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要不讨论一下2011年婚姻法对结婚和生育的影响 -- 审度
2011年修改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由原来的共有,作出了细化。主要有几点:
1,婚前财产不分割。
2,婚后财产如果是赠予,假如指定赠予给一方的,不分割。
3,婚前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归构买者。
4,双方共同出资以父母名义的购房,归父母。
还有其他,主要记得这几条。修改婚姻法自然是很多道理的,当时主要是说有人,基本上就是说主要是女性,利用原来婚姻法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以结婚来诈骗夺取财产。在修法前好象也报导过几个案例(熟悉的媒体立法)。
我一向承认妇女能顶半边天,同时也一直承认中国社会总体上还是男权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男性点绝对优势。在婚姻问题上,婚前婚后,大多数都是男强女弱,用高端大气上档次的说法就是男性向下兼容。
我当时有一段荤话:这个婚姻法修改一旦实施,那么女的很容易就是被人白干几年,生两个娃,帮人白干几年,然后被净身扫地出门,还要交抚养费帮人养娃。很遗憾,我身边真的出现这样的例子。
那么,后面的不嫁,房子改名,不买房不结婚,天价彩礼(变成风气漫延全国)之类的,跟2011婚姻法有没有关系?我认为有关系。
请各位赐教。
这个贴到今天,两周了。有两个小失落。
一个是之前顿足垂胸指天骂地痛心疾首为民请命,对这些具体的事情,毫无兴趣。
二是之前对大有认为妇女应该回家相夫生子以报效祖国的,没有一个人认为婚姻财产上可以偏向于妇女。
好吧,失落完了,开心一下,借用河友的:XXX结婚五年,生了三胎,才到手1个亿,人家XXX光逃税就6个亿,可见女人不能为了家庭放弃事业。
自从号召资本家入党及人大代表的组成变为富人占多数以后,中国的很多法律就是富人给自己量体制作的。感觉这个也有很多成分在里面,就是对婚姻中强者更照顾。
现在是《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
不过,意思还是你那个意思,财产分割的律条没变。
1,婚前财产不分割。
谁赚的归谁。但有前提条件:单独赚的(包括爹妈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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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财产如果是赠予,假如指定赠予给一方的,不分割。
这个要看赠与什么,赠与谁。都有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到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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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归构买者。
谁买的归谁(其实根据现在的《民法典》,你这个说法并不准确)。
准确的说,谁有证据证明钱是谁出的,归谁(这里有个夫妻生活开支问题,不展开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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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共同出资以父母名义的购房,归父母。
如果是全款,不一定(要看是否另有约定,否则算赠与,不过也涉及到纳税问题)。
如果是贷款,要看贷款谁还。
比如100万的房子,挂父母名,首付30万小夫妻出,后续70万贷款也是小夫妻还(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一起还),那房子就是归小夫妻(除非他们和父母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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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总归一句话:不懂法,就容易吃亏。
法治社会的好处在于,有法可依;
坏处在于,不懂法就要吃闷亏——比如您提到的,被人“白干”几年——这一点上,男女都一样。
但考虑到大家更偏向于女性在带孩子问题上默认要付出更多,所以女性相对男性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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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话分两头,现在奶爸也不少。
【混个脸熟】
【氨基酸浓汤】
【还是那句话,法律始终是把双刃剑。生活跟做生意一样,最好是和气生财,好好协商。审老板我法律很专业的,在国内需要打官司可以找我啊,律师费只要一箱啤酒】
婚姻中出现第三者,那么对第三者的一切赠与都可以被追回。
【混个脸熟】
【氨基酸浓汤】
【小三行业内卷了,男女都一样】
《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往前追溯,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代表性法律,对中国的社会形态,产生了极其巨大的影响力。
八十年代初二政治课就是学法,宪刑民婚四大法。发展到今天,法律、法律条文多如牛皮,感觉我上个厕所拉泡尿都要考虑一下有没有违法,掉了条头发都要考虑是不是找个律师维权,屁大点事不请个律师都不会打官司。法多民乱,故人诚不欺我。
目前法律,个人感觉过于重程序而转事实,只讲法律事实不讲客观事实,只讲法律威严不讲法律的社会效应。可能我是法律意志之外的阶级吧,感觉不怎么好。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离婚后还背男方债务的很多。而且之前都不知道有这么回事。来看人民政协网收录的报道
不过婚姻法已经作废,民法典还未了解过。未来如何,不知道。
但是为什么说关系不大呢?
讨论这个问题时,前提就是目前中国男性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上战绝对优势。那么,婚姻中女性如何保障自己利益,或者说得难听点,女性如何通过婚姻获得利益?这个问题要不要考虑?国家不考虑,法律不考虑,女孩们要不要考虑?女孩的父母要不要考虑?
