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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修改版)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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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五,总理的权限。

              对于行政事务的决策,总理必须与内阁协商,集体决策。总理在决策中享有更大的控制权。总理可以通过批准权和特别动议权影响内阁决策。即,没有总理同意,内阁不能作出决定。总理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特别动议,除非与会的阁员过半以上反对,才能否决特别动议。一旦总理提出特别动议,需说明采用特别动议方式提出意见的理由,并尽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及时向总统作出报告。如果总理缺席,那么代行总理职务的人享有同意权和特别动议权。

              议会下院通过的一切法律,要经总理批准才能正式通过。

              总理在收到法案后,指定的期限内,可以要求下院复议法律。对议会复议后仍然通过的法案,总理若不愿接受,只能行使否决权。但总理对下院立法的否决案,必须经上院讨论后批准方可生效。否则,总理只能将自己的意见报请总统。如果总统认可总理的意见,可以决定暂时搁置相关法律一年。对于被搁置的法案,如果议会改选,新议会可以在搁置期内重新通过该案,则该案生效;或者,议会在接到总统的搁置决定后,以出席议会2/3以上,全体过半数重新通过该法案,该法案也生效;再或者,在一年后,议会重新审议通过该案。经上述方式之一导致法案通过的,总统不得再行搁置。对于被否决的法案,下院以出席议会2/3以上,全体过半数重新通过该法案,法案生效。

              政府提出或政府支持的法案,如果被国会否决,而总理又认为该法案紧急而重要时,有权启动紧急立法动议权。此时,除非议会能在5天内成功提出不信任案(此时提出不信任案不受上次不信任案被否决后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行提出的限制),否则法案自动生效。如果不信任案成功提出,那么不论其是否通过,相关法案在未被修改的情况下,都不能再行动用紧急立法动议权。——这事实上是确立了,政府认为紧急而重要的法案,国会不能以全体过半数否决,即可视为通过。

            关键词(Tags): #总理
            • 家园 六,总统的权限。

                总统的权限主要是监护宪法,维持司法之独立,监督和维持各独立机构(比如选务机构、公立媒体等)的独立性,在政治危机中协调各派关系,以及在议会无法正常运行时指定临时政府,解散国会等。

                总统和副总统应当由选举团(或规定为议会下院)间接选举。如果连续三次提名都无法以全体成员2/3多数通过。那么自第四次起,采用单一记名可让渡制。得票过全体成员半数者当选。

                总统任期可以与国会的完整任期相同,或者规定为比国会任期长。前者的好处是,如果总统和新的国会同时换届而且由国会选举产生,那么新国会可以选举一个和自己合得来的总统。或者就是国会领导力量以总统职位换取与其他党派的联盟,以加强政治稳定。而后者的好处是,可以在国会换届时,保证有一个在职的稳定的总统监护国家,一旦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相关争议,可以存在一个稳定的协调人。

                总统可以连选连任。总统为三军名义统帅。总统在国内外作为国家名义上的代表。副总统的职权由总统指定。总统职位空缺时,副总统代理之。总统或副总统空缺时,选举团(议会下院)得在三十日内选举补缺。

                总统保障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负有阻止民族、种族冲突,人民内部冲突,防止排外活动之义务。基于此理由,在同政府协商后,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总统亦可基于此理由否决政府相关政令。被否决的政令,政府可以用议会立法的方式重新提交总统审批。

                总统有权将待签署的法律送交议会重议,若议会依法重新通过法案,并且下院以全体过半数重新通过法案,法案自动生效。总统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待签署的法律合宪性的诉请。有权要求宪法法院对政府的政令进行合宪性审查。有权要求政府向其汇报工作。

                总统有权列席政府会议或派代表出席会议,总统派驻内阁之代表应当取得政府之同意,或为议会批准。有权向议会提出进行独立调查之动议。有权就各届政府之间的政策连续性和衔接性问题进行监督,发表报告,向政府提出意见,以及在与政府协商后,就此类问题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总统与政府一样,拥有立法动议权。

                总统得依法设立相关机构或委员会协助其履行宪法义务与宪法职权。并就自己职务范围内的事务向议会作报告、接受议员质询或委托专人代为报告或接受质询。

                总统有义务保障各独立机构的独立性。

                总统之下,设立相应机构对政府核定的机密评定进行复核。

                总统根据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全国的法官。总统根据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向议会提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人选。检察机构实行首长负责与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制度。检察机构工作独立于政府。

                解散议会的请求提出后,总统有权搁置一次,并召会各派代表进行协调。若总统宣布放弃协调,或在7日后14日内,有解散权者再次提出解散议会请求的,则总统不得再行搁置。不信任案提出后,总统有权要求议会推迟表决,并召会各派代表进行协调。若总统宣布放弃协调,或7日后,议会作出决议要求进行不信任案表决的,总统不得再行阻止。

