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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两少一宽 -- 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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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于两少一宽

    新疆暴乱初起始,多位网友严厉批判了两少一宽政策,并连带着对胡耀邦本人一番臧否。

    今天偶然读到这篇文章,方知治国并非纸上谈兵啊。任何政策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在下无意讨论具体的政策措施。转贴本意仅为供诸位参考。

    转载如下:

    作者:张济民,张竹萍,孙明杆  来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 两少一宽” 政策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 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 宗教影响很深,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心理特征也不尽相同, 所以, 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 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 对不同地区, 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 要作具体分析。我省三年多“ 严打” 斗争的实践证明,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少捕少杀, 一般从宽”这样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一、我省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  (一)***罪。***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 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奸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 。。。。

    全文连接: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 两少一宽” 政策

    • 家园 依法治国 普法当常抓不懈

      说到底还是一个依法治国的问题 普法当常抓不懈 教育工作要深入扎实(类似清晰明了的标语之类通俗易懂的方式要多多开发)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管民族习惯还是什么习惯 前提是不违法 不侵害他人权益 以民族之名侵害本民族\其他民族权益均不可容忍 法律意识淡薄就要千方百计地增强其法律意识 分析出该地区高发的犯罪活动 先针对性普法 之后系统普法 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必须清晰明确 矛盾不是容忍就可以消除的

    • 家园 可以啊!两少一宽就在本民族内犯罪中实行

      要是这样的话,那能促使减少该民族人口,降低该民族素质。不过,就正好坐实了某些维族精英说的故意实行此政策如何如何~~~

    • 家园 感谢诸位回帖

      楼下诸位众口一词地反对两少一宽政策/被转载的文章,理由也很充分。但是请诸位少安毋躁,难道政府不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吗?

      参考文章中所提到的具体案例,诸位莫非以为都是伪造的?如果不是伪造的案例,而假设诸位在当地司法部门就职,诸位将如何应对?

      有鉴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经济等各方面发展水平不同,治本的做法应该是帮助少数民族接受现代文明,同时给与他们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我想这就是两少一宽政策的初衷。这两个方面是应该同时进行的。

      就目下的现实看来,这项政策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绝不是从根本上否定这项政策的历史意义。任何政策都必须随着现实情况不断调整。

      现实是两少一宽政策的起点,也是两少一宽政策的终点。这是在下转载的本意。

      • 家园 “两少一宽”的精神是“可以”

        而不是“必须”或者“应该”。实质是放宽法官的自由量裁权,而不是一律从宽。

    • 家园 完全是不通的文章
    • 家园 谢谢转贴,但不赞成,可以有一定过渡期,但要限制范围与时间
    • 家园 要是文中的理由成立,我们应该还在原始社会
    • 家园 岂有此理

      少数民族妇女就活该被强奸?文化上的贞洁观是一回事,性自主权是另一回事。

    • 家园 这就是因为胡不懂法律

      才提出这种无聊政策。

      落后的封建、奴隶制传统和法律哪个大?胡用权势压倒法律,支持野蛮的封建思想,难道还叫高瞻远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原则,也是不断努力的方向,怎么能说纸上谈兵?八十年代法制建设的白银时代插入这种无聊的私货,很令人遗憾,但后人还要为之辩护,那就更遗憾了。

      真要讲传统,那维族就要执行沙利亚法,可以用石头砸死抛头露面的女人。藏族要剥头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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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LZ提的这些例子完全不能成立

      这几条如果成立就是说完全是文明向野蛮缴枪,向落后退让,不是文明改变落后而是落后同化文明了,照此例那么西藏还搞什么民主改革,推翻什么农奴制?一句风俗习惯太轻飘飘了

    • 家园 刑事和民事还是要分开的吧

      继承权之类的尊重习俗也就罢了,强奸也尊重,那要是个少数民族强奸汉族妇女,这个案子怎么算?

    • 家园 这样搞,连免煮柿油和普世价值都不会站在我们一边

      举例,中国允许穆斯林的宗教自由,但不会允许穆斯林的律法。

      中国允许少数民族保留一部分传统习惯,但绝不应该允许少数民族保留自己的律法。

      如果说现实惯例,旧社会里,黄世仁欺负喜儿,更是地主阶层主宰农村经济上千年来的“惯例”;西欧中世纪实行的领主对属地处女的“初夜权”岂不是更强大?社会还要不要进步?

      如果现在把您贴出来的这些公布出来当作我们对少数民族实行差异化法制管理的理由,连全世界的免煮柿油和普世价值都不会站在我们一边,我们将会被当成这个星球上最黑暗的现代社会。

    • 家园 这也算理由?

      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奸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

      这也算理由?

      以此为理由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是帮助少数民族进步的做法吗?

      乱的真是一滩糊涂啊。

      而且作者举的例子都是少数民族内部的犯罪行为。为啥不提少数民族对汉族的犯罪行为呢?难道没有这样的案例?少数民族的强奸案,抢夺案,从来没有发生在汉族人身上?

      NC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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