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1。网上争论的主要焦点是赔偿金额是按照15天还是29天算,15天9000,29天18000,另外一个12000的说法据说是保险公司愿意赔的数字。
很多人的看法是保险公司都愿意赔12000,法官凭什么判9000?这是导致法官被杀的主要原因。这就要看12000是这么来的了,我推测有两个可能,一是伤者没有起诉前跟保险公司协商时,保险公司愿意赔的上限,进入司法程序了显然伤者没有接受;二可能是法庭在判决前的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但进入了判决程序,显然法庭调解也没有达成一致。那么,这里有两个可能,伤者依然不同意12000,或者保险公司因为既然已经走法律了,就只愿意按照它自己法务理赔员笃定的9000赔了,不再接受高于9000的和解。这些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都非常常见。
问题来了,既然不能达成和解进入法庭判决阶段了,法庭是不是就应该按照保险公司“曾经同意”的12000判呢?我认为不可以,法庭判案就得以事实和法律来,所判的每一分钱都得有事实和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必须得伤者能提供的和法庭调查得来的医院各种符合法律认定标准的单据病历医嘱等等,算出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然什么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法官可能的错误是,根本没有履行调解过程直接判了;双方愿意12000和解但法官不同意;还有就是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不当。目前看到的各种谣传并没办法认定这些情况的存在
2.住院15天和29天之争
现在网上见到的说法是遗嘱住院29天实际住院15天,恐怕不准确,从来没听说医院收治病人时出院前会写医嘱要住院多少天,医嘱都是用什么药怎么治,住院天数都是出院小结写实际天数,这种外伤且涉及保险赔偿的应该还需要写出院后要休息多少天,有没有后续康复复查等等。误工费从来都不是按住院天数赔,而是要看康复恢复劳动能力时间的。小伤,出院即痊愈的只是特例。
这里法官的事实认定住院15天就赔15天的误工费显然是她认为出院即痊愈。新闻和自媒体说的住院29天,15天之后没有医院的用药治疗记录,是否属实没有进一步可靠证据。如果法官认定15天有错误,那是法官的错。否则就是猜测罢了。
3.法律应该倾向弱者
我认为这个说法不恰当,法律倾向弱者应该是立法阶段考虑的事而不是判案阶段的责任。比如法律对未成年人,妇女的权力倾斜等等都是体现这种司法精神的,而且法律照顾弱者法理上基本都应该是照顾生理意义上的弱者而不是社会属性比如贫富,个人和机构这种社会属性,有举证倒置的情况那也是因为机构和个人信息不对等的考虑而不是其他。不然如何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指司法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是。
你说调解12000,判9000确实也合理。
但是调解怎么没能实现呢,是因为某位河友说的律师挑拨吗?我看不像,呵呵呵。
住院时间不是主要问题,是按照最低保障的工作日结算时间不对吧,为嘛不计周六日?
至于你说不用照顾弱者,呵呵呵,那么结果自然是王佳佳被杀,我看也是合适的,嘿嘿。
从前街上有个乞丐
饿得半死不活
这时候来了个大善人。看乞丐可怜
于是每天把家里吃的东西拿来送给乞丐
造成自己家的孩子吃不饱饭,哭的哇哇直叫
这个乞丐感动的痛哭流涕,握住善人的手,说是观世音菩萨下凡
谁知道三十年后这个大善人去世了
儿子不像爹那么大方。只把一些剩饭丢给乞丐
乞丐于是天天坐在马路边上破口大骂
说这个儿子是二共,忘了人民至上的祖训,居然给自己吃剩饭,乞丐还经常到庙里烧香,希望如来佛祖派神仙下凡。拯救自己
这就是一个妥妥的罗生门。完全是鸡同鸭讲
站在大善人的视角
他积德行善,舍己为人
修炼成佛
站在乞丐的视角
我是人民,我是大爷,你们大家都要把我供起来
满大街的路人们你们都要像那个大善人学习。给我送好吃的。这才是做人的底线!
站在儿子的视角
我凭本事捞到的钱凭什么分给你?给你吃点剩菜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足见最后这句尾,就续对了。不必低估西西河友们的阅读能力。
群众心中自有一杆秤。这就是主席所说的群众观点: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
公者千古,私者一时。孰配称公、孰人为私 — 不由你我个人、也不由所谓的官方,能“盖棺定论”或者“诞辰定论”的。
当然了,人家120周年之际,偌大一条西西河,居然冷冷清清,与官方的高调纪念,未免太不应景了嘛。
故为之尾续,博一乐而已。
祝寄兄周末愉快,
从24年另一个党某英的女性当事人案件看,并不是统一标准的。
不同地不同案里次责的女性,住院天数远少于无责老登,还拿到更多赔偿。
你说法律,我都有点好笑。jpg
我从未说过@燕人 是阴阳人什么的,不信你问他。我说燕人反动,无耻,那都是有的。
我何时说过燕人不靠谱?你应该是误读了帖子,我说的是我比法官讼棍靠谱。
我请人家解释,因为我有疑惑。人家爱解释就解释,不理我又能如何?与义务何干?
