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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有点不负责任的感觉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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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有点不负责任的感觉

    世界上有千千万万种观点,媒体选登了其中一部分观点,这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媒体企业的立场吧?然后逐篇加上“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把责任撇的一干二净,这算不负责任吧?

    所谓的“作者个人”,经常有不客观甚至弄虚作假的时候,例如CNN的截频等做法,这时候媒体有没有连带责任呢?事后有人事处理结果吗?还是不了了之了吧。

    这样的“言论自由”下,个人不承担责任,企业没有责任,难道责任就凭空消失了吗?

    怎样才是更为合理并且操作性强的言论管理方式呢?

    有人言必称“立法”,欧美的法律体系可谓无微不至了,不是依然没有解决问题么?人家投诉起诉了那个报社也并没有让侮辱停下来。

    媒体又是哪里来的特权把企业行为都界定为“个人行为”呢?同样,要是医院手术失败推给主治医师的个人行为、在麦当劳滑倒界定为扫地阿姨的个人行为,可以吗?

    负责的言论自由该如何建设?网络实名制有效果么?茅于轼袁腾飞这些人都是实名发表了很多不负责任的言论的,是在引蛇出洞no zuo no die吧?

    • 家园 媒体和搜索引擎实质上是我们信息世界的托管人

      Facebook连接着将近10亿用户),Facebook成为我们的声誉和消费习惯的托管人。

      信息那么多,我们能得到什么信息,其实完全由托管人说了算。

      “托管人”这个说法我是学习金融时报的用法,很贴切,华尔街是我们财富的托管人。

      问题来了:如何以制度化来规范托管人的行为?

      最好的产品不会出现在搜索结果的首页,信息与观点也是一样。

    • 家园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媒体观点。

      但选择什么样观点的文章上媒体,且同质的观点占的比例,代表了媒体的观点。

    • 家园 这个东西原来是这样的

      在报纸上,报导性的新闻是不能有这条“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的,报纸是要为新闻的准确性及正确性负责的。

      一般报纸都有一个“社论”版面,通常会邀一些著名的社会人士写一些东西。在这个版面的文章就通常有这个条款。这样文责自负的方式,写手们也敢放开来写,不怕给报社带来(太大的)麻烦。还有读者来信这样的栏目,也通常会有这一条。

      问题是现在的网络媒体,有些压根底就没有报导性的新闻,都是社论,那么就是这个媒体基本上没有“文责”。

      这个东西是个时代的遗留物,要随着平面媒体的边缘化而做出调整的。不过你说他一开始就是没道理的,也是不对。

    • 家园 媒体没有鉴别论点对错的义务,但是有义务鉴别事实论据的来源

      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论点是正确的,所以不可能要求媒体保证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但是媒体可以做到的是鉴别事实依据的来源的真实性。

      对于西方媒体管理的相关法律我没有专门去看相关的西方法律的条文,但是就已经显露出来的一些信息来看,西方对媒体的信息来源是有法制要求的。

      媒体对于作者所提供的事实依据需要注明信息来源具有可信性,或者来源的可信性不确定。

      媒体在发表文章的时候,就需要文章作者提供信息来源,以及作者对信息来源的可信性的判定。

      中国缺乏对信息源的可信性,确定性的具体的法律界定,因此媒体上虚假信息,非常多,特别的是人们难以追查到虚假信息的最初来源,进而难以找出制造虚假信息的责任人。

      在中国媒体上,几乎是再专业的文章也很难看到什么文献索引,这就是中国媒体管理缺乏规范性的体现。

      中国媒体特别是南方系媒体们常做的一件事是虚构一个采访对象,而进行虚假采访,例如某人根本没有到过利比亚,却说自己在利比亚进行占地采访等等。

      这种虚构采访对象的做法,是很明显的造谣,因为作者的所作所为说明了他是存心在造假,而不是因为疏忽而犯的错误。

      以上例子说明了媒体造谣的法律界定问题

      如何界定媒体在造谣---故意的捏造虚假的事实证据---这里最关键的要素是存在着捏造虚假事实的主观故意。

      如何判定主观故意还是无意的疏忽,需要中国法律界给出更多的判据。

      例如一家网站发表一个观点,发表一则新闻,但是在同一家网站上有人发表更正,指出网站的新闻存在错误,如果这个时候网站删除了这个更正的网文,那么这也可以认为是该网站存在故意造假即造谣,需要受到法律制裁,换句话说媒体删除反驳文章,也构成媒体造谣的一个判据。

      在对媒体的信息而非观点进行规范(给出信息来源,信息来源的可信度,确定媒体故意发布错误信息即造谣的判据,确定媒体造谣以后的法律责任),一家媒体就是想刻意制造一个偏向于与自己相关的一方的舆论,那么它就只剩下一个办法---就是在确保信息的来源的确定性,和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故意进行错误的论证。

      媒体要故意进行错误的论证是比较难以管理的,对于故意犯错的,或者在论证上故意装傻的媒体,只能依靠媒体之间的互相竞争,一家媒体故意犯错的进行论证,另一家媒体就可以进行批驳,而且你故意犯错犯得越明显,越低级,就越不利于你而利于你的竞争对手。

      所以对于媒体在信息源受到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装傻式论证,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通过媒体的竞争来增加对方装傻式论证的难度,或者说增加对方的成本。

      • 家园 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跟你讨论真费劲啊,你真的是已经走火入魔了。

        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你作出行动的依据是什么?大脑干什么用?三思而后行是什么意思?认为正确或者权衡利弊才会去做,做了就敢做敢当,这个问题你都有异议啊?

