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涉及离岛争端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及其内在关联 -- fride
首先必须提及的就是《波茨坦宣言》,这一法律文件是日本得以投降的先决条件,其中涉及日本领土主权的内容如下:
即《波茨坦宣言》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成果:日本的领土仅被允许保有北海道、本州、四国和九州四岛,而其余离岛的主权是需要由“we”即战胜国得以决定。
在《开罗宣言》中也有涉及领土归属的规定:
其中明确要求日本归还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如满洲和台湾及其附属澎湖列岛。当然这个such as和territories stolen from China是一种带有模糊和解释张力的表达,也就是说对于满洲和台湾之外被窃取的领土要求需要我们在《开罗宣言》的规定之外寻找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要提的就是被日本和亲日本势力视作其对硫球诸岛及钓鱼岛主权依据之一的《旧金山和约》。当然这个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参加,并且一直也都没有承认。涉及有关领土主权的规定如下:
(a)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y of Portsmouth of September 5, 1905.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e) 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any right or title to or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art of the Antarctic area,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or otherwise.
(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Article 3
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这部分内容与中国权益有关的是对硫球和大东诸岛的归属问题,即在就《旧金山和约》中规定了美国的托管权具体来说就是对这些岛屿领土及领海以及所有居民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以及对一切台湾(Formosa)及其附属岛屿权益的放弃。不少日本人士认为《和约》的上述内容似乎支持了以下两个论点:
1)《旧金山和约》潜在地承认了日本对硫球诸岛的主权(sovereignty)。
2)近些年甚嚣尘上的“台湾未定论”。
关于1)我们可以发现在《和约》关于领土权益的相关规定中从来没有出现sovereignty这一词汇。至于美国后来的“归还”是不是从法理上承认了日本对硫球诸岛的主权呢?并不必然导致那样的推论,实际上这涉及后面另外的一个条约,即美国与日本签订的所谓《日美就硫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这部分内容涉及硫球及大东诸岛法律地位的内容如下,其中在总则中:
这里指出了,这个条约是以《旧金山和约》为先决条件的(实际上如果《和约》不能够支持日本对硫球的主权,那么所谓的《归还协定》就更不能了),而对日本各项具体权益的规定在于第三条,也就是上面所引用过的那些权益,这在《协议》的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明确规定:
1. With respect to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below,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linquishes in favour of Japan all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Agreements. Japan, as of such date, assumes full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for the exercise of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 said islands.
那么根据前述对《和约》的解说,那么日本对硫球的权益实际上仅仅局限于所谓的“实际控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主权则是连美国都没有承认过的。但是我们回到《和约》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着重在于“renounce”这个术语,即明确否认日本拥有权益的领土,那么这样似乎在于第三条的对比中,“显得”日本并没有被拒绝对硫球主权的声索权,甚至“似乎”美国“暗示”了日本对硫球的主权(可惜啊,可惜,精明的山姆大叔就是不明说阿,不明说)。当然inference与直白的indication和直接interpretation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所以“暗示”并不能当台戏唱的。
