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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银河委员的提案,有想讨论的请进 -- al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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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李银河委员的提案,有想讨论的请进

前提:欢迎在事实基础上的讨论。如有人身攻击,将提请管理层予以严惩。

李银河委员的提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hdz0.html

下面引用李银河委员自己的观点:

“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一个传统社会,道德的问题有时可以直接用法律来解决,比如在一些阿拉伯国家,到现在为止还会把同性恋送上绞架,把通奸的女人用石头砸死。但是,现代社会不能这样做,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也许说,也许不说的分割线——————————————

希望相关界人士能有让老百姓看到点专业素质。

家园 呵呵,李老师就是不断地说不断地提

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所以俺也来顶一个

家园 虽然认为这个提案99%的几率是通不过的,但还是想支持一下

最近关注过三个人的博客

李银河外链出处

方刚外链出处

李扁外链出处

应该说,这三位写的东西都很有值得一看的地方

李银河近年来的很多表述被很多媒体“无意”(这是善意的描述,有些媒体——肯定有——是为了提高注意力而“故意”)曲解,认为这是一个丧失理智的女人,在炒西方多年前的“垃圾食品”做创意菜;我倒是觉得,李银河的观点中,有几点是需要被着重说明与解读的:

一、我们有多少选择权?

有些事你是有权力去做的,但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做,做与不做,自己是有选择权的。

打个比方,我带端端去看《喜羊羊与灰太狼》肯定是没问题的,但带端端去看《阿凡达》就会觉得不合适,因为端端年纪小,对于有些场景和情节感觉不适;反过来,如果端端觉得《阿凡达》挺好看,想去看这个长着尾巴的蓝脸姐姐的故事,我也会考虑带她去;去与不去,这个选择是我的判断,也是我能决定的。但如果法律规定我不能带端端去看《阿凡达》,否则就要判我的罪,罪由是因为我给其他的家长做了个“坏榜样”,那我就会觉得这个规定有问题;

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多样性是否允许并存?

成年后,结婚是允许的,单身也是允许的,那同性恋是否也应该被允许呢?

三、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是否应该是同一个?

二十年前,我们看金庸和琼瑶的小说,舆论认为是“不好”的,但不会被法律处罚,现在有人愿意做“小三”,舆论肯定也是“不好”的,但也不应该被法律处罚;

我们的法律和道德的遵循原则,到底是“除了规定的,都是被允许的”,还是“除了规定的,都是不被允许的”?——值得探讨

说白了,李银河是在为大众争取更加宽松生活环境的自主权,在这一点上,我是支持的。

家园 本来我不是很赞同李银河的观点

但看到对李银河的谩骂,开始慢慢有点倾向赞同了.

事实上,李银河所提的问题,确实是个问题.

家园 探讨一下

传统上的说法有父母官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对很多事情的管控确实同父母类似。

作为父母而言,我需要对孩子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控制,必要时要使用一些强制手段。我们对此的理由是,孩子缺乏判断力,需要由父母的介入。但父母的选择就是正确的吗?比如绝大多数人的宗教信仰都是从小由父母培养出来的,在小孩子有自己的判断力之前就被教育了。

对于政府在公共道德领域的介入多少与此类似。

一、我们有多少选择权?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没问题的,《阿凡达》问题也不大。但我们可以继续延伸,三级片呢?AV呢?如果小孩子想去看是否也可以接受他的选择?如果大多数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拥有看三级片的选择的话,那政府用法律的形式禁止三级片是不是也是一种合理的要求?任何国家都是有底线的,日本是禁无码,欧美也是禁止儿童色情影片的。

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多样性是否允许并存?

成年后,结婚是允许的,单身也是允许的,那同性恋是否也应该被允许呢?

现在同性恋已经成时髦了,我们同样的可以继续延伸,如果群交被允许,那性交易是否允许?再进一步就是一夫一妻制度是否也可以被突破?前提自然是成年人之间,丈夫和妻妾都接受。

换言之仍然是一个底线问题,我接受法律底线可以比道德底线更低的原则,但在道德底线一下再设定一个法律底线是否也是必须的?

我也同意李银河等是有权利发表这样的言论的,但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在挑战公众道德底线,所以受到批评自然也是理所当然的。

家园 李银河委员观点的俩个概念上的基本错误

上面连接里的博文,俺觉着有俩个基本的概念错误。

其一:

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扑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扑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这个问题,牵扯到的不是个人身体支配权的所属问题,而是对“有伤风化”的界限划分问题。。。比如,在公众场所从法律与道德上讲个体显然没有裸体的自由,与,在私人空间有无可置疑的独自裸体的权力;这俩者之间,还有相当的一段空间;比如其博文里的案例中,私人空间里众多异性裸体的自由。。。在这个“最左边”到最“右边”,法律的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这个才是问题的本质。

其二:

案例5的判决也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在这一判决背后,似乎有阴茎崇拜的底蕴: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潜台词似乎是阴茎神圣不可侵犯。时至21世纪,一项法律还要以生殖器崇拜的逻辑来判人有罪,这不是过于荒唐和骇人听闻了吗?

俺倒是觉者李委员的言论实在是骇人听闻。。。在李委员的逻辑里,生殖期是与其他人体器官具有同等地位的? 难道一个人可以光着头上街所以也应该可以光屁股上街?。。。还,啥子生殖器崇拜~

按照俺加蓝加红的部分看来,难道李委员对于他人随便触摸其下体,不觉得有什么大问题?。。。甚至是把李委员绑起来也无所谓~

综合起来,俺对TG现在干部的素质之低下,实在有嗔目结舌之感~

家园 我的一点小看法,不一定对

因为我不是专业人士。

我觉得怎么认定是一回事。

认定了是否有罪又是一回事。

怎么处罚又是一回事。

我觉得怎么认定是一回事。比如“奸出妇人口”,就是一种认定的认定方式。

认定了是否有罪又是一回事。比如,“通奸”,现在好像已经不算犯罪了。

怎么处罚又是一回事。要是害了命,比如潘金莲,放到现在,也是死刑。没害命,比如潘巧云,放到现在,不外乎判离婚。

家园 委员建议景区恢复裸体纤夫

您说:“在公众场所从法律与道德上讲个体显然没有裸体的自由”

委员建议景区恢复裸体纤夫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003/09/t20100309_21081517.shtml

不是开玩笑啊。都是提案啊。

家园 看来以后握手的礼节也要改了啊

反正握哪里都一样么,光握手太不够意思了。

家园 我看这事行,就当是裸体模特了
家园 建议就让该委员去-他有老婆儿子女儿可同去
家园 希望不要针对个人

不论您是支持还是反对,希望不要针对个人。

否则,将提请管理层予以严惩。

家园 请便

对于这种议案,当然可以提出人选的意见供参考。怎么能说是针对个人呢?委员提这种摸不着头脑的议案,怎么就不能经受对议案的推敲呢?

论坛是公开的,你想做什么和怎么做,那是你的自由。

家园 这个提案很大胆。中国的法律还得不断完善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很高兴看到了此提案。

我想这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思想已进入到了更高的维权境界。

可喜可祝啊~

至于是否可以通过。。。。那不是我们可以讨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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