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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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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拜托,公布调查结果就是“辩白”?这也太扯了吧

公布调查结果,无非两个:

有犯罪嫌疑、无犯罪嫌疑。

照你的逻辑,不管有无犯罪嫌疑,都得送进检察院去。

凡是经过调查宣布当事人没有犯罪嫌疑的,都变成了为当事人进行“辩白”?

这个逻辑真的不是一般的强大。已经开始胡言乱语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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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

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

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为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

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要求党的生活严一些,团的生活也严一些,也就是说,党对党员的监督要严格一些,团对团员的监督要严格一些。

第二,是群众的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

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

毛泽东《共产党要接受监督》(195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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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当然有对的,也有不对的,要进行分析。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给以适当解释。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

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毛泽东同志历来说,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我们的各级领导,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这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原则。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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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的胜利离不开井冈山精神,实行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同样需要发扬井冈山精神。”

胡锦涛 视察井冈山

井冈山的精神是什么?

“在井冈山时期,我们摸索了一套好制度、好作风,现在比较提倡的是艰苦奋斗,得到重视的是支部建在连上,忽视的是士兵委员会。”

“红军的物质生活如此菲薄,战斗如此频繁,仍能维持不弊,除党的作用外,就是靠实行军队的民主主义。官长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士兵有开会说话自由,废除繁琐的礼节,经济公开。”

“井冈山时期士兵委员会是有很大作用的。”

“士兵委员会可以监督连长、营长、团长,它有很大的权利。现在工厂的工会可以监督厂长书记吗?谁又来监督我们的市委书记、省委书记?谁来监督中央的领导?”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67-68页

毛泽东 1965年重回井冈山

家园 你认可了深圳市公安局的无犯罪嫌疑,我不认可

你认可了深圳市公安局的无犯罪嫌疑,不用移交检察院。

这是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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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无犯罪嫌疑,我认为是猥亵儿童,需要移交检察院。

这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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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拿“我”做例子

混暗的街灯,阴沉的小路,

看哪,一个无人照看的小姑娘孤独地走在路边。这时候有一个男人出现了。

看哪,这个男人发现了这个无人照看的小女孩,他步履稳健,体态轻盈。

看哪,这个男人环顾了一下四周,发现周围无人,于是,他向那个小姑娘走去了。

看哪看哪,这个男人向小女孩伸出了手--碰到了,碰到了,这个男人粗大的手掌碰到了小女孩的肩膀,他碰了不是一下,二是两下。

两下,两下啊~~~

小女孩回头了,回头了。当小女孩看见这个陌生的男人,突然哭起来了,像受到了惊吓的小兔子。。。

那个男人还试图去伸手抓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嘴里还嘟嘟囔囔,似乎很不甘心的样子。。。

观众朋友们,在一个无人的环境里,一个孤独的小女孩,一个神智清醒的成年男人,居然把手伸了出去,居然与小女孩发生了身体接触。

这是彻头彻尾的猥亵啊。幸好小女孩机灵,逃脱了魔掌,否则,后果如何,我真的不敢想象了。。。

---------------

陌生的男人 在 混暗的街灯,阴沉的小路,用双手 在背后 掐/摸 了 无人监护的 小女孩。

小女孩 突然哭起来了,像受到了惊吓的小兔子。

并且被街上的摄像头拍下以上镜头。

那么,深圳市公安局随后发布新闻发布会,确认无猥亵儿童罪发生。

你的观点是不是:

你认可了深圳市公安局的无犯罪嫌疑,不用移交检察院。

我的观点就是:

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无犯罪嫌疑,我认为是猥亵儿童,需要移交检察院。

是不是很清楚明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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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再来陪你走过场,没问题。

原来“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猥亵,你不是在坏人名声?证据,你得找清楚,论证得严谨些。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法条既然规定了“在公众场所当众”,你怎么把当众的人忽视了,难不成你以为公众场所的空气也是“众”?墙壁、设备也是“众”?既然你知道还没有证人公布,那怎么就那么肯定地把个“当众”拎出来?不就是想把刑期提到5年以上吗?我还建议你与其挖空心思在“猥亵”上下功夫,还不如寻个故意杀人的罪名,那样会让姓林的死得更快点。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人家还没提民诉呢,你就迫不及待地找监护人过错了,你要表明自己很公正?

