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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主意】童增: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 -- 诸葛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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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好主意】童增: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

    童增,副研究员,1956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后攻读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中国保钓联合会会长。

    上世纪90年代,童增提出国际法上的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理论,以此撰写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万言书,引起了国内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被国内外公认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奠基人”。

    童增说:“中国民间对日诉讼都是在日本开庭,适用日本法律,这就注定原告在地点、法律体系上均处于劣势。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当年日本犯下战争罪行的地点是在中国,更何况,日本在侵华战争中遗弃的毒气弹仍在危害中国人的生命。中国法院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现在缺少的就是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

    还看到过一种建议,中国法院接受国民对日索赔的诉讼,判定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如果日本政府拒绝履行,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用日本政府的在华资产,支付赔偿。这所谓的日本政府在华资产,就是那些到期的日本对华的贷款。

    挺好的主意,在日本法院对日索赔,无异于与虎谋皮,大家恐怕早就不报任何希望了。

    与其让日本人玩弄法律游戏,一次次伤害我们,还不如把官司放在国内打,让日本人知道,不是只有日本法律才能办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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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事件:

      祖籍中国山东的刘连仁1944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煤矿充当苦役。目睹同伴一个个惨死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的非人虐待下,刘连仁1945年5月逃出了矿山,在冬季严寒的北海道山林中度过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甚至不知道日本投降的消息。1958年,刘连仁被当地人发现后终于回到了自己的祖国。

    从1958年起,刘连仁开始要求明治矿业和日本政府赔偿他在14年间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日本政府却一直置若罔闻。

    从1989年起,刘连仁前后6次赴日,东京地方法院于1996年开始审理“刘连仁事件”。但是,这一诉讼案拖了5年多的时间。1998年,刘连仁最后一次飞抵日本,日本东京法院对他作了例行法庭询问,提出了187个问题,刘连仁均作了准确回答。

    2000年9月2日,刘连仁因胃癌去世,享年87岁。他留下4条遗嘱:

    第一条告诉后代:“家不和,外人欺”。

    第二条是“我最大的遗憾是没有看到斗争的最后胜利”。

    第三条是叮嘱儿子,“我的人生路走完了,但向日本讨还公道的事还没完,你要继续下去,子子孙孙都要接着斗下去!”

    第四条希望帮他打官司的日本和美国的律师能联合起来,共同为讨还公道而斗争。

    按照他的遗愿,刘连仁的家人继续进行诉讼。

      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2000万日元,成为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的分水岭。此前的一系列诉讼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

      然而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虽然承认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并遭受了苦难的历史事实,但仍然驳回了原告方的索赔请求,从而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作出的赔偿判决。

      审判长西田美昭声称,日本政府不应为战时领导人依据战时宪法作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而无需赔偿原告,并且刘连仁的索赔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予以驳回,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原告负担。

    • 家园 这个主意说不上好,业界早就很严肃地讨论过,结论是不可行

      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起诉是合乎法理的,法院管辖也没有问题。为什么不能付诸实施呢?

      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大概如下:

      1、事过多年,大部分案件的证据链条已经不完整。去日本取证,又肯定不会得到配合。(这个主要指的是民间小案件的索赔)日本加害中国的事实是清楚的,但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要起诉有相当难度。另外,像遗留武器相关损害问题,两国政府已有协议,无法起诉的。

      2、工作量很大,费用很高。个人难以承担,中国又没有一个基金会之类的组织承担相关费用。比如现在赴日本索赔的人,捐助者不多,捐的款用途也不明确,也不向捐款人报账。要想这个活动健康成长,政府又不出面,组织是个大问题。

      3、最重要的是,判决不会得到日本政府承认和履行,一旦法院受理,作出判决,为维护法律尊严,必然面临强制执行问题。

      日本政府的财产中,外交财产不属于可执行财产。

      对华贷款是否可以执行呢?结论是不可以,也不合算。

      不可以的原因,据我所知,该贷款的还款是有保障的,由中国政府以财政收入为担保。无论何种理由,如果还不上,中国政府要负责。这就会形成一个民间索赔,政府受伤的局面。

      另一个原因,好像该贷款是预设豁免条件,根本不受索赔威胁的,这个我只是听说,说的人也语焉不详,写在这里,备一说吧。

      不合算的原因,是这笔贷款的性质并非商业贷款,本身带有对日本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性质,所以期限特长(30-40年),利息超低(1.5%-3%?)。这笔钱几十年来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力增强还是起了不小的作用,不能因为是日本来的就予以抹杀。

      日本现在觉得中国强大不是好事,正在设法减少直至取消该笔贷款,表面理由是中国强大了,不再需要帮助。(另外还有一个奇怪的理由,中国一直没有感谢日本的援助,没有礼貌)对此,我们是不同意的,尽管不会卑躬屈膝,但也不愿意放弃这笔贷款。

      如果按照童增先生的主意来办,贷款必定立即取消,我们经济上会吃亏。

      4、中日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至今仍然是我国最重要的国际关系之一,在解决台湾问题之前,贸然与日本正面对抗,是不明智的。而索赔问题,很可能成为中日正面对抗的导火索。现在还没有玩火成功的把握。

      大致上就是这样,中国国际法学会至少在十五年前就讨论过这些问题,当时还是任建新刚当会长,没什么结果。

      这位童先生身为学国际法的人,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说。称其哗众取宠,蒙骗外行也许话说重了,但如果作为律师给当事人出这种主意,实实地该打。

      有些事情我也许会说错,我去请云横居士来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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