交警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不认可电动自行车索赔1800元主张,因为该车并非原告购买,提交收据为假,车辆维修费用75元,有车主书面证明及维修收据记录;不认可原告主张赔偿29天住院费用要求,因为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后并未住院,且15日后医院已经认为原告符合出院条件,不需要住院治疗,且后14天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证据为原告病历医嘱复印件。据此,被告主张不应赔付原告虚构的皮衣、电动车损失,对原告挂床但未实际治疗的后14天不应按照住院时间支付住院费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补偿。刨除以上不合理费用,应支付9384.89元。

法官:庭审结束。休庭。请原告被告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确认。

庭审后,法官组织对案件评议与裁决,根据法庭调查、双方陈述、对双方证据进行查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终才根据法律规定形成判决书。

家园 你真双标

质疑你匿名时,就搬出来西西河规则了。

那你质疑法官判决时,怎么不用这是法律规则来杠自己呢?😜

通宝推:淡淡忧伤,
家园 动动脑子

即使把皮衣和电动车这4699.5扣掉,18832.93-4699.5=14133.43元,那剩下5000元扣哪里了?

这是小学数学了,不难计算吧?

党某要求29天的住院补贴,保险公司认为后14天是挂床不应该给,所以剩下5000元就是后14天的住院补助。

至于受什么伤,办案交警现场的证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这就证明现场党某并未受伤,衣服车辆也没破损。否则不会签字确认。

家园 你这个话能够自圆其说,给你花

我认同你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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