拐骗嫌疑?哈哈,我还是建议你把所有涉及伤害、诈骗的罪名一股脑都捎上,别把眼睛盯在有关对儿童的特殊犯罪上,普通犯罪的对象一样可以是儿童。

有林高官的恐吓言论,这个是深圳市公安局背书的。

那你是要行政诉讼高官还是公安局?高官看来是不能行政诉讼的,他可不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公安局嘛,以这条诉讼人家,法院给不给立案啊。

不讲法,讲什么?橡皮图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你这也是讲法?认字就是小说家。

啧啧啧,我提供给你的新法条是给你做补充呢,你就这么没理解力?

家园 又错了

是不是需要移交检察院,前提在于警方是否确认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

而不在于你我是否认同。

如果你说你不赞同警方的调查结果,也没问题,你可以指出嘛,不过,还是提醒你--证据,证据很重要。

重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你的想象

家园 哦,对了,你还是没搞清楚我期待了解的

我现在关注的是,你的辩白。

根据你提出的几个条件,我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在这样一个场景中,我指认你对一个小女孩实施了猥亵,我希望可以看见你的辩白--

混暗的街灯,阴沉的小路,

看哪,一个无人照看的小姑娘孤独地走在路边。这时候有一个男人出现了。

看哪,这个男人发现了这个无人照看的小女孩,他步履稳健,体态轻盈。

看哪,这个男人环顾了一下四周,发现周围无人,于是,他向那个小姑娘走去了。

看哪看哪,这个男人向小女孩伸出了手--碰到了,碰到了,这个男人粗大的手掌碰到了小女孩的肩膀,他碰了不是一下,二是两下。

两下,两下啊~~~

小女孩回头了,回头了。当小女孩看见这个陌生的男人,突然哭起来了,像受到了惊吓的小兔子。。。

那个男人还试图去伸手抓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嘴里还嘟嘟囔囔,似乎很不甘心的样子。。。

观众朋友们,在一个无人的环境里,一个孤独的小女孩,一个神智清醒的成年男人,居然把手伸了出去,居然与小女孩发生了身体接触。

这是彻头彻尾的猥亵啊。幸好小女孩机灵,逃脱了魔掌,否则,后果如何,我真的不敢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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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谢谢捧场

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猥亵,你不是在坏人名声?证据,你得找清楚,论证得严谨些。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阳明:抠摸、搂抱

法条既然规定了“在公众场所当众”,你怎么把当众的人忽视了,难不成你以为公众场所的空气也是“众”?墙壁、设备也是“众”?既然你知道还没有证人公布,那怎么就那么肯定地把个“当众”拎出来?不就是想把刑期提到5年以上吗?我还建议你与其挖空心思在“猥亵”上下功夫,还不如寻个故意杀人的罪名,那样会让姓林的死得更快点。

深圳警方公布:硬盘坏了,没有录像。要我给你链结吗?

人家还没提民诉呢,你就迫不及待地找监护人过错了,你要表明自己很公正?

拐骗嫌疑?哈哈,我还是建议你把所有涉及伤害、诈骗的罪名一股脑都捎上,别把眼睛盯在有关对儿童的特殊犯罪上,普通犯罪的对象一样可以是儿童。

当然可以,林高官当时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可以适用范围很广。

那你是要行政诉讼高官还是公安局?高官看来是不能行政诉讼的,他可不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公安局嘛,以这条诉讼人家,法院给不给立案啊。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陈父/陈MM的保护伞。

你这也是讲法?认字就是小说家。

啧啧啧,我提供给你的新法条是给你做补充呢,你就这么没理解力?

我理解力低下,我认,如何?

你的观点是不是林高官这事走不了刑法,但可以走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不认可,坚持要走刑法,行不行?

家园 我的辩白很简单

阳明:无所谓,就拿“我”作例子好了,如果你指控“我”

你如果当场指控

首先“我”不会和你辩白,“我”沉默,“我”等警察出警。

检控官对“我”提起公诉。

“我”应诉,“我”请律师,在法院为自己辩护,律师/“我”会找各种理由,为“我”开脱罪行。

法官判定,“我”由于无端有了 双手 背后 掐/摸 小女孩的行为,有目击证人,判定“我”猥亵儿童罪名成立。

“我”不认罪,上诉。律师/“我”会找各种理由,继续为“我”开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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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证据就是在当时环境下的身体接触

深圳市公安局不认可这个证据,你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对不对?

