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两少一宽 -- 燕人
新疆暴乱初起始,多位网友严厉批判了两少一宽政策,并连带着对胡耀邦本人一番臧否。
今天偶然读到这篇文章,方知治国并非纸上谈兵啊。任何政策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在下无意讨论具体的政策措施。转贴本意仅为供诸位参考。
转载如下:
作者:张济民,张竹萍,孙明杆 来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 两少一宽” 政策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 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 宗教影响很深,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心理特征也不尽相同, 所以, 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 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 对不同地区, 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 要作具体分析。我省三年多“ 严打” 斗争的实践证明,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少捕少杀, 一般从宽”这样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一、我省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 (一)***罪。***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 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奸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 。。。。
你的例子放到文明国家哪一个也是重判,法律大还是民族习惯大?
不能让民族习惯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如果哪个民族有这个嗜好,犯一个抓一个,该杀的抓一个杀一个。不这样这个民族不会进步
怕的是政府官员以民族习惯为由造成行政与司法不作为。
既然尊重民族习惯 那就该一起尊重
没道理说
民族习惯里认为应该从轻的就从轻了
民族习惯里认为应该从重的却不从重了
但是不同的民族之间,还应当遵循普通的法律原则。
比如某民族好勇斗狠,有一语不合拔刀相向的习惯。这个民族两个人之间斗殴,A把B砍伤了,只要B不追究,那对A就减轻或免予处罚。但是A、B对其他民族的人也这样,这这这,别人还活不活了?
这就像家里处理事情的手段,不能搬到社会上。两少一宽是一种权宜的、临时的执法尺度,如果滥用,无助于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
2009年的文章,案例基本上都是80年代的,单从此就可以看出作者是先有结论,然后去找论据,最后不知道从哪里抄来的老案例。
两少一宽,最大的错误在于把法外施恩规则化,一刀切。根据少数民族地区习惯不同,有些案子确实可以通融,但这个应该具体案子具体分析,一刀切两少一宽,那落后地区永远无法进步,无法法制化。就拿文章里的那些强奸案,轮奸案,重婚案来说,如果发生在今天一些比较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少数民族城镇化地区,如果依该文所说按照所谓传统轻判,只怕会引出受害人及其亲友团强烈不满。 两少一宽把落后传统固化,罪莫大焉。
要是建国初期你个土著强占强奸民女,考虑一下你思想的落后,大家可以通融。
现在建国60年了,土司、喇嘛和旧制度已经给斗倒多少年了,少数民族的年轻一代都是在红旗下接受共产党教育成长起来的,你现在是知道这世界上什么规矩,你现在是知法犯法。
被强奸的少数民族妇女知道去告发,说明这些少数民族也是知道这样是不对的。少数民族妇女受到族群的压力,共产党应该指挥自己的民族干部为少数民族妇女撑腰,而不是稀里糊涂一句“民族文化”就混过去不作为。必要的话可以把受害者家庭整个迁出,迁到城镇里去,给特殊优待,让少数民族群众看到其中的厉害关系。
道德的高地、法权的确立、国家实体的认同,是要从这些小事一点一点去斗争得来的,等到反分裂斗争的时候就晚了。
这也算理由?
以此为理由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是帮助少数民族进步的做法吗?
乱的真是一滩糊涂啊。
而且作者举的例子都是少数民族内部的犯罪行为。为啥不提少数民族对汉族的犯罪行为呢?难道没有这样的案例?少数民族的强奸案,抢夺案,从来没有发生在汉族人身上?
NC啊。。
举例,中国允许穆斯林的宗教自由,但不会允许穆斯林的律法。
中国允许少数民族保留一部分传统习惯,但绝不应该允许少数民族保留自己的律法。
如果说现实惯例,旧社会里,黄世仁欺负喜儿,更是地主阶层主宰农村经济上千年来的“惯例”;西欧中世纪实行的领主对属地处女的“初夜权”岂不是更强大?社会还要不要进步?
如果现在把您贴出来的这些公布出来当作我们对少数民族实行差异化法制管理的理由,连全世界的免煮柿油和普世价值都不会站在我们一边,我们将会被当成这个星球上最黑暗的现代社会。
继承权之类的尊重习俗也就罢了,强奸也尊重,那要是个少数民族强奸汉族妇女,这个案子怎么算?
这几条如果成立就是说完全是文明向野蛮缴枪,向落后退让,不是文明改变落后而是落后同化文明了,照此例那么西藏还搞什么民主改革,推翻什么农奴制?一句风俗习惯太轻飘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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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提出这种无聊政策。
落后的封建、奴隶制传统和法律哪个大?胡用权势压倒法律,支持野蛮的封建思想,难道还叫高瞻远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原则,也是不断努力的方向,怎么能说纸上谈兵?八十年代法制建设的白银时代插入这种无聊的私货,很令人遗憾,但后人还要为之辩护,那就更遗憾了。
真要讲传统,那维族就要执行沙利亚法,可以用石头砸死抛头露面的女人。藏族要剥头骨。
少数民族妇女就活该被强奸?文化上的贞洁观是一回事,性自主权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