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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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现在西河这种不是来辩论的,而是来吵架的人真多!

真心烦!

这种人不学无术就会耍嘴。

简直就是西河公害。

铁手也不管。

家园 跪求县级公安局气派办公大楼图片!
家园 也看什么事儿。

有些事儿,身在剧中更清楚。

有些事儿,抽身事外看得清。

比如这事儿,我觉得跳出局中来看待的话,就是另外一个角度呵呵……

家园 照片暂时没有……其实也说不上“气派”

大多数情况下、中西部地区一个县公安局“气派”的办公楼,只有北京某些派出所的水平(比如说回龙观的龙园派出所,编制内的正式干警80多人,协警和聘用的内勤不算),如果不盖新楼,他们只能在50~70年代修建的老楼办公——话说回来,办公楼不也同样是公安机关合理的硬件建设么?周永康当公安部长后,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推进公安机关办公场所的标准化建设(俗称“穿衣戴帽”)。

家园 好吧,更清晰一点

我认为现在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没有支持亲属沉默权,老七曾经认为支持了,后来我发了帖子后,他投花发贴感谢我了一下,看来他认可了我的观点。

你来说说你认为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是否支持了亲属沉默权?先回答是或者不是,然后再说理由。如果不明确回答是或者不是,我将不回你的帖子。

家园 08年6月时的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办公大楼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家园 你这个一点不壮观,我当时看到是烈火熊熊一片焦黑

从那时起谁再说中国人民是最能忍耐的人民,我都是“哼”一声

家园 我觉得你有很大误解

强奸罪的内涵扩大这应该是刑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解决的问题。程序和实体是两回事,实践中你一个刑诉背景的去搞刑法,专业素养是不足的。朱苏力曾任北大法学院院长,和人论战刑法问题,指责某个具体法条定义不明,洋洋洒洒引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刑法,被人一句话就拍回去了,人家就告诉他刑法总则里解决了。

那至于说刑法为什么不修正,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也可能意识到了但时间精力不足。说可能没意识到因为在新闻里这种个案极为夺目,但在统计里甚至都难成为足够标准的数据,而且发生也非普遍性。对于受害者可能很严重,但对于社会而言不是第一优先问题;说意识到了精力不足是因为,修正不修正人大法工委说了算,就算修正,人大一年开多久的会?这里边给法工委多少时间?

你不要把专家妖魔化了,个别出现在媒体上的专家确实渣,但行业内一流根本没空鸟媒体。最近在我国拟定义恐怖活动,高铭暄什么时候提出的这个问题?2003年。这是相当有预见力的。

你总不至于说,专家对全体男性有阴谋吧?就算我们国家事实上存在着某个暗中或者私下达成了一致的阶层或者阶级,也不能说专家要迫害全体男性吧

家园 明确回答你,我认为草案已经赋于被告人的近亲属保持沉默的权

明确回答你,我认为草案已经赋于被告人的近亲属保持沉默的权利。理由已经反复说明。再补充一点,如果其他证人都要出庭作证,都给于对方质证询问的权利,而对近亲属的证言却只需宣读,证人却可以不出庭,这无形中剥夺了被告的权利,那么这条保护被告及其近亲属的规定,可能会产生相反的后果,我想这不会是立法者的意愿。

虽然我认为草案对这类人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拒绝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态度举棋不定。但认为,就算侦查阶段他们不能拒绝,但侦查机关因此获取的不利于被告的证人证言,除非近亲属证人自愿出庭作证,参加庭审和质证,否则这部份证据不应向法庭出示。或法庭不应予以认定。

我说得够多了,如果你还不能理解,我不想再多说。

家园 表述够清晰,但是我认为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让事实来检验吧。

家园 现在该轮到你说说你的理由了,让我也学习学习。

你当然有权不同意我的观点,对法律做出解释的权力在人大而不在我,我没有说我的看法就是金科玉律。何况这本身就是一个供人讨论的草案,还远未定案。

不过,现在该轮到你说说你的理由了,让我也学习学习。

家园 你自己就能管吧,老七兄?

