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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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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嘿嘿,就三讲一下

不知贴主是否做过这方面的调查,“用力较大”是否通常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手段。往刑法上靠,我怎么看着更像是故意伤害呢?我觉得你这么言之凿凿地把“大家都认了的”“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原来“高官用力摸11岁女孩”反倒是在毁人家小姑娘的名声嘛。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我想请问,你是如何理解“当众”这个词的,如果这个猥亵行为是“当众”发生的,还用得着大家在这里争吗?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还有,我很不明白,你举民法通则条文是什么意思。又举“拐骗罪”是什么意思?难不成你认为小姑娘的父母有过错或高官林某想拐骗小姑娘?

首先陈父有过错嫌疑,但考虑到中国没有现行法律,或许我又法盲。因为陈MM不满14周岁,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将陈MM放置在无监护状态。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这个我也很不明白,你觉得是哪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这方面的问题?有证据吗?

有林高官的恐吓言论,这个是深圳市公安局背书的。

说到底,我一点都不明白你举法条是为了什么,但是我知道你还有一个法条没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不讲法,讲什么?橡皮图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问题,走过场,走一遍,我就不吵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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