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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要不讨论一下2011年婚姻法对结婚和生育的影响 -- 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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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就是我说的问题

你的结论实际上是由你的定义给出来的,这说起来比较复杂,简单说必须明辨社会地位的主体是什么,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而这个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可能是不同的。

以古代中国为例,外出支摊的往往是女性,越大的地方越是如此。因为读书人没脸去。类似的,(大户人家)掌财权,经营家产的往往也是女性。家里占主导地位的不是老太太就是孙媳妇。她们因为自己的经济地位而带来了社会地位的上升吗?

然后势必遇到一个问题,所谓社会地位,是指性别、身份还是组织单位?比如身为女性?身为母亲或者女儿?身为某个家庭或者族群的人?于是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时候,所谓普遍的女性地位是不存在的。至多是一系列现象的组合,可以发现女性不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多。(显然对于古代中国,政治和文化地位更关键。)

而我们现在说的经济地位或者社会地位,是以现代社会,传统组织解体,强调个人与自由,男女原子化为背景才能够得出的结论。是无法直接对应历史的。

具体而言,现代的所谓社会地位实际上是指由资本主导的社会权力,和由政治文化主导的普遍的个人权力。即便是从这个角度分析,会发现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依然是值得确凿的,比如主导资本的性别主体或者所表现的特征属于什么性别?还会带来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肯定天然的不平等,并否认追求理念平等的可能性。

因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把事实等同于价值。

且不讨论实际的社会表现本身就是一个发展过程,很难抽象出所谓本质。这里直接把“文化”的影响忽略了。一方面是前文说过的“人性”选择的文化,一方面是,所谓传统的“文化”。比如两希中印的文化传承。

传统文化的问题在于,他们并不是由一些事实所组成的结论,而是一个完整的,由价值所组成的启迪。比如我们通常会拿清真来评判伊教,但清真的原始目的在于健康饮食,避免在沙漠生活中出现问题。因此从事实角度讲,是落后的,我们可以讨论具体的社会发展背景。而价值角度的健康饮食是不会落后的,我们无法通过事实反驳。我们还可以基于这一价值重建新的事实,以符合当代社会生活的需要。(这不是说所有价值都达到这一高度,传统文化自己也有混淆,必须分辨清楚。)

一旦将价值等同于事实,事实又等同于某个学科所定义的概念,那么这个世界就被固定、僵化了,变成了一组积木,而不再是真实的社会。也就是机械唯物主义。

有点跑偏。简单地说,这里存在多重意义上的混淆,有必要进行澄清,不然没办法讨论。但对日常讨论而言,显然不大可能。只能说,这个结论有失偏颇。

最后,这里的问题换个思路说,就是某种本质主义,进而实际上锁死了所有进步的可能。因为那必然意味着……非害人不能利己。

所谓的对立统一。帕累托最优。两性的对立。这就是西方思维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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