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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谈谈李庄吧——有可能他真的有罪。 -- 飞鸣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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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王立军都要仓皇出逃美领馆交证据,何况一个李庄呢?

这不废话嘛,重庆可以扣押李庄案证人,难道还能让录像上庭?

重庆既然能扣押看守所录像,能否认央视录像,能否认李庄二季的录音,难道还能让这个证据出现?

本院对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举示的证据及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评判如下:其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虽然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媒体从业人员不具备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主体资格,因此,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资格。

相关证据显示,2011年3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曾派人前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事务所调取徐丽军案相关资料,这份录音一并调取。据此可以判断,重庆警方或早已知道指控李庄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

在李庄案过去近两年后,2012年2月7日,曾担任李庄助手的马晓军及其妻子韩会娟,状告重庆警方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且强迫其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甚至强迫其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并摄像记录以试图表明他当时是“自由”的。

由此可见,lz还是太书生气了,说的话都有点何不食肉糜。当时重庆薄王一手遮天,你的证据拿的出来吗?

宣判还没完,李庄抢了话筒,说“你们还给我恢复两年半吧,你们好好看看我的悔罪书,我那都是假的,1936年天津国民党监狱61名共产党员都写 过悔罪书(此处李庄记忆有误,应是北平草岚子监狱,薄一波等61名中共党员关押在此),那是真认罪吗?那是斗争策略。”李庄边喊,边被法警拖下去,二审至 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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