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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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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再来谢谢我的捧场吧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法院立案。并且立即修改了帖子。省得有人说我改帖子,所以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我没有权力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吗?

我没有权力发表我的看法,坚持走刑法吗?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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