比如婚前财产不分割,那么就婚前要财产啰,婚后某些财产没女性的分,那就用其他手段啰。很简单的问题,没好处,嫁人干什么?找个男人解决生理问题轻而易举的事,干吗要从属于某人?又不是养不活自己。是这个道理吧?
其实还有个问题,一说增加产假,就说会对女性就业不利。那个严格保护男方财产,就没人说对男人娶老婆不利?
我这个贴是讨论贴,意图向大家请教,什么样的意见,对我来说,都是好意见。
现在已经好很多。总比以前连形式都没有好得多。小时候看务实,长大后翻判牍,感觉除了某个时期,没有不糟糕,只有更糟糕。
我先说我的结论:《婚姻法》(民法典)不是阻碍结婚生娃的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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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牵涉到法律,所以我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把我的观点插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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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如何通过婚姻获得利益?
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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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孩们要不要考虑?
要,学法。这个男孩也一样。相关条款并不复杂,一下午就能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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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孩的父母要不要考虑?
要,同上,男孩父母也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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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如婚前财产不分割,那么就婚前要财产啰,婚后某些财产没女性的分,那就用其他手段啰。
如果“某些财产没女性分”,那么“某些财产也没男性分(比如女性的婚前财产和女方家人财产)”,我倒觉得《民法典》很多地方比起《婚姻法》,是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因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具体我就不展开了,这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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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很简单的问题,没好处,嫁人干什么?
同第一条。
插句嘴:那没好处,娶老婆干嘛?双方财产都是谁出钱算谁的。
另外我很直白的告诉你一个秘密:向法院主张因为带孩子导致的收入损失,在离婚案件中是被法院支持的。
关键还是那两个字:证据。
这里我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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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找个男人解决生理问题轻而易举的事,干吗要从属于某人?
男女一样。不过我多说一句,女人随便找男人解决生理需求的门槛,比男性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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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又不是养不活自己。
对。但也正是我的结论。现在几乎没人处于“不结婚就养不活”自己的状态,所以《婚姻法》(现在是《民法典》)中对财产的规定,对结婚和生育的影响,相较于
A、小夫妻和父母(包括对方父母)的关系;
B、小夫妻的人生职业规划;
C、小夫妻(及与父母辈)的育儿观念冲突;
D、双方家庭的经济环境;
E、双方家庭可投入的精力;
来说,并不大(甚至远远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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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说增加产假,就说会对女性就业不利。
产假这个事儿,只要主张(有证据),绝对胜诉。这还不够支持么。。。
至于对就业不利的说法,道理是这个道理,看个人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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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那个严格保护男方财产,就没人说对男人娶老婆不利?
严格来说,《民法典》的宗旨就是:
A、谁出钱,算谁的(男女一样);
B、为了家庭付出(比如放弃工作专职带娃),必须有补偿(男女一样);
C、谁出轨,谁(分割财产时)少分钱(这比起《婚姻法,是巨大的进步》)。
因此,并不存在“严格保护男方财产”的情况,而是男女双方的财产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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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个脸熟】
【氨基酸浓汤】
【以前说“人治社会”不好,说“人情社会”是中国的陋习。现在提倡“法治社会”了,自然不懂法就吃亏。我有时候也挺难受的,我每年代理案件赚的钱都比我的基本工资多了。早知今日,当初就该去转职检察官,开什么劳什子配电箱厂,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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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播:
10、国家不考虑,法律不考虑,女孩们要不要考虑?
我觉得国家考虑的不少了,《民法典》比之《婚姻法》,在90%的地方都是巨大的进步。
如果此贴得花超100,我就写个对《民法典》的解读。
把(我觉得的)立法逻辑和原则拿出来,供大家讨论。
【真的,年底好闲啊,隔壁高压厂都放假了,我们还在三三两两地出货】
不过我重复说的前提,你可能都没留意。
我这里是想讨论这个财产分割的规定,对婚姻和生育有没有影响,不讨论这个法律是否义正辞严。一帮玩法律的人搞出来的,我去考虑其逻辑是否成立,没这个能力,也没这么自不量力。
要不何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倒不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定要跟人家不一样,只是不能天然的认为人家如此,我也如此是天然正义。
只是就事实谈,在缓慢进步。还有单纯就司法而言,这是必然。司法内部寻出路很难。
7、又不是养不活自己。
对。但也正是我的结论。现在几乎没人处于“不结婚就养不活”自己的状态,所以《婚姻法》(现在是《民法典》)中对财产的规定,对结婚和生育的影响,相较于
A、小夫妻和父母(包括对方父母)的关系;
B、小夫妻的人生职业规划;
C、小夫妻(及与父母辈)的育儿观念冲突;
D、双方家庭的经济环境;
E、双方家庭可投入的精力;
来说,并不大(甚至远远不如)。
直到权力塌陷。
能不能走出这个圈子?我是没信心有冀望。也就是瞎操心,大致相当于听说书的担心伍子胥过不过得了昭关。反正我是肯定等不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