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已经有多起新闻报导了,“男性被强奸”只能按故意伤害判,如果没受伤致死,犯人基本没什么处罚。
专家们要自欺欺人到何时?
“律师们争取地位独立”最可能结果不是正义得到伸张,而是老百姓打不起官司。
决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缺失是个大问题。
就以刑事立案为例,前几年,牵涉到经济犯罪如涉及诈骗、合同诈骗之类案件立案难。原因是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披着一层合法外衣,公安一怕接案后迟迟不能结案,影响考核,就是影响自己的前途和钱途。更怕万一定性失误,后果严重。干脆将案件拒之门外,能不立就不立。而且是否立案,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他不立案,报案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可能有一个期限和结果都明确的解决途径。而只能通过政法委,人大等途径,需花多少时间不确定,会不会有结果也不知道。很多被害人因此最终放弃,犯罪份子因此逍遥法外。
这几年变本加厉,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暴力犯罪都会出现立不了案的情况。连有证据的强奸案都会出现警方推诿搪塞,迟迟不立案的情况。
这种情况,还不限于公安机关,法院也很严重,检察院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亦复如此。我的观察,司法机关士气低落,得过且过。对司法公信力损害严重。
我觉得这个问题,要比什么沉默权之类严重得多,亟待解决。
对不起有点跑题,请楼主谅解。
监理是拿工程甲方钱,在工地盯着乙方的施工质量。他不能让乙方偷工减料,但甲方要是昧良心的话,他没辙,他不是第三方。
律师也是一样,拿当事人的钱,就该替当事人想辙,说话、办事。这不存在钻法律空子一说。你总不会指望一个律师刚跟你收完代理费,转脸就跟检察官一个腔调。假如检察官说这罪名该判十年,而你的律师说不行,该依法从重判处死刑,作为委托人,你作何感想?
现在的法院一般不会强迫作证,但警方和检方有时不会这么好说话。“双规”就更好玩了。哈哈。
顺便问一下:刑法近期有修正的可能么?
刑法修正案7于2009年2月28日生效
所以一年内不用想了
你的这个理解也有问题,依刑诉法规定,证人本该出庭作证并接受对各方讯问,质证。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言自明的是,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但这一“不言自明”,当前被严重无视而已。
如此,证人有效的作证,只能是出庭作证。而不应仅仅是检方出示几本笔录。因此我觉得史老七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只能你说,不能讨论.这贴子不发也罢.
是做保卫工作的武警作证审讯警察进行刑讯逼供。
我国是还没有警察自认逼供的案例。
根据当下几个热门案件,我觉得刑诉法修改重点如下:
1、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进行对质,否则证词必须宣布作废,必须增加这样刚性规定。
2、不能搞秘密逮捕,在此期间公检方获得证据必须宣布作废。
3、嫌疑人认罪时必须有嫌疑人的律师在场见证。
4、完善保释制度,要做到除去有潜逃可能和重罪的,嫌疑人必须被保释。
因此很有必要考虑设置后的结果。监理能不能公正客观的根据专业知识来处理业主和承包方的冲突,决定了监理今天的地位,而早期监理引进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当监理从业主拿薪酬开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导致了今天监理已经不是当初引进时候的初衷,成了业主的代理人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技术部分管理权利转移的结合体。面对业主时,个别监理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取得优势,面对承包商时,则利用业主和质检站转移的管理权利取得优势,这两个优势是个别监理牟取私利的重要手段。
能排除独立律师也走向这个结果不?
问题是这样的准则当出现在一个普通百姓与有钱人或者有地位人之间时候,普通人不会从独立律师的设立获得额外帮助。
咋就推出来了
进一步推出来了
更进一步
莫非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