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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样来考量许霆之事,是否还有罪呢~~ -- lvxs

共:💬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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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最后一个例子就好比你去取钱,发现会计刚好

                  用电炉烧开水的时候把他自己电傻了,一个劲的给你钱。你就去取了170次……这个行为是犯罪啊。

                  说明一下,这个“你”是虚指哈,不伤和气。

                  • 家园 没错,我仍然认为你说的这个“我”没罪

                    不过我也认为中国的法律在目前这个阶段解释这些事情还真有点免为其难了,许这次可以算是为法律的完善做了铺路石吧。

                    又想起一件事:加拿大警方一次缉拿在家睡觉的嫌犯,冲进房时嫌犯开枪打死了一名警察;法庭审判时判这个嫌犯不用为打死警察这件事负责(当然他有别的案底另外判),因为警察冲进房内时没有亮明身份(比如大喊一声“我是警察!”),嫌犯开枪是为了正当自卫。

                    是不是有点匪夷所思?我也觉得有点“民主”或“人权”的过头了,也许把中国法律和加国法律加起来搅拌一下,除以2,就可以得到一套比较折中的法律。

                    多交流。

                    • 家园 这个嫌犯的情况的确不同

                      在不知道是警察之前开枪抗拒,就算在中国,我觉得他也只是犯了枪支管理条例。如果是对普通群众开枪,那是明显的犯罪,但是可以同样辩护成误伤。但是如果是黑帮来寻仇,他应该也是正当防卫,可能有防卫过当。

                      当然以中国的实际情况,大概不会像加拿大这么判。法院会被骂死的,警察也会很委屈。其实我觉得法律从目的上说,这样还好些,犯罪分子的某些公民权利,例如自卫权,不妨认为在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已经自动放弃了,这样补充之后会对执法有很大的帮助。实际上建国初期的很多治安整顿行动,未尝没暗含这个思想。

                      但是这样的原则,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对一个最早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其后几个案件性质的认定,所以它会破坏一对一的罪-刑相配,这可能造成麻烦。而且执法和司法单位很容易借此滥用权力,这个一旦发生,造成的黑暗恐怕比犯罪分子造成的黑暗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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