让我们继续来讨论2)中的“台湾未定论”。其实在《旧金山和约》中,对日本放弃台湾一切权益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不得不承认,小日本的确是很会钻空子的民族。“未定论”这种说法的逻辑前提即在于——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到底是内战关系还是“两国关系”。而后来岩里正男执政时期的搅局,就把原本清楚的台湾问题给搅混了。如果确认了陆台的“两国关系”,那么无论是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还是作为冲绳附属岛屿,大陆必将在此问题上失去适当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钓鱼岛问题就变成了台日之间的“双边争议”。那么以日本远强于台湾的军政经实力,显然在摆脱了中国大陆这样一个对手后,对于钓鱼岛的争夺会处于一个较有利的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一个历史背景是,51年签署《和约》时代表中国行使联合国代表权的实体是“中华民国”,尽管其政府所在地是台湾。不过“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我们必然要坚持是内战问题,无论双方相互怎么打,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实际上早就在45年就解决了。《和约》中至少确认了台湾主权不容日本置喙,无论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属于谁。那么作为一个必要的补充,需要我们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证明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最后一个需要提及的法律文件,也是被一些敌对的、别有用心的法学家们肆意歪曲的一项条约,就是我们与日本78年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其中第四条:
这一条被那些阴险的法学家们拿作中国亦承认《旧金山和约》的证据(其实通过前面的论述,大家可以发现就算中国承认了《和约》,也并不等于中国承认了日本对相关离岛的主权,因为《和约》自身就没有支持那种看法)。
当然,如果我们对第四条作一个深入的解读,那么其实第四条中所谓“不影响立场”的意思即为(用大白话说)——你们小日本与第三方(注意潜台词其实暗含了双边条约的意味,作为多边条约的《和约》似乎并不在其中)签的东西,自己爱签就签,但是中国没有承认你与第三方条约的义务。也就说你可以保留你的立场,我并不强制你改变你的立场,但是我们二者签订的条约义务你仍然是要兑现的。
让我们再来看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
实际上日本通过种种行为(《日美安保条约》,《有事法案》,寻求修宪,寻求“集体自卫权”即军事同盟义务)已经违反了上述两项。因此即便是在假定从此条约可以引申出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的承认,那么日本对上述两条的践踏,完全可以视作违约,那么中国也就完全没有履约的义务。
特别是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说到底这份条约是带期限的条约,就算加上任何对中国的苛刻义务,但是按照第五条,中国完全可以单方面终止这项条约。
小结:根据以上文字的说明,作为二战后中日正常关系的奠基石的,应当是《波茨坦宣言》。没有《宣言》也就没有日本的投降,也就不会有联合国机制,更不会有《旧金山和约》。所以任何二战后关于日本地位的国际法约定都实际上是《波茨坦宣言》的衍生物,原则上并不能与《宣言》相违背。所以即便假定我们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我们并未承认),那么《和约》及其衍生物《日美就硫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议》也必须与《宣言》的精神相一致,而实际上这两个法律文件确实就日本对诸离岛的主权问题上并没有背离《宣言》的精神,即在这两份法律文件中仍然也没有确认日本对相关离岛的主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本质上则是一份约束力极低的双边条约,双方都有权可以随时宣布废止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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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钓鱼岛问题是台湾问题或者硫球问题的衍生物。当下争议中有关钓鱼岛地位的一个话题就是——钓鱼岛是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还是附属于冲绳的岛屿。这个问题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中方目前拟就这一问题继续向联合国提交方案。
我国决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
