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就应该认为他确定银行知道.
您贴中的“既然----那”一词,从何说起呢?
您所称之机构,刑法上为“单位”,刑法上所有单位犯罪都要在款中明示,但单位作为受害人,恐与自然人差别不大
如果许是盗窃罪,不可能因为第二天归还导致盗窃罪名不成立.
只有侵占罪嫌疑才有可能因为及时归还造成罪名不成立.
也就是说,你自己否定了许是盗窃罪.
因为我可以咬定你知道,你看到我那你钱了。
你又不是我肚子里的蛔虫,你怎么证明我主观上认为你不知道?
按照你的理论,盗窃罪在中国根本不存在,因为不可能证明嫌疑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受害人知道。
不公平把.
秘密窃取有两种可能
1.客观上对方不知道
2.主观上认为对方不知道
但很多人看到你的言论就是觉得不舒服。知道为什么么?
这个只能说彼此彼此。我就是再温和,只要我仍然坚持许霆有罪,你看了就不会舒服;反过来也一样。
但是,在之前长达几个月关于许霆案断断续续地讨论中,我尽可能地作了理性的分析。
我从来没有忽略过以上内容,倒是有些人,拿着这些似是而非的玄乎东西在到处忽悠。你提及的所谓“众人之治”“无罪推定”“公民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公权力”用来试图为许霆免罪,根本不值一驳。过去已多有论及,恕不赘述。
那两位律师到底是怎么回事大家心知肚明吧。至于我所斥为“愚昧”的民意,自有其特定指向--如果“不义之财不拿白不拿”是应当尊重的真“民意”的话,那我宁愿对这种所谓的“民意”竖起中指。
我从来没有否认过收容遣返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从来没有表达过这一制度的赞赏。我只不过认为对收容遣返制度的取消失之草率,在解决了一些问题的时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正如有警察乱打人,乱抓人,只要你把公安局关了,就绝不会再出现“警察”乱打人乱抓人,但在你保护了那些被乱抓乱打的无辜者的权利,消灭了公权力的“合法”侵害的同时,你却可能把更多的无辜者置于暴徒和小偷的侵害之下。
在法定刑以下判更是开玩笑,是非常不好的例子。凭什么?为什么?判决书应该语焉不详、务虚不务实吗?
并且第二天如数还给了银行,那就没有盗窃的动机,当然不构成犯罪。
至少“无期”判之有据。
就算立法(法定量刑标准)确有问题,应予修改,那就让许霆做最后一个倒霉鬼好了。反正,“无期”也不会真让许霆吃一辈子牢饭
atm是金融机构,但是atm在非正常工作状态。所以客观上金融机构并不知道多给钱了,atm的记录就是证明,上面是1元而不是1000。
客观上金融机构并不知道许拿的是1000.
就这“八论”中的几论已经够吸引眼球了,待我细看
在法定刑下决定刑期,这与现在这个法定刑以下意义完全不同,后者丧失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建议毕竟只是建议,建议,并得到采纳,研究,修订,公布,执行,期间肯定有一个完整的过程。
要求最高院马上改我认为是不现实的。最高院也不可能单为许霆,单为广东制定一个标准。
我的理解是最高院其实也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原有量刑标准已显滞后的观点,有63条打底,也不能说就是在拉橡皮筋。不是有人说要“众人之治”么,不是有人讲要“衡平”么,现在的判决,既坚持了原则,也作了变通,我个人认为原则性和灵活性还是结合的比较好的。
其实许霆到底判多少年已经不是很重要了,重要的是许霆有罪,并且罪名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