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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修改版)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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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九,本方案的再探讨。

(一)两院分工下的治理情况

  本方案中,立法与行政由两院分属,而两院多数可能不一致,从而不能消弭朝小野大的可能。同时,虽然对下院的解散国会权和不信任案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但下院仍可以通过消极怠工,抵制政府的法案的方式压执政党。而这些对抗方式,可能提高社会成本。但是,如果不采用此种制度安排,而是通过种种制度设计使一个政治力量能同时占有行政和立法两权,又可能会造成在野势力不满胜者“整碗捧去”,同样会激化社会矛盾,付出社会成本。

(二)上院议员的个体鉴别

  上院候选人的集体名单应当如何组成?一旦这个集体在选举中胜出,那么名单上的人,是否要当选就全部当选呢?如果这样,会失去对每个候选人个体的鉴别。有两种方式能保证选民对上院议员有个体甄别与选择的权利。

方案一,上院议员必须具有下院议员身份。

  一种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规定集体名单上的人必须同时参加议会下院的选举,并在选举中胜出。这样,集体名单上的人,只有同时在下院当选议员,才能取得上院议员的资格。这就可以做到鉴别个人的作用。但如此一来,结果是上院成员的高度议会化。从而,只有国会下院议员才能代表执政力量。这样做是否合适?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得执政党的地方领导人不能在上院代表执政力量;一方面,使得只有在下院赢得选举的职业政客集团才能代表执政党。前者,降低了非国会议员的本党实力派的影响力,如此,恐怕在选择阁员和总理的时候,会更加趋向于在议员中选择,从而削弱了国会外有能力的人士的机会;后者,会加强执政党代表力量的政客化。

方案二,让选民有修正名单的权利。

  如果不要求上院议员必须具有下院议员身份,那么执政党完全可以吸收社会上的一些代表人物,比如社会活动家、法律工作者、企业家等等非政客进入上院,从而使上院在推举政府时,具有跳脱一般政客习气的视角。当然,考虑到平民和职业政客间的平衡,也可以规定上院候选人中,必须至少有一半成员具有市级以上经选举产生的公职身份。在这种方案之下,如果要给选民鉴别候选人个体的权利,可以把各竞选团体的上院集体名单印在选票上,选民选中了一个团体之后,还可以从该团体的名单上划去自己不喜欢的人。——在本方案中,可以规定上院法定人数。然后,按被划掉的次数排序,被划去的次数最少的候选人优先当选,次数相等的,在集体名单上排名靠前的优先当选,直到满足法定人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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