提交这一方案的目标是确认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这样一个论断。然而从相关的国际法出发,其实无论钓鱼岛是从属于台湾,还是从属于冲绳,日本对该岛的主权声索都是无效的。但是出于外交策略的考虑,直接在外交层次引发硫球争议将会使中美之间的外交工作失去弹性和模糊地带。现在可以说并非是和美国就硫球问题摊牌的最佳时机。不过我们可以根据《海洋法公约》在外交层次操作大陆架界限,使得在钓鱼岛问题上仍然可以获得有利的法律地位,待到将来时机成熟时,我们再援引《波茨坦宣言》等法律文件进一步采取针对硫球问题的外交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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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是,任何针对钓鱼岛问题所采取的法律工具必须以那几个确立二战成果的宣言文件作为核心部分。当然,《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无主地主权的三原则——先发现、先占领和实际控制——可以作为我们论证钓鱼岛主权的有效补充,但并不是适合与敌人纠缠的一道战线。其中一个关键的重点就在于,纠结于无主地的主权原则并不能使我们占到太多便宜,并且实际上会使得这种“口水仗”陷入焦灼状态,并进一步造成钓鱼岛主权上“确有争议”的实际效果。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考虑近代国际关系原则自三十年战争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得以确立,那么在实际层次上的领土主权变更是主要是通过军事暴力手段得以达成的,特别是在19世纪之后,越来越以作为区域和世界大战之后果的国际体系的方式(分别是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得以确认这种奠基于暴力的领土主权变更。说简单些,确定领土主权的方式本质上是军事暴力后产生的国际体系安排。在一种国际体系秩序尚未得到彻底颠覆的时候,那么这种基于暴力的政治遗产对于确认领土主权就是始终有效的。而这种基于暴力的安排往往是体系中的战败国家在不同样动用暴力的手段下极其难以颠覆的国际安排。所以实际上面对钓鱼岛问题,二战成果不仅仅是基于二战本身正义性的道义制高点,同样也是对当下所有国家(也包括美国和日本)最大的威慑力。因为这种由于暴力所奠定的格局是世界主要国家二战后权力的根本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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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点忽略了Formosa就是台湾这样一个事实。原帖中已对相应文字作出了必要改动。
关于钓鱼岛以及台湾归属的最重要的三个国际文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三者存在一个依次确认的关系:《开罗宣言》的内容被《波茨坦公告》所确认,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在《日本投降书》中被白纸黑字地确认了。
很多人,或出于无知,或出于有心,望文生义地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理解成两份发言稿,其实不然,它们都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特别是得到《日本投降书》的确认后,其法律地位更是不可动摇。
先看《开罗宣言》,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发表《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后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并获得完全同意,其中部分内容为:
可见这份文件不但明确了中国的岛屿归属,而且决定了朝鲜(韩国)的独立地位,要否认了《开罗宣言》,朝鲜和韩国也得做回日本殖民地。
再来看《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其中第八条规定如下:
这一条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一,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有效性;二,限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不包括台湾、钓鱼岛和琉球;三,“吾人”是包括中美英在内的二战同盟国,所以未得到中国承认的、美日私下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与此相悖的部分,拿琉球和钓鱼岛私相授受是无效的。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效力的,可以先看看日本方面的态度: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赦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所有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令。
