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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适度批评开胸验肺的医院合乎情理——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说 -- 良金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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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定职业病”和“有职业性危险因素的疾病”不一样

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在临床工作中遇到了,肯定会直接报告医务部,联系律师。所以在这里只能勉强回复一下,抛砖引玉。

1.在小六河友说的那种情况下,我当然会进行诊治。因为肝癌是一种“具有职业性危险因素的疾病”。而这样的疾病许许多多。如果全归职业病院的话,恐怕全世界大部分医生都会归口到职业病防治所去。但是,我只会在病历上写“患者具有职业性危险因素”,而不会写“患者所患肝癌由其所从事的品酒工作所引起”。因为第一,大部分患者所患肿瘤,包括肝癌的直接病因在现在是不清楚的。我没有证据证明那个观点;第二,这个职业性的认定需要专门机构(防治所)来做。

就好像有些门诊患者要求开请假条,以便泡病号。而医生只能在诊断书上写“建议休息”或者“建议休息3天”而不能写“放假3天”一样。老板才有资格给你放假

2.而“尘肺”和“肝癌”不同。特殊之处在尘肺属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Google上现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法律上所作的仅是一个基本规定,而更为具体的则是进一步地规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也就是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具体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列入目录的职业病是依法确定的职业病,又称法定职业病(对张海超们有意义的规定),与前述广义的解释相对应,它是一种狭义的解释。所以说,在理解和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中,它所指的职业病并非是泛指的职业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职业病。由法律授权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卫法监发〔2002〕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职业病目录

一、[SIZE=3]尘肺[/SIZE]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职业病防治所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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