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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揭穿一个流传已久的谎话帖,关于美国持枪自由 -- zhan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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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怎么有时空错乱的感觉

你说的有道理,不过野牛的例子似乎不能用,因为第二修正案是1791年通过的?可是当时在东海岸边的殖民者是看不到主要生活在中西部的大平原上的野牛的。白人第一次看到大群野牛应该是1804年到1806年的Louis and Clark那次探险,大规模猎杀野牛要在等几十年才发生。

至于印第安人的威胁,我觉得那不是持枪权被写入宪法的理由,因为美国政府和白人公民对于印第安人的立场是一致的,政府不会为了印第安人而把自己的公民缴械。同样的道理,保皇党和法国人也不是理由,在对抗这两派力量时美国政府和公民的利益也是一致的。

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统称权力法案(Bill of Rights),目的就是要保护这些权力不受政府(!!)的侵犯。如果包括持枪权的哪些权力防范的对象不是政府,他们根本不会被包括在权力法案中。

所以你说的对付印第安人、野兽、保皇党和其他势力需要枪没错,他们造成了美国人有枪的事实,但是他们不是立法保护持枪权的理由,否则在这几个因素都不存在的今天,持枪权就没有保留的理由了。但是正因为持枪权的对象是政府,所以除非美国政府不存在,或者宪法被改写,持枪权在美国不会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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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说的对,而我强调的是历史决定性的一面

美国人民为什么不相信政府,不愿意靠政府还要防范政府呢,因为历史地看,他们的东西确实都是自己“抢”来的,和政府没什么关系,政府是个只会收税的怪胎...所以持枪权入宪是因为,美国社会发展纯粹是殖民者恐怖平衡互相妥协的结果,美国公民持枪要防范的包括但不仅仅是政府,如果没有人有枪的话,大部分美国人就不觉得偷抢是错的,也不会因为侵犯别人的利益而羞愧,比如说你问一个美国人为什么不能偷别人的东西,抢别人的车子,他会说“because I will get shot!"所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持枪权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了,也有利于理解这个国家的本质。

外链出处

野牛那个只是一个例子,确实和我看到的印第安人问题不是一个来源,也不是一个时代的。

家园 当然没有技术上的可能性

美国的军队等级森严,庞大无比,法律部门也是庞然大物,公民持枪权来源于历史,现在的话...技术上恐怕单枪匹马连杨佳都干不成,美国的警察和中国的警察在暴力程度上可不是一个量级的。

家园 真的持枪拒捕,那就是当场击毙了

哪还有什么判例

家园 扣字眼的话,南北战争本来就是违宪的

所以free state,本来就是一个立国时的梦想而已,南方人至今对这次战争耿耿于怀。我的英语老师教过我这样一句话:"save your con-federal money boys, the South will rise again!"

家园 对,做历史研究切忌望文生义

比如你的出发点就是认为美国人民持枪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然后不自觉的把中国文化上的暴政往上套,那就差太远了,不如先想好已知的到底是什么,未知的是什么,再着手调查

家园 哭笑不得

小同学,我什么时候“不自觉的把中国文化上的暴政往上套”了?我反而是提醒大家此“暴政”非彼“暴政”。

家园 啊,我说的是贴主

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哈哈

家园 你这说的比较清楚,但我还是另有看法

  最初立法的初衷与事后解释是两回事,事后有解释权的人这样解释,而当初立法的初衷就不一定是这样。

  从美国的历史看,平民持有枪支更多的原因是为了对付印第安人,美洲大陆的原住民。平民如果没有枪,新移民基本没有可能在美洲大陆立足,更不要说后来向西部“开发”。到印第安人不成为威胁的时候,有没有枪已经不重要,但作为美国的一个传统被保持下来了。

  当然最初向美国移民的人可以说多数是为了追求自由而去的,这也是美国人比其他国家人强调自由的原因之一,同样也是美国独立后不会成为王国的原因。

家园 多说几句作为补充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的意思是说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保证(美利坚合众国)红旗永不变色(即“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的必要条件,所以不可侵犯。在美国先贤撰写这条修正案的时候,民间私人武器与职业军队的武器相比,没有本质差别,所以由平民组成的民兵确实有可能对抗军队,从而保证美国人民理想中的立国原则不被侵犯。拥枪为了反抗暴政,是对第二修正案的一种不严谨的引申,容易引起歧义,这点大家心中有数就可以了。

家园 可以换一个思路

不管私人枪支是否能有效对抗军队,相对于一个禁枪的社会,拥枪会提高一个政府施暴的代价这应该是一个事实。一个暴政为了要更方便地为所欲为,自然想要解除人民的武装(美国开国者想到的主要是历史上英王国政府的作为,中国的例子有元朝的菜刀管制--楼下xinxide说的似乎应该是元朝而不是秦朝)。