引自《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编纂委员会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上述两份文件绝不仅仅是两份发言稿,是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法律文件,是确认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基本准则。否认它们不是简单的口舌之争,而是要挑战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是要挑战同盟国的战胜者地位,是要推翻历史的公案,是试图重新继续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要重新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是要再次侵略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是要再次把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推入苦难的深渊。是可忍,孰不可忍。
对此还有任何怀疑的,再来看看下面这份法律文件:《日本投降书》。
1945年9月2日,上午9点4分,停泊在日本东京湾“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签署了《日本投降书》,日本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这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彻底结束。其中文原本今天保存在台湾。
日方代表是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
同盟国方面的代表是: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 狄里夫杨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浦列米
加拿大国代表 柯司克列失
法兰西国代表 克列克
荷兰国代表 赫尔佛尼兹
新西兰代表 依西特
《日本投降书》开篇第一段话就是:
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想否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请先试试否认这份文件。
《日本投降书》是全体同盟国人民用千百万的牺牲换来的,特别是抗日战争,其法律效力是无可质疑的。看看那些签名吧,与之相比,美日、公知和民国余孽们所津津乐道的《旧金山和约》根本就是一张废纸。奇怪的是,各方和媒体都不怎么提这份文件,拿着如此无可辩驳的证据,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甩到日本人的脸上,对他们说:“不认帐是吗,有一个办法,把抗日战争重打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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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及其衍生条约对TG来说当然是废纸,二战成果肯定是对相关离岛主权最有力的证据。不过呢,令那些敌对势力遗憾的是,即便是在《旧金伤和约》中本质上也没有反对《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宣言》。而中国对相关岛屿权益上的法理地位之强势,即便在承认我们并未参与的《旧金山和约》的前提下仍然能够成立。我认为,这固然在于美国操控国际条约上的技巧纯熟——可以在实现自身地缘政治利益的同时规避对一些重要法律地位进行表态,表现在美国从来没有在《旧金山和约》及其衍生的所谓《归还协议》中认可日本对相关争议岛屿的主权,但同时这其实恰恰表现了美国不能在本质上违背为自己二战后权力进行奠基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文件的效力。这同时也是中美利益最大的一个相合点,其实如果就这样的立场展开斗争,美国的立场实际上是骑虎难下的。
美国政府官网:Japanese surrender document
翻译前文已经给出,这里就不列了。
联想起现在正热传的那篇“ 赫敏为什么不能嫁给哈利——《哈利波特》中的历史、文化与政治”,里面关于西方文明对规则的理解说得很透:制定规则、遵守规则但不限于规则。
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正是这样操作的,公然违反《波茨坦宣言》是不行的,不但是自打嘴巴、损害了信誉,而且破坏了由此定义的国际秩序,最吃亏的还是自己。所以他们在文字的空隙中玩弄手段,表面上没有违反规则,但实质上把自己定的规矩架空,实在是深得大英帝国的政治精髓。
不过《旧金伤和约》的文字游戏玩弄得再纯属,也不过是“术”的层次,《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定义的是“道”,源自二战胜利之大“义”,不是区区文字之“术”可以抗衡的。
美国人介入钓鱼岛问题法理上的理由主要有二:
1)《日美安保条约》:美国一直表态说钓鱼岛适用《安保条约》,但是《安保条约》中明确规定美军对日本领土才拥有同盟义务,但却又说美国对于领土争议不选边。近期有个新华社记者就对美国务院发言人当面拆穿了这种蛇鼠两端的行为。