        当然也有色即是空的说法人类与做布朗运动的无机分子没有区别,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观点正确也成立,但是你是来这楼谈佛说禅的吗?

        • 家园 每个人可以做的是自己说的尽可能正确

          但是自己认为自己再正确,也仅仅是自己的主观看法,而不是客观看法。

          每一个人的视野都是有限的,对于事物的了解理解都是有限的,所以没有一个人能够保证自己的观点是绝对正确的,毛泽东不能保证自己的话句句正确,爱因斯坦,牛顿,杨振宁等人也同样做不到这一点。

          人需要三思而后行是正确的,人需要三思而后言也是正确的,但是不意味着你三思以后你说的话就是正确的。

          做了要敢当,说了也要敢当,只要你不是故意的说错话,你说错了当然也要付出你的代价,诸如人们会不再那么相信你,人们会不再那么重视你的发言---换句话说你的社会地位,社会名誉会因此而下降。

          但是只要你是无心犯的错,你的社会地位社会名誉会下降,但是不至于构成犯罪,但是你要是故意犯错,甚至事后还百般掩饰,那就不仅是社会地位,社会名誉下降的问题了,你要直接受到法律的惩罚

          另外你还是不要评价我个人的身体情况,诸如什么走火入魔等等,这样的私人问题你可以给我私信,不要在公共论坛上发表。

          • 家园 根本就没有人人满意的事情

            根本就没有客观上绝对正确的东西,对错好坏都是主观上的,观点都是主观的,而且必定有人持不同观点,即使是民主自由人权。

            • 家园 所以很难以观点定罪

              只能以对方是不是故意使用错误的事实论据作为定罪依据。

              很多事实是明摆着的,南方系一直炒作什么让领导先走这个所谓的新闻,但是一个基本事实:外地来的领导基本都死了

              他们知道这个事实还炒作所谓的让领导先走,就构成为造谣。

              • 家园 难道你也只是会空谈民主法制这些概念吗?

                罗老弟,难道你也只是会空谈民主法制这些概念吗?没有人能给出实际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步骤么?

              • 家园 媒体的自由度太大了,法治有解决办法吗?

                企业行为监管靠人治觉悟良知不是办法,您一直强调制度化,有什么具体一点的思路吗?

                媒体企业的自由度太大了,例如下文讨论的“1与天安门”的搜索关联,只要媒体想,任何数字任何字母汉字都能关联上天安门,甚至长期置顶处理。或者一件两千万北京人民都支持的政策举措,总能找到两个反对者,对这两个人的声音进行重点报道头版大篇幅循环报道也有很多高大上的理由:

                1,关怀弱势群体。

                2,言论自由,坚决捍卫他说话的权利

                3,民主,尊重不同意见。

                4,人权。

                5,宽容。

                6,客观。

                ……

                • 家园 马克思的经济基础理论适用于媒体

                  媒体的传声筒是被资本控制的,因此对于舆论的掌控,也需要资本的制衡

                  中国的国有传媒应该发出所谓的正能量的声音

                  现在的问题在于中国的理论界的衰弱,不能对中国的体制优势进行更深刻更通俗的足以让一般的编辑记者们明白的阐述,因而中国的编辑记者们尽管身在国有传媒企业中,也相当部分的反对这个体制。

                  而昧国体制让中国很多记者编辑们非常的向往,与此同时,昧国资本又大力渗透,通过各种貌似私人的基金会形式给中国的报社,报社的主编们输送大量的资金,最典型的就是南方系。

                  中国的理论界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国有媒体要主导中国价值观,而对于外国的基金会,也应该要立法,规定报社,记者接受基金会需要公开化,如果一家报社,一个记者在接受基金的方面没有履行公布信息义务,就进行严厉的惩罚。

                  对于基金会所资助的研究如果存在着明显的错误,经过反馈以后还不改正错误,就可以认定基金会存在造谣的故意对基金会征收高额罚款。

                  总的来说,中国还是缺乏一个《基金会法》。

                  • 家园 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一)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这是受托人最为重要的义务。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有两层含义:

                    其一,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违背、曲解和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超越权限办理委托事务。在情势变更或情况紧急的情形下,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受托人可以出于善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无论有无报酬,受托人都要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其二,委托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在委托人特别授权或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时,受托人才可将接受的委托任务转托他人处理,这在法律上称为“转委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须就自己的转委托行为以及所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对委托人负责。

                    (二)报告有关委托情况义务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在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终了时,作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不论委托人是否请求,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报告义务作特别约定,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三)交付财务和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到的财产,包括金钱、实物及由此产生的孳息,都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

                    我想得到投资收益,把钱委托给基金经理们,而他们根本不在乎我的收益,在乎的是自己的收益(老鼠仓)。

                    我想获得信息,获取渠道只有媒体和网络搜索,这也类似于一种委托关系,然后他们并不在乎我是否获得正确全面的信息,我得到的信息只是受托人想让我知道的信息。

                    对于法律文章中出现“忠实”,“信任”,“道德”这样的主观的词汇,本人表示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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