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有点不负责任的感觉 -- 贼不走空
委托合同: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一)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这是受托人最为重要的义务。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有两层含义:
其一,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违背、曲解和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超越权限办理委托事务。在情势变更或情况紧急的情形下,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受托人可以出于善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无论有无报酬,受托人都要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其二,委托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在委托人特别授权或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时,受托人才可将接受的委托任务转托他人处理,这在法律上称为“转委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须就自己的转委托行为以及所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对委托人负责。
(二)报告有关委托情况义务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在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终了时,作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不论委托人是否请求,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报告义务作特别约定,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三)交付财务和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到的财产,包括金钱、实物及由此产生的孳息,都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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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得到投资收益,把钱委托给基金经理们,而他们根本不在乎我的收益,在乎的是自己的收益(老鼠仓)。
我想获得信息,获取渠道只有媒体和网络搜索,这也类似于一种委托关系,然后他们并不在乎我是否获得正确全面的信息,我得到的信息只是受托人想让我知道的信息。
对于法律文章中出现“忠实”,“信任”,“道德”这样的主观的词汇,本人表示很失望。
虽然我不觉得圣徒恶棍是对两者的一个好比方,但是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所以顺口问个题外话:既然恶棍和圣徒做了差不多的事情,那么神会把恶棍改称为圣徒呢,还是把圣徒改称为恶棍呢?
TG的网管是恶棍,Google是圣徒,你去网上任何一个社区, 大部分人的观点就是如此。
看你这个谎圆的,圆到圆明园去了。私企嘛,我的地盘我做主嘛,它完全有权利把天安门事件连续三十年置顶啊,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