2)美国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条约》,所以对大多数国家而言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美国是不承认的,美国人认为那就是公海。因此美国人另外强调的一项理由就是所谓的“航行自由”,好像是中国拿了相关的海洋权益就不给他美国航行自由了。实际上对专属经济区,原则上舰船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无害通过是完全可以的(这条同样适用于美国对南海问题的态度)。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航行自由”本质上是美军投送海军力量的自由罢了。
美国一再宣布防卫钓鱼岛,你不去与美交涉,你就无法进入钓鱼岛,宣布自己的主权。
方可采取正确的进退策略。
所以,对于钓鱼岛:中国的工作要细致一些,原先河里的尼伯龙根·蜗藤也整理了不少相关论据。
却陷入了把实力当作一切的误区,却不重视对政治行为的justification。
例如刚才黄卫东同学回复我的
这不仅是法理上没有依据,而且在事实也不成立。
在战略上固然可以把国际法当作渣,可是你要真把国际法在战术上当成渣,那么最后结果就是人家利用国际法把你当作渣。美国即便是搞一定的外交模糊,或者搞单边主义,可就从来没有把jusification当作渣。即便是讲歪理,还是要把理准备好讲出来。当然有的人总喜欢把世界上的争斗当作黑与白、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之间斗争的童话,那么该哪里凉快就哪里凉快去吧。
蒋介石拒收琉球群岛
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开始进入反攻阶段。随着意大利的无条件投降,纳粹德国的覆灭只是时间问题,对日作战开始成为同盟国的作战重心。为此,美国总统罗斯福决定召开由美、英、中、苏四国首脑参加的开罗会议,以加强反法西斯联盟,协同对日作战。
1943年11月23日晚,蒋介石带王宠惠与罗斯福单独会谈时,提出了日本攫取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中国等4项要求。
对蒋介石提出的上述几点,罗斯福均表示同意。罗斯福还说,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中国的要求是合理的。
建议共管,一拒收琉球群岛
在谈到剥夺日本在太平洋侵占的岛屿时,罗斯福想到了琉球群岛。他对蒋介石说:“琉球群岛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想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
对罗斯福突然提到的这个问题,蒋介石没有料到,也不知如何回答好。过了一会儿,他才对罗斯福说:“我觉得此群岛应由中美两国占领,然后国际托管给中美共同管理为好。”
蒋介石这样一说,罗斯福认为他不想要琉球群岛,故未再说。
琉球群岛位于中国东部,包括大隅诸岛、吐噶喇列岛、奄美群岛、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面积4500平方公里,人口100多万。14世纪初,琉球群岛上出现了中山、山南、山北3个小王国,公元1372年开始向中国明朝进贡,国王分别受到册封,官民与明朝往来十分频繁。15世纪初,该群岛又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但仍向中国封建统治者朝贡。1609年,日本萨摩藩(岛津氏)用武力征服琉球。此后,琉球王虽向明朝与萨摩藩同时进贡,国王仍受中国册封,而且一直延续到清朝。
1872年10月,日本明治政府未与中国商量,强行废琉球国为琉球藩。1879年3月,日本又派重兵入侵琉球,强行吞并琉球,设置冲绳县。 琉球群岛人口众多,物产丰富,又系中国的东大门,历史上是中国的附属国,与日本无关。罗斯福想把日本用武力侵占的琉球群岛交给中国,自然有其道理。
惧怕日本,二拒收琉球群岛
1943年11月25日,蒋介石与罗斯福再次会谈时,又谈到了琉球群岛。罗斯福说:“我反复考虑,琉球群岛在台湾的东北面,面向太平洋,是你们的东部屏障,战略地位极其重要。你们得到了台湾,如不得到琉球,台湾也不安全。更重要的是,此岛不能让侵略成性的日本长期占领。是不是与台湾及澎湖列岛一并交给你们管辖。”
蒋介石见罗斯福又提到这个问题,想到琉球被日本占领了多年,原拟定的提案不含琉球问题,觉得不好回答
罗斯福见蒋介石不作声,以为他没有听清楚,又补充了一句:“贵国要不要琉球,如果想要,战争结束了,就将琉球群岛交给贵国。”
蒋介石这才又照先前的答复回应道:“琉球的问题比较复杂,我还是那个意见,中美共同管理为好。”
罗斯福心里明白了:蒋介石是真的不想要琉球群岛。蒋介石的态度,罗斯福感到不可思议。罗斯福向蒋介石提议由中美两国共同出兵占领日本的问题,也被蒋介石婉拒。
自此以后,罗斯福及美方的其他人员在蒋介石面前再也不提琉球的事了。
后果
由于蒋介石坚持不要琉球群岛,故《开罗宣言》在写到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时,只提到“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没有提琉球群岛。
事后,蒋介石私下为此事询问王宠惠。
王宠惠说:“琉球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如果从军事的角度讲,我们应该要。”
“那日本将来要与我们扯皮怎么办?”“我认为,从某种角度讲,琉球历史上是我们的附属国,交给我们比较合情理,日本扯皮没有道理。”
蒋介石听王宠惠这么一说,似乎有些后悔。他说:“既然这样,那你为什么不提醒我呢?”
王宠惠说:“我见罗斯福第一次提到要把琉球交给我们时,你说要中美共占共管,我作为委员长的部下,自然要与委员长保持一致。”
蒋介石觉得,这件事是个遗憾。他叮嘱王宠惠说:“罗斯福要把琉球交给我们的问题,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再不要向外说了。如果有人问及此事,就说我们没有条约、根据,提不出理由。”