别忘了,你自己的帖子,你有删帖特权的。

你要是觉得某人恶意扰乱讨论秩序,可以一用。

家园 花。

我们走廊上的廉政格言:薪薄常知足,位卑犹自尊。

还有领导常说的一句话:要有社会尊荣感。

就以刑事立案为例,前几年,牵涉到经济犯罪如涉及诈骗、合同诈骗之类案件立案难。原因是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披着一层合法外衣,公安一怕接案后迟迟不能结案,影响考核,就是影响自己的前途和钱途。更怕万一定性失误,后果严重。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以公、法更多一些,检少一些。

对法院来说,举个小例子:政府搞拆迁,土地手续不全,业主无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有一位业主起诉。合同一方是建设局下属的开发公司,背后是地方政府,另一方是几千户业主。依法裁判,开发公司必输无疑。一旦下判决,下面就是几千件案子等着。如何处理?

另外这个考核制度显然也存在问题。

在当前经费不充裕的情况下,要想改变现状,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加强政法部门从业人员的思想修养,拿出点党员精神来。

关于经费,法院每收取100元诉讼费,有25元直接划归省院。而简易程序判决及调解、撤诉需要减半收取是基层法院自己掏钱退给当事人。

前几天找分管领导签字退费,领导叹了口气:本月退费14万多,全部是咱自己的经费啊。昨天在财政局磨叽了一上午,一分钱也没给。

前几天涨工资,我拿到手的2700多一点。参加工作十五年,副科。中院和我一样情况拿多少?差一点不到四千。办案数量不到我的十分之一。

当然,说这个是政治不正确。领导常说,多和下岗职工比一比。

叹一声,活儿该怎么干怎么干,放在手里,还是自己的活儿。

家园 关键点在于是不是“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没有效力”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你认为: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文字表述还不够清晰明确,但无论如何,四十七条也是一条强制性规范,没留任何选择余地。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也知道现状: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

难道现在的刑事诉讼基本上都在明目张胆地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7条?我认为不是的。关键在于47条是不是意味着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没有效力。你的理解是完全没有效力;而现在的司法实践认为不出庭的证言也有效力,只不过这个证言也应该接受法庭质证。

举个例子来说,张三作证说看到李四杀了王五,但是张三拒绝出庭作证。现在的司法实践是张三的证言有效力,但是该证言需接受质证。比如辩方律师可以说张三是半夜12点在自己家的5楼阳台上看到李四在楼下的草坪上杀害了王五,而当时楼下没有路灯,张三无法看到,因此张三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显然,这样的质证只能出现在极少数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证人不出庭无法很好地质证。

为了更好地质证,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庭,不出庭则张三会受到处罚。但是,新草案绝对没有说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没有效力。

虽然我个人极力赞成绝大多数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但是绝对不赞成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无效。试想一下上面的例子,如果张三在出庭前出车祸死了呢?如果张三被李四的父亲杀了呢?如果这样规定,是不是在鼓励李四的父亲杀张三?

家园 继续跑题。。。

老柒可能离国有点时间了。。钱的问题是前两年的事,钱现在不是大问题,但也是问题。我公安有几个朋友,前几年谈的最多的就是钱的问题,丢一个山寨手机,花了好几千元破案,费人费时费钱。恨不能给他买个。。。但现在嘛。。事情复杂了,也不是你说的责任和荣誉感。我总结一是要政绩。你破了一个偷钱的,上了地方台。我就破一个抢劫的,上省台。那为了上央视我就搞个吸引眼球的。不吸引眼球的嘛。。。你看呢。二是挫败感。我辛辛苦苦工作是为了得到群众的认同。但现在呢,警察的形象。包括那个脑残的“有困难找。。”整的兑现不了承诺,形象可想而知。还有原来其实很多刑讯,那是真拿百姓当自己啊,就是为了让这最大嫌疑的坏小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动手过了,自已受。有关系了,取辱。被投诉了,挨批。三弄两弄,得,他们自己都和受害人说,你看,我们不能打人,证据,没,当着受害人面,客客气气送走。两头不落好。四是经济社会对职业影响。大家都是打工的,无非是分工不同,现在什么人吃香?搞钱的,真搞的这些人无心工作,转入搞收入。然后又进入一个恶循环。四是其它。警察也是人,也要受到约束,所以普通人张口骂,特权人动手打。得了,俺躲事,行不。还有诸如这个环节有关系,那个环节有特权,搞的也没心劲了。还有那些内部上级不敢担当的,这个人抓不抓,有背景哟,老大说的是你看着办。别说那些普法教训下的老百姓了,没动手呢,先喊一声警察打人了。围观人借机恶骂。更认人心凉。这是我的朋友酒后的感言。我有时听到也挺无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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