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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银河委员的提案,有想讨论的请进 -- al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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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李银河委员观点的俩个概念上的基本错误

上面连接里的博文,俺觉着有俩个基本的概念错误。

其一:

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穿着衣服打扑克,他有这样做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在私人场所不穿衣服打扑克,他也有这样做的权利。不管在场的有几个人。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这种立法思想本身就是错的,错误就出在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这个问题,牵扯到的不是个人身体支配权的所属问题,而是对“有伤风化”的界限划分问题。。。比如,在公众场所从法律与道德上讲个体显然没有裸体的自由,与,在私人空间有无可置疑的独自裸体的权力;这俩者之间,还有相当的一段空间;比如其博文里的案例中,私人空间里众多异性裸体的自由。。。在这个“最左边”到最“右边”,法律的线到底应该划在哪里?这个才是问题的本质。

其二:

案例5的判决也十分荒唐。一群少男少女打闹调情也要判刑,令人不知身处何世。即使是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判官也不一定会制裁这种天真幼稚的活动。在这一判决背后,似乎有阴茎崇拜的底蕴:如果这伙年轻人在一起玩弄的不是生殖器,而是头部或脚部,大约不至于获罪,为什么玩弄一下生殖器官就要获罪呢?潜台词似乎是阴茎神圣不可侵犯。时至21世纪,一项法律还要以生殖器崇拜的逻辑来判人有罪,这不是过于荒唐和骇人听闻了吗?

俺倒是觉者李委员的言论实在是骇人听闻。。。在李委员的逻辑里,生殖期是与其他人体器官具有同等地位的? 难道一个人可以光着头上街所以也应该可以光屁股上街?。。。还,啥子生殖器崇拜~

按照俺加蓝加红的部分看来,难道李委员对于他人随便触摸其下体,不觉得有什么大问题?。。。甚至是把李委员绑起来也无所谓~

综合起来,俺对TG现在干部的素质之低下,实在有嗔目结舌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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