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银河委员的提案,有想讨论的请进 -- alan123
前提:欢迎在事实基础上的讨论。如有人身攻击,将提请管理层予以严惩。
李银河委员的提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hdz0.html
下面引用李银河委员自己的观点:
“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一个传统社会,道德的问题有时可以直接用法律来解决,比如在一些阿拉伯国家,到现在为止还会把同性恋送上绞架,把通奸的女人用石头砸死。但是,现代社会不能这样做,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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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相关界人士能有让老百姓看到点专业素质。
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所以俺也来顶一个
最近关注过三个人的博客
李银河外链出处
方刚外链出处
李扁外链出处
应该说,这三位写的东西都很有值得一看的地方
李银河近年来的很多表述被很多媒体“无意”(这是善意的描述,有些媒体——肯定有——是为了提高注意力而“故意”)曲解,认为这是一个丧失理智的女人,在炒西方多年前的“垃圾食品”做创意菜;我倒是觉得,李银河的观点中,有几点是需要被着重说明与解读的:
一、我们有多少选择权?
有些事你是有权力去做的,但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做,做与不做,自己是有选择权的。
打个比方,我带端端去看《喜羊羊与灰太狼》肯定是没问题的,但带端端去看《阿凡达》就会觉得不合适,因为端端年纪小,对于有些场景和情节感觉不适;反过来,如果端端觉得《阿凡达》挺好看,想去看这个长着尾巴的蓝脸姐姐的故事,我也会考虑带她去;去与不去,这个选择是我的判断,也是我能决定的。但如果法律规定我不能带端端去看《阿凡达》,否则就要判我的罪,罪由是因为我给其他的家长做了个“坏榜样”,那我就会觉得这个规定有问题;
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多样性是否允许并存?
成年后,结婚是允许的,单身也是允许的,那同性恋是否也应该被允许呢?
三、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是否应该是同一个?
二十年前,我们看金庸和琼瑶的小说,舆论认为是“不好”的,但不会被法律处罚,现在有人愿意做“小三”,舆论肯定也是“不好”的,但也不应该被法律处罚;
我们的法律和道德的遵循原则,到底是“除了规定的,都是被允许的”,还是“除了规定的,都是不被允许的”?——值得探讨
说白了,李银河是在为大众争取更加宽松生活环境的自主权,在这一点上,我是支持的。
但看到对李银河的谩骂,开始慢慢有点倾向赞同了.
事实上,李银河所提的问题,确实是个问题.
传统上的说法有父母官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对很多事情的管控确实同父母类似。
作为父母而言,我需要对孩子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控制,必要时要使用一些强制手段。我们对此的理由是,孩子缺乏判断力,需要由父母的介入。但父母的选择就是正确的吗?比如绝大多数人的宗教信仰都是从小由父母培养出来的,在小孩子有自己的判断力之前就被教育了。
对于政府在公共道德领域的介入多少与此类似。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没问题的,《阿凡达》问题也不大。但我们可以继续延伸,三级片呢?AV呢?如果小孩子想去看是否也可以接受他的选择?如果大多数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拥有看三级片的选择的话,那政府用法律的形式禁止三级片是不是也是一种合理的要求?任何国家都是有底线的,日本是禁无码,欧美也是禁止儿童色情影片的。
成年后,结婚是允许的,单身也是允许的,那同性恋是否也应该被允许呢?
现在同性恋已经成时髦了,我们同样的可以继续延伸,如果群交被允许,那性交易是否允许?再进一步就是一夫一妻制度是否也可以被突破?前提自然是成年人之间,丈夫和妻妾都接受。
换言之仍然是一个底线问题,我接受法律底线可以比道德底线更低的原则,但在道德底线一下再设定一个法律底线是否也是必须的?
我也同意李银河等是有权利发表这样的言论的,但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在挑战公众道德底线,所以受到批评自然也是理所当然的。
上面连接里的博文,俺觉着有俩个基本的概念错误。
其一:
这个问题,牵扯到的不是个人身体支配权的所属问题,而是对“有伤风化”的界限划分问题。。。比如,在公众场所从法律与道德上讲个体显然没有裸体的自由,与,在私人空间有无可置疑的独自裸体的权力;这俩者之间,还有相当的一段空间;比如其博文里的案例中,私人空间里众多异性裸体的自由。。。在这个“最左边”到最“右边”,法律的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这个才是问题的本质。
其二:
俺倒是觉者李委员的言论实在是骇人听闻。。。在李委员的逻辑里,生殖期是与其他人体器官具有同等地位的? 难道一个人可以光着头上街所以也应该可以光屁股上街?。。。还,啥子生殖器崇拜~
按照俺加蓝加红的部分看来,难道李委员对于他人随便触摸其下体,不觉得有什么大问题?。。。甚至是把李委员绑起来也无所谓~
综合起来,俺对TG现在干部的素质之低下,实在有嗔目结舌之感~
因为我不是专业人士。
我觉得怎么认定是一回事。
认定了是否有罪又是一回事。
怎么处罚又是一回事。
我觉得怎么认定是一回事。比如“奸出妇人口”,就是一种认定的认定方式。
认定了是否有罪又是一回事。比如,“通奸”,现在好像已经不算犯罪了。
怎么处罚又是一回事。要是害了命,比如潘金莲,放到现在,也是死刑。没害命,比如潘巧云,放到现在,不外乎判离婚。
您说:“在公众场所从法律与道德上讲个体显然没有裸体的自由”
委员建议景区恢复裸体纤夫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003/09/t20100309_21081517.shtml
不是开玩笑啊。都是提案啊。
反正握哪里都一样么,光握手太不够意思了。
不论您是支持还是反对,希望不要针对个人。
否则,将提请管理层予以严惩。
对于这种议案,当然可以提出人选的意见供参考。怎么能说是针对个人呢?委员提这种摸不着头脑的议案,怎么就不能经受对议案的推敲呢?
论坛是公开的,你想做什么和怎么做,那是你的自由。
很高兴看到了此提案。
我想这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思想已进入到了更高的维权境界。
可喜可祝啊~
至于是否可以通过。。。。那不是我们可以讨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