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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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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笑话,谁请你来看了!

我爱发什么帖子是我的自由,你有什么权力不让我发?

至于你的评论,我管不着,也懒得教育你,当然说随你怎么说?

笑,这就叫不能讨论了?

爱讨论随便你,随你怎么说。

你这样打嘴炮的我觉得最好还是少一点,多静下心读读书吧!

家园 赞!跟楼上那只河蟹简直天壤之别!人跟人的差距咋就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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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

家园 互相学习,互相影响。
家园 说的好像你读书多一样,

看不起别人,也不讨论,只能你一家谈?

大哥,这是论坛,不是你家的自留地.

你读的书再多,也不过一个书柜.自大的很哟

家园 你的心胸也就这水平.

真高看你了.

家园 吴地俗语说“越扶越醉”,你理他作甚?
家园 这是正常的逻辑,不强大,也不弱小。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文字表述还不够清晰明确,但无论如何,四十七条也是一条强制性规范,没留任何选择余地。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个让各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跳过这一过程,难免让人心生疑窦。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以目前的刑事诉讼体系,有几个律师敢于捋虎须,组织辩方证人出庭?

家园 还是呼唤逻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关键在于这里的“证人证言”如何理解,是理解成“证人和证言”还是“证人的证言”?理解成前者显然是不正确的,比如某污点证人在作出证言后被杀害,或者受重伤无法出庭,难道他的证言就变得完全没有效力了?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成后者,但是也有问题,其直接结果是现在许多(很多时候是大部分)证人只愿意出证言,但是拒绝出庭,导致当庭质证的困难。现在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出庭,就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你说:

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我呼唤逻辑,是认为你的上述说法不够逻辑通畅,我帮你改一下。“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才更有效力,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是考虑到你说的现象——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

才增加67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当庭作证,如果无理由拒绝当庭作证则会受到处罚。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同时,作为对67条的人性化补充,增加68条,允许直系亲属不出庭作证,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证言就失去效力。

家园 更清晰。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有明确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种,证人证言是其中之一。这是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从法理角度看,这是一种“人的证据”,证人和其证言不可分割,既不存在无证人的证言,也不存在无证言的证人。区分“证人和证言”和“证人的证言”没有实际意义,只能为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提供借口。如果真的出现证人在开庭前丧失作证能力的情况,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考虑,这种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为证人的作证能力、道德水准做背书。更不能因为这类证言系控方提供,就想当然地认定其系合法取得,认定其有效性。反过来想一想,假如律师提供辨方证人证言笔录,而不能组织证人出庭,试问有哪家法院会对其网开一面?

当然,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实不够清晰明确,所以现在便有了186、187条加以明确。

至于你替我做的修正,请你注意,你实际上不是在替我做修正,而是在替全国人大作修正。因为我只是引述第四十七条而已。

所谓证据的“有效力”和“更有效力”,实质是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这是第二步的问题,第一步是要认定证据有没有效力的问题,首先要认定某一证据本身是有效的,可采信的,然后才谈得上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作比较,以确定其证明力大小。有效性问题是某一证据自身的问题,证明力是证据之间关系的问题。前一问题要靠法律严格界定,后一问题较多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

草案只提及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却没有提及在侦查和检察阶段是否有权拒绝调查取证,仔细想一想,这个问题不光涉及刑事诉讼问题,还会涉及其他问题例如公共安全等,到也不大好下结论。希望立法机关有所考虑。

家园 一个问题根源在于证明标准的差异

其实,中美在沉默权等问题上产生差异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就是证明标准。中国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国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方法要求证据之间能够印证,孤证是无法定案的。美国等国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证明方法上讲究自由心证,只要法官能够达到内心确信,孤证也是可以定案的。证明标准高,往往就会导致取证方法的灵活性甚至越界,否则就无法达到那么高的证明标准。

例如,如果某现场失窃,现场提取到嫌疑人指纹,证人也证明嫌疑人在案发时到过现场,在美国是可以定案的。但是在中国,由于对于嫌疑人直接实施盗窃这个环节没有两份或以上关键证据来进行相互印证,是无法定案的。除非取得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所以为了破案,警方就必须要获得口供。

家园 能否介绍一下如何在不增加经费的情况下提高士气

我们这行,人员培养过剩,经费不足,大批中坚力量在40多岁被淘汰,年轻人看的也是人心惶惶,于是大佬纷纷想招给小年轻打气。我也对于没钱的情况下提高士气很感兴趣,(自我催眠一下嘛)不知方家有何指教?

家园 说经费不足,好吧,要多少经费算“足”呢?

说经费不足,好吧,要多少经费算“足”呢?

中国地方大,地域差异大,我不敢说全国如何,就我看见的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办公楼气派得很,很多办公楼里,办公条件堪称舒适,很多说豪华也不为过。一张A4白纸,拿过来随便涂几个字,就进了碎纸机,花的也都是财政拨过来的款吧。还见过有某机关长期在某饭店赊账吃饭,数年下来把饭店吃垮了的“真实的笑话”,这还是在我们这种“先进发达地区”。能不能办公楼造小点,局长办公室弄小点,装修简单点,办公费用压缩一点,那该死的饭少吃几顿,投到器材和经费上去?办公室人多,外勤人少的情况能不能变变?能不能不把刑警队编制内的人打发到派出所去开工资,跟别人抢饭吃,刑警队倒过来吃空饷?

一到办案时,就没了经费,那总得说道说道经费的去处,总不会财政给的钱光够发工资的吧?每到岁尾,许多部门,甚至一些出人意料的部门都在千方百计想辙把钱花了,以免影响下一财年的预算额度,这也不像缺钱的样子啊。

从前警察、法院办案,先谈收费,现在不让这么干了,就改改套路,能不办就不办。总之是无利不起早。跟律师似的。问题是财政不给律师所拨经费。

想想这个国家,心里难受,说几句气话,有些偏激,不针对你,莫怪。

家园 钱够不够?仅仅以公安机关来说,给你举个例子……

以中西部县级公安局来说,建一座气派的办公大楼,花上百把万也就够了。这些钱够干嘛呢?够支付几起凶杀案的办案经费?更别提武器、警械、车辆、技侦设备方面的投入了。

就不说凶杀案这种能惊动省公安厅的大案了,说点小案子,一起普通案值三千元的盗窃案,从立案到侦破再到移交检察院公诉,光出差费就要花几千上万,别的花销另算——你算算,一座气派的办公大楼、够办多少桩盗窃案,一个县公安局、每年会有多少这样的案件?为什么眼下盗窃案的破案率低,原因就在这儿。

钱够不够,你自己算。

PS: 其实这个现象不单是司法机关独有,教育部门也是同样,细细算来、哪怕只维持一个基本的水准、花钱也像流水一样——架不住学校多、学生多啊!类似的这种事情,不算细账是根本搞不清楚的。

家园 秘密逮捕权呢?

不是说争议很大的是这个秘密逮捕权么?

司法独立呢?法院/政法委保持对省/市委书记的人事独立性,财政上的独立性呢?

家园 饭,得一口一口吃,事儿,得一件一件干!

秘捕什么的表示没看到,不知道是脑补出来的还是我漏掉了。

司法独立就是个笑话,美国司法独立吗?他要司法独立还设立个毛独立检察官?

真正司法独立的是三哥,三哥的司法系统真心伤不起!

党国有党国的现状,政法委位列九袋,撤不掉,那么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政法委下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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