                不能形成稳定政府,或议会与政府在立法事务上完全无法合作,或其他无法调和的政治僵局的情况下,总统可以在提请宪法法院确认该情况后,主动解散议会两院。

                当议会不能及时产生政府时,总统可以在与各党派协商后,指定临时总理,并批准临时总理提交的政府组成方案。临时总理的权限与正式总理相同,一旦议会可以产生正式总理和政府,临时政府的职责即宣告结束。但不管换了多少届临时政府,临时政府连续执政时间不得超过365天。在365天之内必须产生正式政府,或者解散两院重新大选。 如果经宪法法院裁定现实情况无法展开大选,而议会也无法及时产生政府时,宪法法院可以裁定放宽临时政府执政时间限制。

                对于临时政府,不能提出不信任案,但只要成功组建了新的正式政府,原临时政府即告终结。

                临时政府提出或支持的法案,如果被国会否决,而临时政府总理又认为该法案紧急而重要时,有权启动紧急立法动议权。此时,除非议会能在15天内通过新总理人选,并着手组建正式政府,否则该项立法即为通过。如果新总理人选组建政府的努力失败,而国会又没有被解散,临时政府有权重新动用紧急立法动议权,促使该法案的通过。

                议会下院一定比例(比如1/5以上)的议员就可以申请释宪,或对相关国家机构的违宪问题提出诉讼。总理,政府,上院,检察机构等等都有此权利。普通公民在穷尽其他社会与司法途径之后也享有上述权利。

                宪法诉讼,或释宪活动中,总统败诉的,就必须依宪法法院或法院之裁决进行纠正。总统可因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被弹劾。弹劾由议会下院参投之有效票的2/3,且过本院议员半数予以提出,交相关司法机构审理。审理期间,议会下院可以本院过半多数决议宣布暂停总统职务;宪法法院亦可发布命令宣布暂停总统职务。总统停职期间,其职由副总统代理。

                相关司法机关判决弹劾成立的,总统即被免职。弹劾案以撤除本人所担任之政治职务为限。对具体罪行的诉讼,应当由司法机构另案处理。

                弹劾案的审理中,以追查事实真相为务。非法取得之证据亦可作为证据。

              关键词(Tags): #总统
              • 家园 七,兼容“总统制”和“议会制”。

                  在上院选举时,如果上院议员名单上只列出一个候选人的名字。那么,一旦这个人在选举中胜出,将自动当选总理。并同时拥有上院的大部分权力。此时,总理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称为直选总理。并且他的权限也接近于总统制下的总统。直选总理在政府中享有最后决定权,没有内阁集体决策的规定。直选总理拥有上院的大部分权力,所以,直选总理提名的阁员或其他高级官员未被下院通过的,总理可以作出特别任命,如果下院未能以出席议员有效票的2/3以上否决,任命即为成立。

                  总理当选后,应当任命在总理不能视事时可代理总理职务的各个顺序代理人,程序与任命阁员相同。在直选总理因故去职后,这些代理人可以按顺序行使代理权,代理总理职务。代总理在代理期间,其职权与直选总理一样,并且同时享有直选总理承自上院的权力。但是,代理人并不是可以一直代理总理职务至到剩下的期限结束的。因为这种继承权力的方式是不太民主的,而且规定顺序代理人,也是为了让一位熟悉政府内情的人能迅速接手政府工作,我们不能保证这个熟悉内情者,同时也适于担任正式的总理职务。

                  如果是间接选出的总理。那么,一旦总理去职,上院可以再提名正式总理。但直选总理怎么办呢?我觉得,直选总理在去职之前,如果没有宣布进行上院选举,或解散国会,而且代总理也没有在代理期间解散国会或宣布进行上院选举。那么下院有权以全体过半多数通过决议宣布进行上院选举,或者宣布解散国会两院,同时进行两院大选。

                  当然,有的时候,可能遇上紧急事态,顾不上进行大选,或者不宜举行大选。而在此时,若不采用以上方式,可以规定下院亦可在指定的期限内,从有继任资格的各个顺序代理人中以下院全体过半多数,选举产生下一任的正式总理,即无需散解上院或国会。所谓“有继任资格的代理人”是指从原有的顺序代理人中又圈出几人来,规定下院只有从他们中选出正式总理,才不用解散国会或上院,重新进行大选。要作这个限制是因为:总理指定自己的顺序代理者是为了政府在变故时能顺序运行。但是内阁完全可能是由各派政治力量混合而成的,各部部长都可能成为代总理,但具体到是否可以继任为正式总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们可以规定,直选总理应当事先指定代理者中的哪些人是自己政治势力的最好代表,有权被下院选举为继任总理,而不用重新进行大选。我们可以称这类代理者为拥有继任资格的代理人。