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也就是在当时环境下的身体接触不做为猥亵儿童的证据。

我没有想象,我看到了目前公开的录像,听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的背书,

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

我认为这已经是确凿的证据了。

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结论可不可以?

家园 知道自己是法盲,还在掰扯法条,你真的在浪费西西河资源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请问,你的“用力摸”是属于这些行为的,又为什么是猥亵而不是故意伤害?你到底掰扯清楚没?

深圳警方公布:硬盘坏了,没有录像。要我给你链结吗?

即便是没有录象,那你可以举证人啊,谁说只有录像才能证明“当众”呢?

当然可以,林高官当时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可以适用范围很广。

什么是当然可以?你这个法盲定的?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http://www.ccthere.com/thread/1882225/2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原来你根本不思考,也不懂法,只是在胡扯,这样很有意思吗?

这是陈父/陈MM的保护伞。

这是所有人的保护伞,所有的法律也是保护伞。

我理解力低下,我认,如何?

你的观点是不是林高官这事走不了刑法,但可以走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不认可,坚持要走刑法,行不行?

有自知之明总是好事。

那可不是我的观点,而是你喜欢列法条,我看你还漏了一点,提醒你一下。你的理解力的确不好。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家园 你的确不是上帝,也不能扮演上帝

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无法证明执法大部分是不公正的,自然也推不出不必遵守法律什么什么的结论。

用证据、用数据,大家都可以,是能力而不是水平的问题。如果你喜欢用冲动有情感代替一切,那也足以说明你所说的只是宣泄。我也是人民群众,所以你这个“都”是不成立的。

即便人民群众如果有“毫无理由、莫名其妙的仇视心理”,那么毫无理由、莫名其妙就变成正确的了?我们是希望自己变得更好,而不是随着我们厌恶的一起堕落。这种赔本的买卖傻子和自甘堕落着才会这么做,其他一些做这种买卖的人只不过是想要一个借口而已。

煽动者?哪里有?我觉得个人应该独立思考,能被煽动的的确不大聪明。

家园 你不辩白吗?OK,那说明你承认了。

或者说--是默认。

当我根据我所看到的,指认你对小女孩实施了猥亵,而你又不作辩白,那就只能说明你默认了。

恕我直言,你的“默认”将把你置于比林某的“我干了”,还要不利的地步。

因为“我干了”,由于汉语的一字多义,完全可以对之作出不同的解释。

而你的“不辩白”,或者说“默认”,则只能给指认,和指控方更多的口实,比如说--你既然没干,刚才为什么不承认?

当然,你喜欢通过打官司还自己清白,完全是你的自由,但是,在你洗清自己之前--如果你能洗清自己的话,你必须先背上“猥亵”的嫌疑。

由于“猥亵罪”是刑事犯罪,你很有可能在上法庭之前会被拘留。

就我所知,绝大多数的中国单位--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不会喜欢自己的职工是一个嫌疑犯,而且是如“猥亵”这样不堪罪名的嫌疑犯。

据我所知,在很多单位的合同中,有关于职工被刑事拘留,即可解除合同的条款,你的工作很可能不保。

OK,辩白未必有用,但如你所希望的不辩白,却绝对可以把你置于更加不利的地步,由此可以让你付出更为惨痛的代价。

当然,不辩白是你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强求别人也不为自己辩白,同时,你也要做好由于你的不辩白而所必须承认的,无意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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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孤立的证据不是证据,难道这个道理也不明白吗?

更何况,这个证据完全是不确凿的。

家园 送花得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家园 掐应该不算抠摸吧?

搂抱肩膀和性骚扰之间也没有一定关联

记得有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的预防性骚扰的片子中,特别指明过摸哪些地方是属于性骚扰(基本就是成年人哪些位置),哪些地方是属于正常接触

我觉得整件事可以确定的是林**袭击并试图伤害女童,至于“猥亵”,是一个逻辑推断出的可能,不是已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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