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汽车维权经验谈(第一篇) -- zn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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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感觉哪里不对头
事实上,名典公司不具有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的销售代理权,也不具备汽车4S店信息管理平台,无法对该车进行全程跟踪,出售时也只能凭所附的车辆说明书等一般资料获得车辆信息,对于该车在交付朱兴万前已行驶4288公里以及做过检查、维修等情况,其无法直接知晓和掌握,故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但是,名典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理应确保其出售的汽车不存在质量瑕疵,由于其疏于查验汽车是否使用过等质量问题,故存在过错。名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朱兴万可以要求名典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二审法院释明,朱兴万仍然认为名典公司构成销售欺诈并坚持要求名典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而不同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典公司赔偿违约损失,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二审翻案一审判决并不常见,法院系统也有翻案率的考核指标存在。这个案子能翻,并作为指导性案例上了法院官方媒体,接受全国人民的评判,想必不只是被告下了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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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 4 znxf 字3682 2017-07-20 21:23:02
🙂典型案例之欺诈非故意的认定~ 4 znxf 字5107 2017-07-20 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