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富豪流行 “新时尚” -- 拿不准
只许富豪玩处,不许熙来唱红。
H&W.
微博网友莫名惊诧:“嫖宿幼女为何屡禁不绝?——继贵州习水、浙江丽水之后,浙江永康又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此事在当地几乎人尽皆知,官方至今未有任何说法。”
凤凰网郎遥远博客文章认为,“买处”,这充满封建社会荒淫无道的词汇,很多年来就已经成为暗地里的富豪权贵新时尚。在一些权贵尤其是为富不仁的老板心中,崇尚“玩处女体现成功人士身份”,“玩处女见红,可以化灾避祸带来好运”。 前几年震惊全国的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记忆犹新;“丽水多名女中学生遭强奸,涉及多名村委会主任”的骇人新闻,惊悚在耳;甘肃一黑老大(老板)涉嫌强奸多名女中学生,家长举报惊动省长。百度一下“包养中学生”,居然可见中介联络热线。而今,这些企业老板、人大代表们玩中学生处女,玩出了火,收不了场。这些伤天害理、违背人伦的恶行,必在接受法律严惩同时受到公众强烈谴责,而身败名裂。
文章说,有权有钱的大爷们“买处”,一部分是基于少女年幼无知、好奇、虚荣而直接诱奸,一部分是通过中介介绍实施犯罪,当然也有贫穷少女为了谋生、救急而误入歧途。不管何种方式,都涉嫌刑法严惩的强奸幼女罪。权贵们一次次的兽欲发泄,崩塌了一个又一个成长少女的童话世界,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精神伤害亦将伴随其很长时间,甚或因此自暴自弃,毁了美好未来。“包养中学生、玩处女见红”,如此荒唐的邪教恶念,像一种让人上瘾的毒素在某些权贵圈子暗中蔓延,其犯罪动因,已不仅仅是“及时行乐的淫乱思想,极为低下的道德水平,淡薄的法制观念,人格脆弱和主观意志不坚定”等主观原因所能囊括。“什么都已经玩腻了,去玩学生处女。”这种无道德底线的权贵新时尚,才是让我们惊惧和忧虑的社会现象。因此绝不容许存在用权钱去摆平犯罪、大事化小的司法空间,放纵一个禽兽,就是怂恿一千个禽兽。
作者自称,早在三年前,当“买处、嫖幼”犯罪态势上升的时候,就写过评论《“处女商品化”折射出中国式邪教恶行》。文中提到:“公务员嫖宿幼女案、传销式强奸幼女案成为典型案例。这些有权有钱的成功人士,已不再满足于一般的玩乐享受和刺激,而要追求日日新鲜的性猎物,更千方百计奢贪牟取一种‘处女商品’。在沿海发达地区的灯红酒绿场所,每年都有大批来自欠发达省份的少女,成为某些富豪和权贵们垂涎三尺的‘书包妹处女’,成为这些衣冠禽兽们日夜寻觅的‘热销商品’。从千元人民币到数万元人民币,女学生的贞操、人格与尊严被标价出售,贱卖着、践踏着、侮辱着。”
文章写道,在近年发生“买处”事件中,引发忧思的,是企业老板群体的道德危机。当下中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其产品生产极不道德,各种有毒的、有害的、造假的,层出不穷,赚钱昧了良心,无视法律;而赚钱以后呢?天价婚礼的老板、聚赌成瘾的老板、斗富斗狠的老板、妻妾成群的老板、高利贷加黑社会的老板、淡漠慈善的老板、横行霸道的老板、寻衅滋事的富二代、玩学生处女的老板,为数不少,生活方式毫无品质和精神境界可言,缺失道德和信仰,除了钱什么都没了,只剩下“食色,性也”的生理欲望。既然道德没了,人欲就变成了洪水,任其泛滥,什么都敢玩,越新鲜越刺激,就越趋之若鹜。
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所谓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就是“克制消费欲望+全力积累资本”。西方企业家是将禁欲与谋利统一起来的独特群体。
不然的话,人和与幼女发生关系都是强奸,多了会毙掉的。
应该没有这个能力。
但2003年有个解释,这个应该是黄松有为自己量身打造的。
如果按现在的中国法,与14以前,不管是否她本人同意,都是强奸行为,但嫖宿幼女罪,一下就把死刑,改成了几个月,真伟大.
这也是老百姓不满TG官僚的一个实例.
黄松有在最高院是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
再说确立新罪名的权力在全国人大而不是最高院。
而且是副院长解释的
嫖字什么意思,《现代汉语字典》释义:男子玩弄妓女。说明嫖的对象是妓女。这样不管嫖的人如何,先给对方戴了顶娼妓的帽子。在多数人思维中,妓女还是个贬义词,还是要被人看不起的。
嫖宿妓女罪,意思就是我不对,你也不是好货,无形中给自己脱责。一旦适用这个罪名,这个幼女就变成妓女了。真不知是那个高智商的王八蛋想出这么缺德的罪名的。
中国比美国还要“先进”“文明”了。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法定刑是3~10年,“从重”意味着如果是幼女,5年起但也不会超过10年;一个是5年起,上限可到20年。你说的“把死刑改成几个月”是不符合事实的。
强奸罪可以判更高,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宿幼女罪在构成要件上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基本是一样的,所有嫖宿幼女罪都可以判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用哪一个罪名去判,要看法官具体对案情的判断。如果只有1个幼女1次行为,判嫖宿起刑较重,如果多人多次,判哪一种都可以是超过10年的重刑。以著名的贵州习水案为例:
至少从这个案子的判决来看,如果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去判,也是一样的结果,并没有因为用了嫖宿幼女罪而轻判。
这个罪名出台本身就说明了高官中奸淫幼女的罪行很严重,怕死而已。
幼女无完全行为能力,如果是10岁以下,是完全无行为能力,嫖宿的嫖能成立?
搞出这个罪名和为这个罪名辩护的人连起码的逻辑都没有,要不然就是良心大大的坏了!
我帖中每一句判断,都引用了事实为基础。如果你有新的事实,比如某被告嫖宿幼女10人并且法院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无期或死刑的,欢迎你继续补充。空在这里用感叹号问号逻辑良心壮声势,并不能为看帖的人提供任何新的知识。
洗地什么的,敬谢不敏。
我记得以前的国企,叫国营企业,后来改成了国有企业,当初说的是两都都一样,只不过换了个名字,
但经过这么十几年的发展来看,是否真的没有变?
为什么不用强奸?中国现在的法律很明显的表明,如果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定义为强奸,为什么有这个不用,要换一个马甲?
是脱裤子放屁,还是另有目的?
我个人的看法和你一样:仅从贵州习水案的判决来看,嫖宿幼女罪没啥用,反正判出来还是跟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差不多。
对于设置新罪名的初衷,虽然我个人认为根据已知的情况来看,这个“没用”的罪名起不到什么“包庇高官”的作用,它更有可能是出自某个觉得自己很有水平的官僚一拍脑袋的“政绩”心理,但你大可有你的想法。对于这种既难于证实,又难于证伪的事情,你或他怎么看,我都没意见:我有意见也不说明问题不是?
我上面回帖的目的是澄清事实,免得看帖的人将来把错误的东西当论据跟人吵架回头被打脸,仅此而已。
既然嫖宿幼女罪没啥用,反正判出来还是跟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差不多,但还是新出了一个罪名.
这恰恰表明了这里有个问题,只不过,我们目前没有看到.
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