此后,国民党的文件、档案、杂志、图书一提到琉球问题时,都说因无根据,故中国在开罗会议上未提琉球群岛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单独出兵占领了琉球群岛。
1953年,美国将琉球群岛中的萨南诸岛交给日本。1961年6月,美国准许琉球人悬挂日本国旗。1962年3月20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公开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的完全主权。1972年,美国又将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交给日本。至此,日本完全控制了琉球群岛。 (摘自《各界》王幸福/文)
网上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1/16/content_7428667.htm
附录3:
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
作者王建朗 来源:《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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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的战时战略及战后要求,蒋介石在1942年11月9日的日记中有一简略而全面的记述。他拟出的这份与美商讨事项计划,广泛地涉及战后同盟、中国收回失土、周边国家的地位等问题。该计划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甲、长期同盟;乙、东三省与旅大完全归还中国;丙、台湾、琉球交还中国;丁、军港、海空军基地、共同设备(30年为期);戊、安南共扶;己、泰国仍予独立;庚、印度战后独立;辛、缅甸与南洋各国共扶;壬、外蒙归还中国,予以自治;癸、中美俄同盟。"②「《蒋介石日记》,1942年11月9日」在这十个方面中,关于周边国家的有四项,涉及安南、泰国、印度、缅甸及南洋诸国等;关于收复领土的有三项,计划收回东三省与旅大、台湾、琉球、外蒙古等;关于同盟计划的有两项,分别为中美同盟及中美俄同盟。还有一项为与美共享军事基地与设施,此项当指旅大,意在未来收回旅大租借地的交涉中引进美国因素,得到美国的支持。
……
战后是否应提出收复琉球的问题,在历次有关的设想中并不一致,有时提出,有时避而不提。相比于前两类,提出收回琉球的要求在时间上也要晚一些。在前述蒋介石1942年11月8日的日记中,蒋提出了琉球"归还中国"的问题。但在1943年1月的日记中,蒋又写道:"战后能收复台湾、东三省、外蒙,则其他外来虚荣皆可不以为意也。"②「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上册,第270页」琉球问题并未纳入。可见,收回琉球似乎不是中国始终如一的要求,其收回的迫切性不仅不及台湾和东北,也不及外蒙古。
中国政府公开提出收回琉球问题,据笔者目前所见最早的史料,应是1942年11月3日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有记者问:战后的中国领土是恢复到"九一八"以前状态,还是甲午战争以前的状态?宋回答说:"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③「《宋外长谈话》,《大公报》1942年11月4日,第2版」 11 月下旬,宋美龄启程访美。蒋介石给宋提示了她日后会见罗斯福时的谈话要点,其内容为:甲、东三省、旅顺、大连与台湾琉球须归还中国,唯此等地方海空军根据地准许美国共同使用;乙、越南应由中美两国共同扶助其15年内独立;丙、朝鲜应即独立;丁、泰国仍保全其独立;戊、印度如果一日不能独立,则世界和平与人类平等仍不能实现,故印度在战后必须使之独立,但可有一过渡时期与办法,勿使英国失却体面,缅甸亦然;己、南洋各民族应明言训政年限,20年内扶助其独立;庚、外蒙古应归还中国,至于自治问题,则由中国自定之。①「《蒋介石日记》,1943年10月24日补记」
应该说,美国对将琉球归还中国持积极态度。据宋美龄1943年3月1日电报告:她与罗斯福总统的讨论结果是,"关于战后问题,琉球群岛、满洲及台湾将来应归还中国,香港主权应属中国,但可划定为自由港,朝鲜独立可由中美共同担保".②「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上册,第287页」 1943 年5月,英国外相艾登(Ant hony Eden )访美。宋子文与罗斯福及国务卿赫尔、副国务卿韦尔斯(Sumner Welles )、罗斯福的助手霍普金斯(H.L.Hop kins)等人多次见面,探寻英美讨论内容。赫尔再次对宋子文表示,英美均尊重中国权利,"台湾、琉球、东三省、大连,自当归还中国".③「《宋子文致蒋介石电》,1943年5月,吴景平、郭岱君编:《宋子文驻美时期电报选(1940-1943)》,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5页」
