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是啊,为了不毁名声,这个就不能理解为猥亵。
是啊,凭啥说“用力较大的摸”就和性相关呢。那高官的某个部位又没充血,只不过醉酒脑充血罢了。没有证据证明林高官有性冲动嘛,深圳市公安局又不是林高官某部位的海绵。
来,来,来,找各大院校作个调差,采样,在各年龄层,大家摸啊摸,看看有没有性冲动
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猥亵,你不是在坏人名声?证据,你得找清楚,论证得严谨些。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法条既然规定了“在公众场所当众”,你怎么把当众的人忽视了,难不成你以为公众场所的空气也是“众”?墙壁、设备也是“众”?既然你知道还没有证人公布,那怎么就那么肯定地把个“当众”拎出来?不就是想把刑期提到5年以上吗?我还建议你与其挖空心思在“猥亵”上下功夫,还不如寻个故意杀人的罪名,那样会让姓林的死得更快点。
林高官当然有拐骗嫌疑,他的行为有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首先判定林高官是否认为陈MM满14周岁?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不满14周岁,那么他就不可以让陈MM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其带路。
如果林高官认为陈MM满14周岁。(陈MM身高148)林高官的动机和身体接触也需要调查。而且事实是陈MM只有11岁,符合猥亵儿童罪。
人家还没提民诉呢,你就迫不及待地找监护人过错了,你要表明自己很公正?
拐骗嫌疑?哈哈,我还是建议你把所有涉及伤害、诈骗的罪名一股脑都捎上,别把眼睛盯在有关对儿童的特殊犯罪上,普通犯罪的对象一样可以是儿童。
那你是要行政诉讼高官还是公安局?高官看来是不能行政诉讼的,他可不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公安局嘛,以这条诉讼人家,法院给不给立案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嘿嘿,刑法不适用,挑轻的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你这也是讲法?认字就是小说家。
啧啧啧,我提供给你的新法条是给你做补充呢,你就这么没理解力?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