所以美国人把拥枪权视为一个标志:政府立法禁枪是它滑向暴政的第一步。即使在立法禁枪时政府的目的可能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她造成的禁枪社会的后果在客观上降低了这个政府在日后变成暴政的门槛。所以不论拥枪本身能否有效抗暴,把保护枪权写入宪法是为了从法理上杜绝政府向暴政跨出禁枪这一步的可能。也就是说“拥枪不是万能的,但是禁枪是万万不能的”。

当然这不是说只要不禁枪,政府没有其他途径变成暴政。但是避免政府走向其他途径不在第二修正案的范围之内。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可以说拥枪为了避免政府变成暴政,而不是为了在政府已变成暴政的情况下有效抵抗这个暴政。我不同意拥枪是为了保护一个原则的说法,因为开国先贤编写的整部宪法都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道法案被编入宪法的目的不会只是为了要保护一个原则。

我在这个楼里花了那么多时间写那些帖子就是为了要说明美国拥枪权的深刻意义,不是为了一些已经过时的理由(如抵抗印第安人),也不是为了满足一些人玩枪、打猎的嗜好。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每年有那么多美国人被枪打死的情况下,在美国禁枪仍然那么困难的原因。对美国社会来说,禁枪可以少死一些人的好处不能平衡政府开始滑向暴政的可能这个代价。

家园 我觉得你的看法和历史还有一点差距

你说的“从美国的历史看,平民持有枪支更多的原因是为了对付印第安人,美洲大陆的原住民”只是指出了造成早期美国人有枪这个事实的原因。但是为了对付印第安人并不需要把它写入宪法里。

问题的关键是宪法是干什么用的?

我在回飞天鸭的帖子里(牛腰:怎么有时空错乱的感觉)说过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统称权力法案(Bill of Rights),目的就是要保护这些权力不受政府(!!)的侵犯。如果包括持枪权的哪些权力防范的对象不是政府,他们根本不会被包括在权力法案中。

宪法的正文在1787年和1790年间被建国13个州通过。但是反对这个宪法的大有人在,包括Patrick Henry,就是那句名言“不自由,毋宁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的作者。他们觉得宪法正文只规定了政府的组成和权力,没有一句话是关于个人权力的。他们觉得宪法不仅要规定政府能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规定有哪些事(即个人权力)是政府绝对不能做的(即侵犯哪些权力)。所以在1791年一共10个修正案被一起加入宪法。这10个修正案的限制对象都是政府。所以第二修正案实际上说的是“(政府)不得剥夺人民拥有枪支的权力)”

在1873年的一个案子中(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最高法院在它的裁决中明确指出第二修正案“除了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用途”(原文:“...has no other effect than to restrict the powers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所以我相信拥枪权被写入宪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对付印第安人,而是为了防范联邦政府本身。

家园 A free state 不是美国

应该是指美国内的各州,美国是united states,是各州的联合体。

所以,上文的militia民兵 是对抗 federal troops联邦军队的。

独立战争时,就是靠各个州的民兵与英军死抗。

说句题外话,林肯之所以伟大,因为他没有让国家陷入分裂,

在林肯之前,大家说,The United States are

在林肯之后,大家说,The United States is

家园 花。不过free state

恐怕不是你理解的意思,请参考leqian:你可以搜一下

家园 几点值得商榷之处

所以美国人把拥枪权视为一个标志:政府立法禁枪是它滑向暴政的第一步。
美国关于枪支管制的讨论很激烈。由于第二修正案的存在,不可能彻底禁止私人拥有武器,所以美国人讨论的都是枪支管制的立法问题。严格按字面意义上的“政府立法禁枪”对美国人从来不是一个问题(顺便一说,美国政府没有立法权)。确实有一部分美国人把“Gun ownership as a means of resisting tyranny”作为反对任何枪支管制立法的理由。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每年有那么多美国人被枪打死的情况下,在美国禁枪仍然那么困难的原因。对美国社会来说,禁枪可以少死一些人的好处不能平衡政府开始滑向暴政的可能这个代价。
不是这么简单的,这个理由不是无敌的法宝。否则你不能解释为什么犯罪率与枪支管制的支持率有很强的正相关以及现存的种种枪支管制法律。

我不同意拥枪是为了保护一个原则的说法,因为开国先贤编写的整部宪法都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一道法案被编入宪法的目的不会只是为了要保护一个原则。
你不能说美国的立国原则只是“一个原则”。美国的立国原则,其独立宣言是一个很好的概括,下面是其中一段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针对就是引文中的红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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