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第二个片子的意思好像是说现象总是令人迷惑,事物的真相不易获得,非常深刻的主题
俺是希尔瑞尔斯的。
您非要教女同胞们被插入时再反抗,这不是害人吗?
一定要反抗,不反抗最后给你判个“自愿”那就冤枉了。我的意思是即使被强奸也要牢记法制精神,熟悉法理、条款。遭遇强奸头脑一定要清晰,一切依法办事,在反抗的同时静等强奸犯留下铁证,比如实际插入。
握持困难,又不是尖刃,这玩意要捅死人太困难了点。
“握持困难”?握持困难的话修脚师傅怎么干活?
刺的伤口等级不同不能证明邓女是蓄意的,如果被刺死的那个当时站在她正面,未被刺死的站在稍远的地方,那么在打斗中一个刺中要害,另外一个只伤及胳膊是完全可能的。
这件事情即使死者不存在强奸行为,顶天也就是判过失杀人或者防卫过当了,故意杀人罪名几乎不可能成立。
现在看警方的报道,死者三人至少已经够得上有强奸或者猥亵意图了,且具体实施了推搡殴打等伤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所以最多成立一个防卫过当。
我理解的激情型故意杀人应该是这样:邓女把死者扎得不省人事了,另外两个落荒而逃了,其他服务员跑去报警叫救护车了,这时候邓女越想越气,遂对着人家多补了几刀,于是把人扎死了。
再想想,修脚师傅是用它往人的身上猛捅,还是像绣花一样,小心翼翼地削老茧削指甲……
首先注明:以下分析都建立在巴东警方案情通报的基础上。
向死者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这一情节,说明嫌疑人有意识地向死者进行了能够危及其生命的攻击行为,而且这种攻击行为还不止一次(如果只有一次,还可以用“意外”来解释)。死者的同伴被刺伤,属于另一个情节、另一个指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这个指控无关。
这种主观故意的、危险的攻击行为,如果是在出于自卫的情节下,就要分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自卫情节是不能成立的。死者和他的同伴,对嫌疑人并没有危险的攻击行为(使用凶器攻击嫌疑人,或者以凶器威胁嫌疑人,或者是攻击嫌疑人的要害部位),甚至连殴打情节都不能成立,就是标准的吵闹、推搡和肢体接触(死者用一叠钞票扇嫌疑人的脸和肩)。强奸的情节也不能成立(没有撕、脱嫌疑人衣物的情节……这么说吧,典型的强奸行为的情节统统没有)。
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个人好恶随意曲解。死者的若干行为性质是很恶劣的,这肯定可以构成法定从轻的因素,这没有问题;但是这改变不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这一客观结论。
其实我们可以做一个情节模拟:如果甲和乙吵架,乙在大庭广众之下用非常恶毒下流的污言秽语辱骂甲,推搡甲,还拿帽子或者别的类似的东西扇甲的脸,甲在一怒之下用刀猛刺乙的要害、导致乙死亡,难道甲的行为就不是故意杀人了么?
虽然我也反对Alarm的观点,但这种假设我听不下去。
再怎么说人家的姐妹没掺和到争论里来,即便愤怒到一定要做这种假设,也不需要无端端地扯人家妹妹吧。
但是这次要给闹钟戴朵花。
估计死者当时就是想压服邓女,谈不上强奸。官员平时作威作福惯了,加上喝了点酒,对一个小小修脚女胆敢反抗自己接受不了,失去了理智,而邓女平时受到的欺压大概也多了点,不然她的抑郁、失眠怎么来?这时情绪也爆发了,针尖这就对上麦芒了,邓女弱小,唯有用刀来对抗。
最后怎么判?是:
1.故意伤害,
2.过失杀人,
3.正当防卫,
4.防卫过当,
5.精神病发作,
还是6......
怎么判已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估计会拖上一阵子,等新热点出来,这个案子的目标变小了,再把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公布一下,跟哈尔滨撞死农妇案一样的手法,除非当地的主管官员脑子搭错,要迎着风口浪尖上。
这个,即使强奸不成立,猥亵,推搡殴打之类的总归至少占一样的,人身伤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威胁是肯定的,因此防卫是肯定存在的,只是过当还是正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