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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有点不负责任的感觉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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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媒体没有鉴别论点对错的义务,但是有义务鉴别事实论据的来源

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论点是正确的,所以不可能要求媒体保证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但是媒体可以做到的是鉴别事实依据的来源的真实性。

对于西方媒体管理的相关法律我没有专门去看相关的西方法律的条文,但是就已经显露出来的一些信息来看,西方对媒体的信息来源是有法制要求的。

媒体对于作者所提供的事实依据需要注明信息来源具有可信性,或者来源的可信性不确定。

媒体在发表文章的时候,就需要文章作者提供信息来源,以及作者对信息来源的可信性的判定。

中国缺乏对信息源的可信性,确定性的具体的法律界定,因此媒体上虚假信息,非常多,特别的是人们难以追查到虚假信息的最初来源,进而难以找出制造虚假信息的责任人。

在中国媒体上,几乎是再专业的文章也很难看到什么文献索引,这就是中国媒体管理缺乏规范性的体现。

中国媒体特别是南方系媒体们常做的一件事是虚构一个采访对象,而进行虚假采访,例如某人根本没有到过利比亚,却说自己在利比亚进行占地采访等等。

这种虚构采访对象的做法,是很明显的造谣,因为作者的所作所为说明了他是存心在造假,而不是因为疏忽而犯的错误。

以上例子说明了媒体造谣的法律界定问题

如何界定媒体在造谣---故意的捏造虚假的事实证据---这里最关键的要素是存在着捏造虚假事实的主观故意。

如何判定主观故意还是无意的疏忽,需要中国法律界给出更多的判据。

例如一家网站发表一个观点,发表一则新闻,但是在同一家网站上有人发表更正,指出网站的新闻存在错误,如果这个时候网站删除了这个更正的网文,那么这也可以认为是该网站存在故意造假即造谣,需要受到法律制裁,换句话说媒体删除反驳文章,也构成媒体造谣的一个判据。

在对媒体的信息而非观点进行规范(给出信息来源,信息来源的可信度,确定媒体故意发布错误信息即造谣的判据,确定媒体造谣以后的法律责任),一家媒体就是想刻意制造一个偏向于与自己相关的一方的舆论,那么它就只剩下一个办法---就是在确保信息的来源的确定性,和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故意进行错误的论证。

媒体要故意进行错误的论证是比较难以管理的,对于故意犯错的,或者在论证上故意装傻的媒体,只能依靠媒体之间的互相竞争,一家媒体故意犯错的进行论证,另一家媒体就可以进行批驳,而且你故意犯错犯得越明显,越低级,就越不利于你而利于你的竞争对手。

所以对于媒体在信息源受到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装傻式论证,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通过媒体的竞争来增加对方装傻式论证的难度,或者说增加对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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