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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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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今天开车时听某法学教授评论许案判决,说应无罪

      差点疯掉,回来看了看该教授的介绍,服了,人家受贿无罪论都有,http://www.sdx.js.cn/08/E_ReadNews.asp?NewsID=764&E_BigClassID=67

      服了,没意见了。

      我们有个合伙人的老婆在社科院,他去听了一次他们法学所一帮人讨论案件,回来就说,tmd当初幸亏没被分到哪里去,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净瞎说,信然也。

      个人经验,不可以普遍运用

      http://www.sdx.js.cn/08/E_ReadNews.asp?NewsID=764&E_BigClassID=67

    • 家园 偶不喜欢这个判决,广州中院维护了自己的面子。

      作出修改刑罚的判决,无异于承认舆论压力的影响,司法独立成了空谈。会叫的孩子有奶吃。广州中院保全了自己出卖了司法独立。

      • 家园 算了,谁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

        广中院能这样我已经觉得很难得了。

        他们尽最大可能顶住了压力,维护了司法独立。

        毕竟一审的罪名仍然全部保留了下来--盗窃金融机构。

        这是最重要的。

        无论如何,我要向广中院重审的法官致敬!!

    • 家园 大失所望还差不多。这不但把历史当小姑娘打扮,连法律都当小姑娘了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且听我说一点看法。。

      法律不应该屈从愚昧的民意。

      1、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也就说,受到外部影响的可能性非常大,今天是许霆案,明天恐怕就是另外一种样子,这个没有办法评论。

      2、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个案,一般都会照顾到普遍民意,这绝对不是好事,是司法不成熟的集中体现。不仅是审判,甚至包括立法,例如孙志刚案,这个案子在广州公检法系统内部是有非常大的争议。凡是在本土有一定工作年限经验的司法工作者(法官、警察等)都是极其反对废除收容遣返制度。但是,另一些司法工作者(包括绝大部分律师)是极力赞成废除收容遣返制度。我个人的观点可以用一个例子说明:在2004年的某一天,太平洋数码广场门口一上午就发生3起交通事故,全部是抢劫犯逃遁,穿越马路,被车撞。而在这之前,这么频繁高密度的犯罪,是天河区罕见的,之后的广州,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样。

      3、在中国司法界,依然是长官意志的天下,虽然传统的审判理念还是主流,但是新生代观念也有相当的市场,尤其是一批高学历而未经世事的少壮派逐渐爬上领导的位置,加上某些无良律师学者的配合,在一些社会影响重大且案情清晰明朗的案件的裁定上问题颇多。

      4、许霆案,是一个坏典型,给了那些依靠似是而非言论博出位的无良律师和学者们一剂强心针,认为许霆无罪的人不要以为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以后就等着看更多的恶劣刑事案件以人权的名义从轻发落吧。

      • 家园 送花

        4、许霆案,是一个坏典型,给了那些依靠似是而非言论博出位的无良律师和学者们一剂强心针,认为许霆无罪的人不要以为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以后就等着看更多的恶劣刑事案件以人权的名义从轻发落吧。

        这个实在太得我心啊!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 家园 也谈一下我的看法

        法律是不应该屈从愚昧的民意,但民意未必是愚昧的。现在在中国,法律更多的时候不是屈从于人民的民意,而是屈从于人民币和权力。

        1.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我也很反对这样的情况。从无期到5年,可见法院和法官根本就不把法律当成严肃的事情,有时候根本就是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全国无数的案件,共和国历史上也不会有超过三位数的案例能被广大群众如此关注并屈从于民意而改判。和共和国历史上屈从于权力和金钱而轻判的案件相比,许这样的案例简直是沧海一粟。所以在没有足够监督社会条件下,尽量缩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对普通民众有利。

        2.第二点的论点基本上还是支持的。可是孙志刚案和你说的例子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么?有什么数据支持废除收容遣返制度是导致你所说的例子产生的直接因素么?你确信废除收容遣返制度对社会所有阶层(注意是所有的,不分地域的)都是负面影响而不是正面的么?

        3,4.河里不少支持原判的人都要给许的律师给一个“无良”的帽子。说实话,律师本来就是混这口饭吃的,哪来的“无良”“有良”的区别。杀人犯贪污犯等的律师知道案件很多实际情况,如果要“有良”的话,应该出来直接作证而不是替他们辩护。有律师替许辩护顺带博取名利,或者说主要是博取名利顺带替许辩护,这个有什么不好?只要他们的辩护手段不是非法的,我觉得都应该支持。任何利益,都是经过充分的博弈之后,才能更公平分配。

        • 家园 许的律师就是无良

          下面的朋友说了,律师原本就是要用合法的手段为委托人争取合法的利益。

          问题是,如果是真的为许考虑,就应该认真分析对许而言,无罪的可能是多少,轻判的可能是多少,怎样才能做到综合而言,怎样对许和许的家人损失最小.在此基础上,顺带为自己谋名,当然可以,如果反过来呢?人家根本考虑的就是怎么利用你的案子来谋自己的利益,你最终会怎么样,关他什么事?你觉得这样也行吗?

          很明显,许的律师,一言一行,根本就不是在为许考虑,而是为自己的未来在考虑.这样的律师不叫无良那还有什么律师无良了?.你愿意用这样的律师,拿自己的前途,写别人的功名?

          • 家园 律师已经实现了许的利益最大化,因为民意和舆论就是律师挑动的

            许案律师扔出“无罪论”完全是为了挑动民意和舆论给法院施压,他们自己心里也明白这在法理上根本说不通,在法庭上也根本没用。但社会上法盲多啊,他还就吃这套。

            醉翁之意不在酒,许案两律师用的其实是个“盘外招”

            你要明白律师和委托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只有为委托人考虑,把官司打赢了律师才有名利可言。

            不为委托人考虑,把官司打输了以后谁还找你这个律师?要说出名也是臭名远扬!

          • 家园 难道没有许的律师能从无期到5年?

            没有许的律师,那许现在可能就直接服无期去了,这里面你不能磨灭许的律师的贡献。

            而你说说的“无良”,我觉得你意思应该是:许的律师为许做得太少,为自己做得太多,所以“无良”。

            而我们回复的这几个人,意思应该是:许的律师辩护的策略粗劣,运用媒体力量这样的行为可恶,所以“无良”。

            如果我想错了,希望你们能指正一下。如果没有错,那么两个“无良”的差别可不是一点小。

            • 家园 你这个帖子理解得已经差不多了

              而我们回复的这几个人,意思应该是:许的律师辩护的策略粗劣,运用媒体力量这样的行为可恶,所以“无良”。

              这个是行为的结果.但之所以他们要用这样低劣的手段,却是和这个密不可分:

              而你说说的“无良”,我觉得你意思应该是:许的律师为许做得太少,为自己做得太多,所以“无良”。

              这是事情的原因.总体讲,本案的律师,职业操守太无良,这和他们用了什么技术手段无关.

              我相信主贴里的"无良",和我的理解并无不同.没有人真的会计较律师用的手段,因为说不定哪天我自己也需要靠这些手段.

              另外,我相信许的这个官司,超过90%的律师可以做到判5年的结果,因为最影响本案的是舆论而不是律师的力量.

              • 家园 个人有个人的理解

                如果你愿意把“精力投入过少引起的失职可能”和“运用媒体力量行为恶劣”两种原因下判断得出的“无良”结果等同,那你就姑且那么理解吧。

                另外:能做和去做两者的差别我想应该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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