对于收回琉球问题,中国政府内部并非没有不同主张。时任外交部亚东司司长的杨云竹与代理亚西司司长的徐淑希均不赞成提出收回琉球。在宋子文公开提出对琉球的主张之前,不知高层内情的杨云竹曾对美国驻华使馆官员谢伟思(JohnService )表示,社会上有关收回琉球的说法只是一些个人的不切实际的主张。生活在那些岛屿上的人并不是中国人,尽管那些岛屿曾一度纳入中国的朝贡体系,但它们已经完全脱离中国很久了。杨认为,中国政府不会在订立和约时提出收回琉球。④「Service to Gauss,17J une 1942,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 ,ed.,Forei gn Relations of the Uni ted S tates,1942,China,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6,pp .732-733」即使在宋子文讲话发表后,徐淑希仍提出了不同意见。徐在1943年5月致宋子文的备忘录中指出,琉球与台湾不同,而与朝鲜类似,在被日本吞并之前琉球已经是一个半独立的国家,中国对琉球的传统权利在20世纪是早已过时的东西。因此,中国不应要求收回琉球。徐认为,对中国政府来说,唯一现实的办法是促使这些岛屿从日本独立出来,为此,战后可先在琉球建立国际监管。总之,绝不允许日本再使用这些岛屿作为侵略基地。⑤「Xu Shuxi to T.V.Soong ,31May 1943,XiaoyuanLiu ,A Partnershi p f or Disorder :China,the Uni ted S tates,andThei r Pol icies f or the Postw ar Dis posi tion of the Japanese Empire,1941-1945,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p.78.」 1943年11月,中、英、美在开罗召开三国首脑会议。为准备开罗会议,国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比较认真的提案作业,琉球问题是这些提案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两份比较重要的提案,即军委会参事室和国防最高委员会方面的提案,都曾提出过收回琉球的主张。
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所拟《日本无条件投降时所应接受遵办之条款》的政治条款中,除提出收回旅大、南满及中东路、台湾及澎湖列岛外,还提出"琉球群岛应归还中国".但对于琉球问题,其处理方法显与前述领土收回的刚性要求不同,该方案准备了变通办法。方案在附注中称:"琉球群岛比诸台湾及澎湖列岛,情形稍异,如美英坚持异议时,我方可考虑下列两种办法:甲、将琉球划归国际管理。乙、划琉球为非武装区域。"
⑥《日本投降之条款》,《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对联合国外交》014卷,台北"国史馆"藏:08A -01504,但是,一份只标注1943年11月而未署明具体日期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提出的《战时政治合作方案》,与此有所不同,该方案只提出,"收复1894年以来日本所取得及侵占之领土".⑦「《战时外交》第3册,第505页。如此,则琉球不在收复之列。这一方案在时间上似晚于国际问题讨论会所拟方案。
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所拟方案,与国际问题讨论会的方案大致相同,除提出日本应从"九一八"以来所占领的中国领土上撤退外,还要求日本将以下所列归还中国:甲、旅顺、大连;乙、南满铁路及中东铁路;丙、台湾及澎湖列岛;丁、琉球群岛。同样,琉球群岛的变通方案为或划归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域。①「《战时外交》第3册,第499页」
但参事室的态度不久发生了变化。王世杰拟呈蒋介石的《关于四国会议问题节略》提出的要求是:"日本于九一八事变后自中国侵占之领土(包括旅大租借地)以及台湾澎湖应归还中国。"②「王世杰:《关于四国会议问题节略》,1943年11月11日,《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50页」但核诸原始档案,便会看到,初稿是"日本于九一八事变后自中国侵占之领土(包括旅大租借地)以及台湾琉球应归还中国",后琉球二字被改成澎湖,原始档案保留了修改的痕迹。③「《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对联合国外交》第014卷,台北"国史馆"藏:08A -01507」
在有关琉球立场转变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蒋介石。11月14日,蒋介石准备首脑会谈的资料与提案。在有关远东政治的提案中,蒋提出三点:(1)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应归还中国;(2)保证朝鲜战后独立;(3)保证泰国独立及中南半岛各国与华侨之地位。在蒋的这一计划中,琉球已不在归还之列。④ 「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上册,第431页」次日,蒋透露了不提琉球的原因:"琉球与台湾在我国历史地位不同,以琉球为一王国,而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故此次提案对于琉球问题决定不提。"⑤「《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15日」,可知,11月中旬时,蒋介石已一锤定音,决定不提出归还琉球的要求。