                  由下院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继任总理不能享有直选总理的职权,而是与议会间接选举的总理权限相同。此时,下院多数派(相对多数派即可)议员,在签署一份联合决议并经总理确认后,将自动兼任上院议员。联合决议是确定多数派议员名单的基础,总理通过确认决议内容,控制进入上院的议员的名单。总理确认之后,联合决议交下院审查,若未被下院以简单多数否决,即可宣告上院组成。增加下院否决程序,是为了保证这份决议为下院多数派所认可——加入上院的议员可以不是下院多数,但必须为下院多数所接受。如果在指定时间内不能成功组建上议院,则应重新选举总理,或由下院宣告解散国会两院,其相关程序如前文。

                八,对总理的任期限制。

                  如果法定的议会一届4年,那么,在最近的12年中,累计任职超过9年的在当届政府结束后,不能再继续被提名;在最近的16年中,累计任职超过13年的在当届政府结束后,不能再继续被提名。

                关键词(Tags): #任期限制
                • 家园 九,本方案的再探讨。

                  (一)两院分工下的治理情况

                    本方案中,立法与行政由两院分属,而两院多数可能不一致,从而不能消弭朝小野大的可能。同时,虽然对下院的解散国会权和不信任案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但下院仍可以通过消极怠工,抵制政府的法案的方式压执政党。而这些对抗方式,可能提高社会成本。但是,如果不采用此种制度安排,而是通过种种制度设计使一个政治力量能同时占有行政和立法两权,又可能会造成在野势力不满胜者“整碗捧去”,同样会激化社会矛盾,付出社会成本。

                  (二)上院议员的个体鉴别

                    上院候选人的集体名单应当如何组成?一旦这个集体在选举中胜出,那么名单上的人,是否要当选就全部当选呢?如果这样,会失去对每个候选人个体的鉴别。有两种方式能保证选民对上院议员有个体甄别与选择的权利。

                  方案一,上院议员必须具有下院议员身份。

                    一种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规定集体名单上的人必须同时参加议会下院的选举,并在选举中胜出。这样,集体名单上的人,只有同时在下院当选议员,才能取得上院议员的资格。这就可以做到鉴别个人的作用。但如此一来,结果是上院成员的高度议会化。从而,只有国会下院议员才能代表执政力量。这样做是否合适?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得执政党的地方领导人不能在上院代表执政力量;一方面,使得只有在下院赢得选举的职业政客集团才能代表执政党。前者,降低了非国会议员的本党实力派的影响力,如此,恐怕在选择阁员和总理的时候,会更加趋向于在议员中选择,从而削弱了国会外有能力的人士的机会;后者,会加强执政党代表力量的政客化。

                  方案二,让选民有修正名单的权利。

                    如果不要求上院议员必须具有下院议员身份,那么执政党完全可以吸收社会上的一些代表人物,比如社会活动家、法律工作者、企业家等等非政客进入上院,从而使上院在推举政府时,具有跳脱一般政客习气的视角。当然,考虑到平民和职业政客间的平衡,也可以规定上院候选人中,必须至少有一半成员具有市级以上经选举产生的公职身份。在这种方案之下,如果要给选民鉴别候选人个体的权利,可以把各竞选团体的上院集体名单印在选票上,选民选中了一个团体之后,还可以从该团体的名单上划去自己不喜欢的人。——在本方案中,可以规定上院法定人数。然后,按被划掉的次数排序,被划去的次数最少的候选人优先当选,次数相等的,在集体名单上排名靠前的优先当选,直到满足法定人数。

                  (完)

                  • 家园 两点可供参考的修改。

                    一、缩小上院提名总理的门槛。

                      原文中“如果两院不能达成共识,则上院可以上院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提名总理人选,若下院不能以出席议员2/3以上,全体议员过半数否决,提名即为成立。”

                    改为:

                      “如果两院不能达成共识,则上院可以上院全体议员过半数提名总理人选,若下院不能以出席议员2/3以上,全体议员过半数否决,提名即为成立。”

                      这样修正,可以减少上议院关键少数的影响力。如果执政党议员在下院人数很少,比如只占9%,此时,如果只因为其中有1/3的人反对,总理的提名就不能通过,这显然是给了这些少数派过大的权力。修改后,执政党内的少数派只有与下院反对派结合起来,占有下院2/3多数时,才能否决上院的总理提名。

                    二、解散议会时,更容易造成两院同时解散。

                      原文中允许一个议院单独解散另一个议院。这样容易导致选举中控制两院的势力不一致。而且,因为下议院解散上议院要2/3多数。这使得上议院和政府更具有解散下院而不被下院解散的优势,这加重了执政党的权力。

                      所以考虑可以改为:

                      “任一议院有权以法定多数(上院为1/2以上。下院为2/3或以上)提议解散另一议院。而被令解散的议院,如果有1/4以上议员要求两院同步解散,则两院同步解散案将取代原提案递交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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