我想起来了,真离骂的不是达闻奇而是你,我还劝过你呢。当然爱听不听是你的自由。虽然你说话比较难听,但是我不跟你杠,因为我觉得你还是有用的。鹰犬之才,爪牙可任(这是夸曹操的话哦。)
你跟真离有隙,你找他去,别找我。楼上那个骂得太难听,我当然建议永久封号,我想许多网友也是同意的。
至于真诚善良,从阁下嘴冒出来,颇有喜剧效果。
民事法是协调人民内部利益的,如果有的事实不能厘清,一般原则是向弱者倾斜,因为既然没有原则性错误,大家都不能很好举证,适当照顾弱者岂不天经地义?这是从2000多年前的儒家都遵守的社会基本原则,曰仁。老美法官判勤劳的饥饿的美国儿童的母亲偷面包无罪,中外观众大声赞好,可见天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一出事,网上王佳佳法官的判决书马上一篇都找不到,偶尔找到的一两图片都显示这是一个刻薄的法官。既然政府隐藏了王佳佳的判决书,我姑且大胆刻薄地判断,这就是一个刻薄的法官。要反驳我,请拿出王佳佳的判决书。
资本主义法官都懂这个道理,社会主义法官却没有起码的同情心,这他妈还是共产党员吗?她的初心呢?
初心已死,现在身体也死,可谓死得不冤。
但是法律执行参与者,公私各方都是清楚的。
而且体制内中低层对于其本身的工具属性也明白。
你说的对,我用词不够严谨,这个我认。
你很严谨,但你提的文章也是政府喉舌写的并经过数个重量级党政机关媒体转发,代表了官方态度。
您说他们转发是表示赞同呢还是不赞同呢?您本人的态度呢?
包括法官每个环节可能的错误。
至于法律同情弱者我的看法是立法阶段的事。既然你认同判案时法官也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计算赔偿额,她就没有同情弱者的空间和权力,否则就是枉法。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谁是弱者(伤害案赔偿涉及的并不都是个人对公司或其他什么机构,自然人之间的更常见),弱到什么程度应该倾斜到什么程度,我想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无法实际操作。
周六日不计算的情况我没看到具体的说法,我知道的是误工费是按照伤者近期月工资或者当地上年的平均月工资算。也就是说认定误工0.5或1.1个月乘以月平均工资,跟周六日似乎无关。一般打短工的才会涉及到日薪和算不算周六日的问题,但我不知道相关法律有没有如此具体的规定,这个我没有发言权。
误工时间依据医院的治疗记录和出院后医嘱的复查康复时间等等,月工资是本人单位出具的近期平均工资(有)或当地上年社平工资(无)。你让法官如何酌情倾斜?我说了我不知道法官是否错误的认定了误工时间,她有错按现行法律伤者也只能上诉而不是行私刑。
还有,法律无法认定的东西除非法律本身规定了弹性空间则不能酌情,如果可以那这个世界就乱套了。
美国的判例法本身就有法官判个案等同于造法的功能,相应的它有类似法官不能因判案本身的恰当与否被追究责任的上位法。我们是成文法,法官必须按条文判,否则会被追责。除非条文本身有规定赔偿定刑可以在某个上下限之间酌情,比如杀人罪起刑10年到死刑这种的,还有精神、名誉伤害赔偿这种没有确切赔偿标准的,我们常见到各个案子会有区别非常大的判决结果。身体财产伤害一直是要以法律认定的实际损失赔偿的,法官没有可酌情操作空间。
你说的其他东西,比如撤掉了法官曾经处理的案子,当然存在当事法院要掩盖什么的可能,但跟我要说的无关,不多说了。
看给你投草的两个家伙说得话😄。
话说我和真离也是团建。
真离认为你和副将是团建。
西西河真是太有趣了。
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鸡蛋都是超市里的盒装,没必要自己家里养鸡,哪怕自家鸡蛋是纯天然绿色有机,也不值得。
女人也是,将来应该是充气使用一次性,每次买一盒用一个月,而不是买一只母鸡回去长期养着。
只要规模效应上来,纯天然有机女,面对机器人女就毫无竞争力,只能沦为智商税一类。到时候就没有什么小姐姐想着卖,而是堂堂正正劳动妇女。
二战结束后,日本全国穷得要死,某抢劫犯在抢劫一个妇女后,妇女心脏病发,这个抢劫犯犹豫再三后,救助了这个妇女,也导致了自己被抓获。后来,法官就判了这个抢劫犯无罪。
我不知道这件事是真是假,但是由于是罗圣亲口说的,所以我就当它是真的。
是在无锡打的。事后定格治安拘留十五天。
当时就是明朝被抹黑的太过了,国家打压汉族,五大神族翻案不断,学术又被满清学阀垄断老百姓没处发声。结果上网的新生代直接搞出明朝那些事和窃明两个大招,直接扭转了风气,同时开始汉服和皇汉。从此以后攻守之势才扭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