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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适度批评开胸验肺的医院合乎情理——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说 -- 良金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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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说的问题,跟这次张海超遇到的是两种不同的问题。

没有人否认职业病诊断的严谨与权威性。但国内目前职业病诊断的最终目的是用以分清责权的一个证明,这在目前全民还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才显得重要,这涉及到一大批利益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

家园 只有在职业病防治所得到“尘肺”诊断,才能获得赔偿

才能得到免费医治,这才是这件事的关键。

张海超完全可以在其他医院诊治,不过治疗的费用,疾病造成的伤害,只能张个人承担。

家园 良金河友,人家小六说的对不对啊?
家园 哪位高人能说说小六写的有问题没有?
家园 “法定职业病”和“有职业性危险因素的疾病”不一样

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在临床工作中遇到了,肯定会直接报告医务部,联系律师。所以在这里只能勉强回复一下,抛砖引玉。

1.在小六河友说的那种情况下,我当然会进行诊治。因为肝癌是一种“具有职业性危险因素的疾病”。而这样的疾病许许多多。如果全归职业病院的话,恐怕全世界大部分医生都会归口到职业病防治所去。但是,我只会在病历上写“患者具有职业性危险因素”,而不会写“患者所患肝癌由其所从事的品酒工作所引起”。因为第一,大部分患者所患肿瘤,包括肝癌的直接病因在现在是不清楚的。我没有证据证明那个观点;第二,这个职业性的认定需要专门机构(防治所)来做。

就好像有些门诊患者要求开请假条,以便泡病号。而医生只能在诊断书上写“建议休息”或者“建议休息3天”而不能写“放假3天”一样。老板才有资格给你放假

2.而“尘肺”和“肝癌”不同。特殊之处在尘肺属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Google上现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法律上所作的仅是一个基本规定,而更为具体的则是进一步地规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也就是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具体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列入目录的职业病是依法确定的职业病,又称法定职业病(对张海超们有意义的规定),与前述广义的解释相对应,它是一种狭义的解释。所以说,在理解和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中,它所指的职业病并非是泛指的职业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职业病。由法律授权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卫法监发〔2002〕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职业病目录

一、[SIZE=3]尘肺[/SIZE]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职业病防治所的职责所在。

家园 所以说,郑大医院只是进行普通的病理诊断,最终的职业病

鉴定还要有职业病防治所进行!

你要说郑大医院做有创手术来验证“尘肺”有些太过,我认为从技术层面,这可以商榷,但这是谁逼的?

让我想起一个故事,古代有个孩子被诬陷吃了别人的鹅,本身就是诬陷,如何证明清白?最后孩子母亲在众人面前,把孩子剖腹,取出胃中食物来证明孩子的清白。

张海超就是那个故事的现代版,其实用不着这样的,可谁逼的?

这件事,你就技术层面谈论,甚至咬文嚼字谈概念,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因为大家都没有看到张海超的病例,就细节的病案讨论不出什么。

我结合你的专业举的例子,不是跟你讨论什么是法律概念上的“法定职业病”,而是让大家了解张海超维护自己合法权利遇到的类似第22条军规的困境

通宝推:唐家山,
家园 可不敢说“郑大一院做法太过”

没有看到病历,了解情况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说“郑大医院做有创手术来验证“尘肺”有些太过”

看到病历,了解情况之后,我作为一个外行也无法判定这一点。

家园 看报道,张某开始就是按照“肺结核”治疗的,没作用。

并去过河南省胸科医院(前身就是河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做全面检查,结论就是尘肺。

最后去北京,协和,煤炭总医院,朝阳医院,是个医生,应该了解这三家医院的水平吧?

在郑州六院按照肺结核治,过了大半年,到了2008年10月份样子,我不是每两个月拍片复查一次嘛,发现肺部阴影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弥漫性地扩大。

 于是,我跑到省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好几家医院,都说有尘肺特征,怀疑是尘肺,但我不相信。

  直到在胸科医院全面检查过之后,医生说你这是尘肺,是慢性病,我心有点凉了。

  北京天蛮冷了,下了车我直奔协和医院,接下来的几天,我按照协和医生的指点,又去煤炭总医院、朝阳医院好几家,结论都一致,说是尘肺。

 我说,那既然这样了,就治吧,让我没想到的是,医院的人告诉我,这是职业病,归属地管理,他们没法治。

[URL=]http://health.sohu.com/20090810/n265844572.shtml

[/URL]

家园 收回对这件事的一切评价

开胸验肺事件续闻:主刀医生已经被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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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过才一年,若该医生在医院里关系好,正好进修也不错。

最麻烦的就是再想获得执业资格,就要看卫生厅的脸面了。

家园 如果按这个逻辑

河南卫生厅应该建议国家卫生部立案调查以下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应该建议卫生部吊销主诊医生的行医资格一年,给各家医院全国通报批评。

因为

为了确诊,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随后的近一个月,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为“尘肺病”。

按你帖子的逻辑,上述医院统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难道不是吗?

这个事情,其实是河南卫生厅错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郑大一附院进行打击报复,而郑大一附院为了官场和谐,不敢依法保护自己医院的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只是说普通医院和医生没有资格将某种诊断与某种职业联系起来,鉴定为职业病;判断是不是“尘肺病”,是一种医学诊断,并不是职业病的鉴定,普通医院和医生完全有资格做这种诊断。

家园 进修?

那医生是主任医师,应该是那学校乃至河南省在这方面的最高权威(如果院系领导中没有这方面的专家),谁还能给他进修

家园 好问题

铁手奉送通宝一枚,以示鼓励

家园 好像你被河南卫生厅打脸了。。。

河南卫生厅在被人民日报批评以后,马上就给郑大一院发了职业病诊断执照!!!

对你表示同情!

家园 链接不通

可能要改一下。

老铁也送我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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