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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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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在你的概念里,客观证据等于物证,这是不对的。

            在法庭上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经过双方质证的、有法庭确认的都是有效的证据,这包括有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

            与之相对的,如果一方提供的物证,在法律程序中被排除了,没有得到法庭确认,都是无效的,不能被当作证据进行审判。

            另外,大部分的强奸案并没有直接发生暴力,而是胁迫发生的。对此案,即使没有足够的物证直接证明暴力行为,但不能排除胁迫的存在。有胁迫和随后的性行为,仍然可以判定强奸成立。所以在此案中,单纯质疑没有足够的物证证明罪犯对受害人施暴,是非常愚蠢的辩护策略。

            在被害人身上、衣物上没有找到与李有关DNA物质,这些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是直接冲突的,但都被法院有意无意的忽视,说的干脆一点,
            这是极为荒唐的说法。五个人中只要有一人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即为强奸,在场的人都是共同犯罪。听说过这个案例吗?一个女的帮助男朋友强奸另一个女性也被判强奸罪。同样,单纯质疑没有找到与李有关DNA,也是非常愚蠢的辩护策略。

            你提到的安徽杀妻冤案,没有可比性。这个案子发生在至少17年以前,只有嫌疑人的认罪口供,没有可印证的证言。受害人也已死亡,无法提供证言,这些都是和李某某案不同的地方。这种似是而非的比较,只能给人以无知的印象。

            • 家园 按你你的说法就没有冤案了。

              安徽那个案子被告是有不在场的人证,而且律师也提出作案时间是不够的,被害人体内还有第三方精液,但全被法院否定。

              回到李案,没有DNA证据,你如何判断被害人的证词是正确的,这不是矛盾吗?证词可是说李即打又撕再加“无套进入”的,且其他人都是说李干的,法官可是凭这个断案的。

              我们司法系统办案理念是有问题,保定王朝抢劫案和北海伤害案更是典型,公安证据永远正确。

              • 家园 我从来没有否定没有冤案,请不要替我做结论!

                如果你非要进行这种无限放大式的推断,只能让我对你的思考能力存疑?

                回到李案,没有DNA证据,你如何判断被害人的证词是正确的,这不是矛盾吗?证词可是说李即打又撕再加“无套进入”的,且其他人都是说李干的,法官可是凭这个断案的。

                我不会也没有权力判定被害人的证词是否正确的,同样法律也没有授予你这种权力。但我可以判断“其他人都是说李干的”印证了被害人的说词。这在法庭上是对李非常非常不利的证据。作为观众,你可以不理会这些。但作为李的辩护律师,不去应对是无能的表现。这是我对此案关注的地方。

    • 家园 二审辩护律师张起淮:调取监控证据的要求被中院否决

      以下内容节选自张起淮的搜狐自媒体

      这20份的证据线索有关湖北大厦8915房间紧邻的房间是8517,在这一间房间的走廊上装有监控器,如果调取这个监控器的当天录像视频就可以清楚的反应出两个问题。第一,被害人进入该8915房间时,是否愿意是否自愿;第二,被害人走出该房间时,是否行走困难,或被别人强行驱赶;第三,被害人的面部是否有伤,伤情如何?对于伤情问题是本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证据,由于这个被害人在本案中定性的重要依据是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的去医院作的一个人体检查,这个伤情检查的结果列明她面部有伤,但伤的形成时间和伤的形成原因,由于间隔48小时是没有最终的科学结论的。那么如果调取了这样的证据,岂不就能够知道最重要的,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进入这个房间以及挨打受伤。第二,这个录像可以反映当时8915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某接过电话没有,接听电话出了房间没有。出过几次房间?并且在法庭的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有多人在外面走廊,里面发生关系时只是一个或者两个人,那么大家都能证明彼此跟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又在里面射了精的说法是非常站不住的。二审开庭时有人说他们在外面抽烟聊天,李某某在接电话,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第三,关于进入湖北大厦前的录像,即监控器有拍到。第四,在北医三院进门,出门、挂号、门诊、有没有伤?什么伤?谁去的?几个人去的?在京华医院检什么伤?怎么去的?在金鼎轩以及金鼎轩旁边的肯德基,被害人是去洗手间还是其他事情,愿不愿意?她主动追上车,追逐被告最后一个上车。连续跟随七个小时,这些录像都能反映,这些客观证据警方曾经调取过,说只有电梯里跟走廊里出来的一部分,是不全面的,就我们所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湖北大厦的有关设备,视频是同步进行录像的。所以对于这种有取舍的,移花接木拼凑出来的所谓的定罪证据,是不完全的,这样的判决不能做到心服口服,我们是否上诉,我们会根据法律的法定程序坚持一步一步走下去。

      因为刑诉法的规定,除了司法机关,可以去通过侦查和其他调查手段调取证据,其他辩护人只能提供证据线索。否则证据来源是不合法的。

      外链出处

      看来刑事诉讼法的这个只有司法机关可以调取证据的规定不合理,要修改,完全可以规定相关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但如果律师提供虚假证据的话,对律师进行重判,即在确定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以外调取证据的法制约束以后允许其他主体进行证据的调取,防止司法腐败。

      • 家园 教主,那个酒吧的名字现在知道吗?

        好久没有关注这个案子,因为估计翻不了法庭的判决。但是现在微博上又有律师放出了监控录像,所以又看了一下。

        京城五人轮奸案最神奇的地方是,湖北大厦被曝光了,加害人,被害人的名字也统统知道了,唯独那个酒吧,到现在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吧。这是不是太神奇了?难道这个酒吧就是某个姨娘开的,所以曝光不得?

      • 家园 和身边的人聊天,没有人觉得这个判决合理

        10年的刑罚太重

        同案犯的判决相差太远

        给钱与不给钱就可以有这样的差别

        还有,几个同案犯串通就可以把另一家出卖

        ……

        最后的感想是,司法真是太黑了

        • 家园 个人感觉应该是考虑了自首情节吧

          如果隔离审讯,谁先第一个说是很有用的。坦白从宽,再加上不是第一个强奸的(第一个的要被重判),只是跟随。而且,在团伙中不是提议,也不是主谋,不是主心骨,说白了就是不是主犯,是从犯。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细节咱们也不知道,平安北京也不说,法院非公开审理,哎。再考虑到未成年,估计能轻很多,但是缓刑,有点。是不是缓刑也得进少管所啊。

        • 家园 感觉就是给了钱就算合法的奸,没给钱就叫强奸。

          所以给了钱的就可以不坐牢。但问题是这些钱是上到法庭之后的认罪赔偿,难道能因此改变当时强奸的性质?

          也就是说以后男人强奸女人,只要在法庭上认罪给了钱,就代表这个男人当时没有强奸这个女人啦?

          女人重新变成了可以用金钱买的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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