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富豪流行 “新时尚” -- 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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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认为刑法分则对奸淫幼女规定了三种类型:
一是普通的奸淫幼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嫖宿幼女类型的奸淫幼女,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奸淫幼女的情节加重犯,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应地,对与幼女发生性交的案件,也应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其一,与幼女发生性交,既不属于嫖宿幼女,也不具备奸淫幼女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嫖宿幼女),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三,与幼女发生性交,不管是否属于嫖宿幼女,只要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本文只是为了避免混淆与表述方便,将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称为奸淫幼女罪。
文章举了不少现行刑法中罪名与罪名之间近似或包容的例子,来说明下面这个问题。
倘若刑法分则总共规定了500个具体犯罪,人们便希望划出560个方格,每个方格里装一个犯罪,从而使每个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都有明确具体的界限。不可否认,的确有的犯罪之间(如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一种对立关系,某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然而,大部分犯罪之间都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包容关系。事实上,硬性划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的做法,并不可取。
我介绍这篇文章的本意是:有些东西我们看着奇怪,可能是因为它不合理,也可能是因为我们还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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