此后,在开罗会议上,倒是美方主动地提起了琉球问题。罗斯福问,琉球群岛,中国是否愿意要?蒋答,中国愿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俟该地托管之时,与美国共同管理。有关这一会谈的记录语焉不详,仅此而已。倒是蒋介石后来的回忆稍许详细些。蒋回忆说:当时罗斯福总统问他,"在台湾的东方还有一个什么群岛,你的意思以为如何?"蒋反问:"你所说这个群岛是不是指琉球而言呢?"罗说,"就是琉球".蒋表示,"这个群岛从前是属于中国的小王国,可是在甲午年以前,早已被日本占领了。所以琉球是与台湾的性质不尽相同,我们此时对于琉球不想要单独的归还中国,我只希望由中美两国共管。此事并不急要,留待将来再说吧。"⑥ 「转引自张其昀:《开罗会议纪实》,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3年,第7页」
11 月24日,霍普金斯给中方送来美方草案。该案提议:太平洋上被日军占领之岛屿,其中包括许多岛屿日本曾自承不予设防,而竟变成重要军事根据地者,吾人决定永远不能为日本所有。日本所攫取的领土,小笠原当然归还中国。⑦「《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开罗会议》第021卷,台北"国史馆"藏:08A- 01530」在讨论美方草案时,中方指出小笠原群岛当为琉球群岛之误。而对琉球问题,蒋介石决定"不必明白载入。盖琉球虽曾为中国藩属,但究系一独立国家。战后对于琉球之处置,至少在原则上,应同于战后对于朝鲜之处置。不过琉球应该脱离日本统治,则无问题".由于美方草案中已有"凡系日军以武力或侵略野心所征服之土地,一概须使其脱离日本掌握"一条,中方认为这已可包括琉球,故不必再明确写出放弃琉球。⑧「郭斌佳:《参加开罗会议报告》,
《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开罗会议》第021卷,台北"国史馆"藏:08A -01533」由于中方对琉球问题表现出克制的态度,此后正式发表的开罗会议宣言未提及琉球问题。
蒋介石何以对琉球问题表现出如此态度?蒋在与罗斯福会谈当天的日记透露了些信息。蒋在日记中写道:"惟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议,一以安美国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之前就已属日本;三以此区由美国共管,比归我专有为妥也。"①「《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3日」由此推测,蒋对美国的提议是出自真心还是试探尚不能确定,他不想在领土问题上表现出积极扩张的态度,以趝免引起美国人的疑心。
蒋介石对美国产生疑心的原因何在,目前还看不到相关史料。但后来的事实表明,蒋介石似乎是多虑了。开罗会议后,罗斯福曾数次提及琉球问题,他仍主张把琉球交还中国。1944年1月12日,罗斯福对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又提及琉球问题。罗斯福说:斯大林熟悉琉球历史,他完全同意琉球属于中国并应归还给中国。波茨坦公告将把日本的领土限于本州、四国、北海道、九州及我们决定的小岛内。看起来,可能是在开罗会议后召开的德黑兰会议上,罗斯福与斯大林又讨论了琉球问题。
直至1944年10月,罗斯福仍在考虑琉球如何处置的问题。10月4日,顾维钧、魏道明、胡世泽、商震等拜访罗斯福。罗斯福表示:将来日本在太平洋之岛屿如何处置,颇费考虑。美国不愿再增土地,琉球及小笠原群岛,无论如何,亦不能交还日本。又称,听说过去小笠原岛王曾由中国任命。②「《顾维钧致蒋介石电》,1944年10月4日,《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250页」由此看来,蒋对美国的怀疑可能并不准确。
蒋介石对琉球问题未作积极措置的原因比较复杂,道义因素、实力因素及策略考虑均发挥了影响。前已叙述,反对殖民主义是中国战时外交的一项重要坚持,琉球虽曾是藩属国,但毕竟是独立国家,其与中国交往的紧密程度尚不如朝鲜,要求将其纳入中国版图,与支持印度独立等反殖政策相对照,道义上难以自圆其说。蒋介石还认为,中国海军实力很弱,即使名义上占有了琉球,也不能行实际管理之效,与其名不副实,还不如与美国共同占有。而在策略上,则似乎有轻重权衡的考虑。开罗会议上,中国所要确保收回的是历史上曾经是中国的领土。东三省、台湾乃至外蒙古是中国关注的焦点,而要收回这些领土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一帆风顺。此前,无论是从英国,还是从美国,都曾传来过令中国不安的杂音。让东北成为"缓冲国"、对台湾实行托管等方案都曾经在英美的舆论及政界人物的言论中出现,并曾引起过论争,国民政府对此实在不敢掉以轻心。因此,考虑有所抓,有所放,避免给人以全面扩张的印象,而集中精力确保所失领土的回归,也应是国民政府的策略考虑之一。
美国历史学家相关论述:
来源:
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type=turn&id=FRUS.FRUS1943CairoTehran&entity=FRUS.FRUS1943CairoTehran.p0424&q1=Ryukyus
请注意此页中的第(5)部分的叙述,译文如下:
“关于归还领土 — 蒋介石大元帅和罗斯福总统一致同意在战后必须将日本通过武力从中国窃取的中国东北四省、
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包括辽东半岛及其两个港口,即旅顺港和大连港。随后,(罗斯福)总统谈及了琉球群岛问题,并且不止一次地询问中国是否想要回琉球群岛。(蒋介石)大元帅答复说,中国愿意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群岛,并最终在一个国际组织的委托下由中美两国对琉球群岛进行共同管理。(罗斯福)总统还谈及了香港问题,(蒋介石)大元帅则建议(罗斯福)总统首先与英国当局进行商议,然后再作进一步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